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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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
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筹开展县乡、村(社区)换届选举,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决定:
一、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二、山东省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和全省统一届期后的第三届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调整至2021年,与全省县乡换届同步进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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