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山東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83年11月1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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