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壬錄/辛丑和約

西后方出居庸關,已悟戰之非計,故詔奕劻留京辦事。比至太原,即欲與各國訂和議。聯軍答以非李鴻章來,不能言和。乃命李鴻章與奕劻同為議和全權大臣。鴻章自甲午戰敗後,聲望大衰,遷為兩廣總督。至是特詔回京,仍為北洋大臣。期以二十七年至京開議,聯軍則駐於京津以待之。

鴻章既抵京,凡和議之事,奕劻一以讓之鴻章,不敢置一詞。聯軍於和約未議時,先索懲辦罪魁之罪。載漪、載勛、載瀾、剛毅、趙舒翹、裕祿、徐桐、毓賢、啟秀等數十人皆與焉。鴻章屢與辯護。瓦德西曰:「吾等所列罪魁,皆其從者,為全中國之體面耳,若其首罪名,尚未提出也。此而不允,則吾將索其為首者。」其意蓋指西后也。鴻意知將弄巧成拙,亟以電告。乃議處毓賢、趙舒翹等以死罪,而特原載漪、載勛、董福祥等處永禁,徐桐、剛毅等以先死獨免。聯軍乃停止進兵,和約亦於是開議。

鴻章與各國磋議後,歷數月之久,心力交瘁。行在政府,屢傳電諭授意辨駁。鴻章謂「樞臣不明敵情,徒亂人意」。閱竟,旋毀之,幕僚不及見也。鄂督張之洞亦叠電干議。鴻章笑曰:「張某作官數十年,猶書生之見耳。」之洞深銜之。各國持之亦堅,久未定議。而鴻章積勞病深,卒不起,瀕危,猶口授計劃,秩然不紊。各國聞鴻章逝,皆感愴。乃告奕劻,允為讓步。奕劻以告行在政府。乃命王文韶代李鴻章之任。於二十七年十一月約成,凡十三條,今舉要者摘錄於下。

一、懲治罪魁,斬決,賜死,永禁,及永不敘用,凡百餘人。

二、禁各國輸入軍火二年。

三、賠款四萬五千萬兩。各省所毀教堂,就地籌償,不在此數。

四、派親王大臣為全權特使,分赴德、日謝罪。

五、改訂商約,裁厘金,加關稅,常關亦歸稅務司經理。

六、各國使館駐戍兵,華人不得雜居其界內。

七、天津大沽至京之路上,不得設兵備。

八、改正總理衙門事權,及公使覲見之儀節,務從簡便。

約既成,其後關於此約者,如交還天津之條款,於次年七月十二日訂定。交還鐵路之條款,於次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重訂各國之商約,亦另簡大臣議之。而商約之成,以英、美、日三國為最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