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阳春县麦姓居民要求恢复瑶族成分的批复
← | 阳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恢复阳春县麦姓群众为瑶族的请示 | 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 粤族政字〔89〕2号 1989年2月16日 |
关于阳春县麦姓居民要求恢复瑶族成分的批复
阳春县人民政府:
春府报〔1988〕11号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我委办理。根据省民委民族识别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你县在请示中提出的麦姓居民恢复为瑶族成分。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