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 我国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暂译)
作者:日本国外务省
2012年10月
维基百科 参阅维基百科中的: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

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 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内阁会议(“阁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

从那时以来,在历史上尖阁诸岛便成为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

因此, 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且根据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冲绳归还协定), 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另外,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明确表明当时中国并不视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台湾当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的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从前提出过的,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各类观点,均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pdfs/r-relations_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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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和第13條之規定,下類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 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发布的通知、指示、指令、通告和其他类似文件
  3. 法院判决、裁决、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机构通过等同于司法裁决的程序作出的裁决和决定。
  4.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编制的上述任何内容的译文和汇编。
  5. 仅传达事实的杂项报告和时事报告。

但中文維基文庫限收版權許可合乎CC-by-sa-3.0和GFDL的中文翻譯時,請務必標示翻譯出處,不論自行或者他人翻譯,以及翻譯版權許可,否則足以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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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和第13條之規定,下類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 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发布的通知、指示、指令、通告和其他类似文件
  3. 法院判决、裁决、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机构通过等同于司法裁决的程序作出的裁决和决定。
  4.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编制的上述任何内容的译文和汇编。
  5. 仅传达事实的杂项报告和时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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