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8)晋09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902刑初342号

2018年11月26日

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5年7月17日生,忻州市人。该因在“推特”上声援泼墨行动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7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又因在“推特”上发表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于2018年8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3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8]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雯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6月,在其位于本区东石村的家中制作“全球公民党参加宣誓书”,发起成立全球公民党,自任该党组织主席,并在其推特账户中大肆以该组织发表攻击我党的不当言论。2018年7月4日以来,被告人董某成立声援董瑶琼的组织,在其“推特”账号积极炒作“董瑶琼泼墨事件”,并多次发表造谣、诋毁、攻击党和国家的不当言论,发布推文煽动网民效仿参与“泼墨”。2018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接受境外人员采访,进一步造谣、诋毁、攻击我国现行体制,该视频被观看达6488次。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制造政治谣言在境外“WatchLIVE”网站发布,攻击国家和社会,肆意诋毁国家政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宣读了书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解其只是一时心血来潮写了“全球公民党参加宣誓书”,再无第二个人看过,该组织即未成立也无成员,并未真实存在;关于董瑶琼一事,其并不支持泼墨,只是认为不应把她当做精神病人看待;关于接受境外人员采访,当时情况是一个自称美籍华人的网友与其网上聊天,该人未经许可发布二人间聊天记录,其得知后表示强烈反对,该发布行为只是境外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本人无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合没有明确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董某利用信息网络造谣生事,具体事实如下:

1、在其位于本区东石村的家中草拟并打印若干份“全球公民党参加宣誓书”,欲发起成立全球公民党,该自任该党组织主席,并在国外社交网络工具“推特”账户中以该组织名义发表大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不实言论。

2、2018年7月4日所谓“董瑶琼泼墨事件”发生后,董某在其“推特”账号上以讹传讹,积极炒作“董瑶琼泼墨事件”,成立声援董瑶琼的组织,煽动网民为其捐款营救董瑶琼,并多次发表造谣、诋毁、攻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言论,发布推文煽动网民效仿参与“泼墨”。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在网上接受境外人员访谈,进一步造谣、诋毁、攻击我国现行体制,该采访音频于2018年7月27日被发布到YOUTUBE网站,截止2018年8月11观看人次达6488次。

4、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制造政治谣言在境外“WatchLIVE”网站发布,攻击国家和社会,肆意诋毁国家政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立案文书,证实本案的侦办过程;(2)、户籍证明,证实董某的身份信息;(3)、抓获经过,证实董某被传唤归案;(4)、忻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队情况说明,证实相关案件信息移送过程;(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董某因在“推特”上发布不当言论被二次行政处罚;(6)、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董某家中查获“全球公民党参加宣誓书”等资料及手机一部;(7)、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证实董某在境外网站发布言论情况;(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互联网发表各类不当言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散布,起哄闹事,损害国家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因与本案相同事实被两次行政处罚,其被行政拘留期限应予折抵刑期。综上,为保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教育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19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永林

审判员  吕秀丽

审判员  高慧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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