宜黄县人民政府管制金银流通的布告
宜黄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1年8月1日 |
自财经统一以来,金融物价趋于稳定,金融在统一管理政策下,银元流通已经减少,但黑市波动,尚未消除,仍为投机对象。在广大农村中,银元市场,仍占相当比重,本府虽经一再公告禁止流通与使用,据查仍有不少投机分子,继续进行银元、硬币之非法携带,计价行使买卖、投机操纵等捣乱行为,破坏我金融政策,阻碍货币下乡与物资交流,影响了金融物价。兹为稳定金融,安定人民生活,保护人民财富,贯彻严格管理金融政策,打击投机,制止金融操纵及防止走私贩卖,达到澄清市场,特再重申前令,规定如下:
一、除经本府批准特许出境者外,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允许人民储蓄,并允许人民向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但不得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
二、人民储蓄之金银,如在解放区迁移必须携带者,须申请区公所或区以上人民政府开给携带证。但属人民自行佩带之金首饰不超过一市两,银首饰不超过四市两,及私人用作馈赠之银质器具不超过二十市两者不予限制。
三、自愿出售金银时,须到县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关按牌价兑换本币,凡医学、工业或其他正当用途,需要购用金银原料者,得向县人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酌情售给。
四、凡违犯以上之规定,按照情况,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1、在本区内携带金银,而无合法证件,或以金银计价行使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牌价贬低百分之十五至三十收兑之。
2、私相买卖者,分别情况,予以贬价兑换,或没收其一部或全部之处分。如屡次犯或情节较重者,除全部没收外,并处以一至三倍之罚金。
3、查明有证据,确是走私资敌者,全部没收。其情节重大者,除没收其金银外,并以扰乱金融论处。在口岸缉私线上查获者,以走私论。
4、投机操纵金银买卖,致市场物价波动,影响民生者,除没收其全部财产外,并按情节轻重,处以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徒刑。
五、凡军民人等对以上各项现行犯均有检举、查获之权。对报告人查获人酌情予以奖励。
以上各项,希我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倘再违抗,定予严惩,决不姑宽。
县长 刘质毅
公元195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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