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
本文件已于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
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 教学〔2007〕5号 2007年4月18日 |
近来,有单位和个人利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信息,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牟利。有的下载我网站信息“认证”;有的拼接信息,混淆真伪,为“虚假”文凭出具所谓认证报告或公证书。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认证工作,破坏了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严格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需要,也是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和维护高等教育形象与声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部曾于2004年7月专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教学〔2004〕25号),明确仅授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发布学历信息和学历认证服务工作。“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建立了完整的学历认证工作程序和制度,以及完善的代理机构服务体系,均已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向社会公示。
为确保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准确性,我部再次提醒社会各界,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以外,任何单位均无权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活动。个人或用人单位申请认证,一定要到网上公示的机构办理,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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