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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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六 授時曆議下 交食 《春秋》日食三十六事 定朔 不用積年日法 |
授時曆議下
编辑交食
编辑曆法疏密,驗在交食,然推步之術難得其密,加時有早晚,食分有淺深,取其密合,不容偶然。推演加時,必本於躔離月兆月肉;考求食分。必本於距交遠近;苟入氣盈縮、入轉遲疾未得其正,則合朔不失之先,則失之後。合朔失之先後,則虧食時刻,其能密乎?日月俱東行,而日遲月疾,月追及日,是為一會。交值之道,有陽曆、陰曆;交會之期,有中前、中後;加以地形南北東西之不同,人目高下邪直之各異,此食分多寡,理不得一者也。今合朔既正,則加時無早晚之差;氣刻適中,則食分無旨弱之失;推而上之,自《詩》、《書》、《春秋》及三國以來所載虧食,無不合焉者。合於既往,則行之悠久,自可無弊矣。
《詩》、《書》所載日食二事《書·胤征》:「惟仲康肇位四海。乃季秋月朔,辰弗集於房。」今按《大衍曆》作仲康即位之五年癸巳,距辛巳三千四百八年,九月庚戌朔,泛交二十六日五千四百二十一分入食限。
《詩·小雅·十月之交》,大夫剌幽王也。「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今按粱太史令虞鄺云,十月辛卯朔,在幽王六年乙丑朔。《太衍》亦以為然。以《授時曆》推之,是歲十月辛卯朔,泛交十四日五千七百九分入食限。
《春秋》日食三十六事
编辑隱公三年辛酉歲,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杜預云:「不書日,史官失之。」《公羊》云:「日食或言朔或不言朔,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穀粱》云:「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姜岌校《春秋》日食云:「是歲二月己亥期,無己巳,似失一閏。三月己巳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與姜岌合。今《授時曆》推之,是歲三月己巳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六千六百三十一入食限。桓公三年壬申歲,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姜炭以為是歲七月癸亥朔,無壬辰,亦失閏。其八月壬辰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與姜岌合。以今曆推之,是歲八月壬辰朔,加時在晝,食六分一十四秒。桓公十七年丙戌歲,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氏云:「不書日,史官失之。」《大衍》推得在十一月交分入食限,失閏也。以今曆推之,是歲十一月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五百六十入食限。
莊公十八年乙巳歲,春王三月,日有食之。《穀梁》云:「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大衍》推是歲五月朔,交分入食限,三月不應食。以今曆推之,是歲三月朔,不入食限。五月壬子朔,加時在晝,交分入食限,蓋誤五為三。
莊公二十五年壬子歲,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大衍》推之,七月辛未朔,交分入食限。以今曆推之,是歲七月辛未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七日四百八十九入食限,失閏也。
莊公二十六年癸丑歲,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歲十二月癸亥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三千五百五十一入食限。
莊公三十年丁巳歲,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歲十月庚午朔,加時在晝,去交分十四日四千六百九十六入食限,失閏也。《大衍》同。僖公十二年癸酉歲,春王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三月朔,交不應食,在誤條;其五月庚午朔,去文分入食限。」《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五月夷午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一百九十二入食限,益五誤為三。僖公十五年丙子歲,夏五月,日有食之。
左氏云:「不書朔與日,史官失之也。」《大衍》推四月癸丑朔,去交分入食限,差一閏。今曆推之,是歲四月癸丑朔,去交分一日一千三百一十六入食限。文公元年乙未歲,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二月甲午朔,無癸亥。三月癸亥朔,入食限。「《大衍》亦以為然。今曆推之,是歲三月癸亥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九百十七分入食限,失閏也。文公十五年己酉歲,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六月辛丑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四千四百七十三分入食限。宣公八年庚申歲,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
杜預以七月甲子晦食。姜氏云:「十月甲子朔,食。」《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十月甲子朔,加時在晝,食九分八十一秒,蓋十誤的七。宣公十年壬戍歲。夏四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丙辰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九百六十八分入食限。宣公十七年己巳歲,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甲辰朔,不應食。」《大衍》云:「是年五月在交限,六月甲辰朔,交分已過食限,益誤。」今曆推之,是歲五月乙亥朔,入食限,六月甲辰朔,泛交二日已過食限,《大衍》為是。成公十六年丙戌歲,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六月丙寅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九千八百三十五分入食限。成公十七年丁亥歲,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十二月戊子朔,無丁巳,似失閏。《大衍》推十一月丁巳朔,交分入食限。今曆推之,是歲十一月丁巳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二千八百九十七分入食限,與《大衍》同。襄公十四年壬寅歲,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二月乙未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一千三百九十三分入食限。襄公十五年癸卯歲,秋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七月丁巳朔,食,失閏也。」《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七月丁巳朔,加時在晝,去交分二十六日三千三百九十四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年戊申歲,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十月丙辰朔,加時在晝,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分入食限。襄公二十一年己酉歲,秋七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庚戌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三千六百八十二分入食限。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比月而食,宜在誤條。」《大衍》亦以為然。今曆推之,十月已過交限,不應頻食,姜說為是。襄公二十三年辛亥歲,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癸酉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七百三分入食限。襄公二十四年壬子歲,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今曆推之,是月甲子朔,加時在晝,日食九分六秒。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漢志》:「董仲舒以為比食又既。」大衍云:「不應頻食,在誤條。」今曆推之,交分不葉,不應食,《大衍》說是。襄公二十七年乙卯歲,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姜氏云:「十一月乙亥朔,交分入恨,應食。」《大衍》同。今曆推之,是歲十一月乙亥朔,加時在晝,交分初日八百二十五分入食限。昭公七年丙寅歲,反四月申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甲辰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七日二百九十八分入食限。昭公十五年甲戌歲,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大衍》推五月丁巳朔,食,失一閏。今曆推之,是歲五月丁巳朔,加時在晝,交分十三日九千五百六十七分入食限。昭公十七年丙子歲,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乙巳朔,交分不葉,不應食,當誤。」《大衍》云:「當在九月朔,六月不應食,姜氏是也。」今曆推之,是歲九月甲戌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一年庚辰歲秋,七月壬年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昭公二十二年辛巳歲,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癸酉朔,交分十四日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預以長曆推之,當為癸卯,非是。按郭知杜誤者,法以下距至元辛巳一千八百年。於歲實內長一十九分用以相乘,得六十五億七千四百三十九萬九千二百分,為中積。內減閏應餘六十五億七千四百一十九萬七千一百五十分,滿朔實,去之,餘九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分三十四秒,反減朔實,餘一十九萬八千七百六十八分五十九秒,為閏餘,以日周之,即一十九日八十七刻六寸八分五十九秒也。再依前法,求得本年冬至日分為三十五日一十四刻,內減閏餘,存一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三秒,算外即乙卯日二十六刻,是為是年正月經朔。再加十一朔實,即十二月經朔。因閏餘分滿一十八萬六十五朔五十二分 ○九秒者,其年有閏,故須加十二朔實,依法加十二朔實,並十五日二十六刻三十一分四十一秒,共三百六十九日六十三刻 ○二分五十七秒,滿紀法,去之,餘九日六十三刻 ○二分五十七秒,算外即癸酉日也。杜言癸卯,蓋少置一閏月耳。昭公二十四年癸未歲,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昭公三十一年庚寅歲,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六千一百二十八入食限。定公五年丙申歲,春王三月辛亥期,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定公十二年癸卯歲,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歲十月丙寅朔,加時在晝,交分十四日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蓋失一閏。定公十五年丙午歲,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今曆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時在晝,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哀公十四年庚申歲,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今曆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時在晝,交分二十六日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右《詩》、《書》所載日食二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凡三十有六事。以《授時曆》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蓋自有曆以來,無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四食,食皆在朔,經或不書日,不書朔,《公羊》、《穀粱》以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為史官失之者,行之,其間或差一日、二日者,蓋由古曆疏闊,置閏失當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說。孔子作書。但因時曆以書,非大義所關。故不必致詳也。三國以來日食蜀章武元年辛丑,六月戊辰晦,時加未。
《授時曆》,食甚未五刻。
《大明曆》,食甚未五刻。
右皆親。二曆推戊辰皆七月朔。魏黃初三年壬寅,十一月庚申晦食,時加西南維。
《授時曆》,食甚申二刻。
《大明曆》,食甚申三刻。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二曆推庚申皆十二月朔。粱中大通五年癸丑,四月己未朔食,在丙。
《授時曆》,虧初午四刻。
《大明曆》,虧初午四刻。右皆親。太清元年丁卯,正月己亥朔食,時加申。
《授時曆》,食甚中一刻。
《大明曆》,食甚申三刻。右《授時》次親,《大明》親。陳太建八年丙申,六月戊申朔食,於卯甲間。《授時曆》,食甚卯二刻。
《大明曆》,食甚卯四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疏遠。唐永隆元年庚辰,十一月壬申朔食,巳四刻甚。《授時曆》,食甚巳七刻。
《大明曆》,食甚巳五刻。
右《授時》疏,《大明》親。開耀元年辛巳,十月丙寅朔食。巳初甚。《授時曆》食甚辰正三刻。《大明曆》食甚辰正一刻。
右《授時》親,《大明》疏。嗣聖八年辛卯,四月壬寅朔食,卯二刻甚。
《授時曆》。食甚寅八刻。《大明曆》。食甚卯初刻。
右皆次親。十七年庚子,五月己酉朔食,申初甚。《授時曆》,食甚申初二刻。《大明曆》,食甚申正初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疏遠。十九年壬寅,九月乙丑朔食,申三刻甚。
《授時曆》,食甚申一刻。
《大明曆》,食甚申四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親。景龍元年丁未,六月丁卯朔食,午正甚。
《授時曆》,食甚午正二刻。
《大明曆》,食甚未初初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曆》疏遠。開元九年辛酉,九月己巳朔食,午正後三刻甚。
《授時曆》,食甚午正一刻。
《大明曆》,食甚午正二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親。宋慶曆六年丙戌,三月辛巳朔食,申正三刻復滿。
《授時曆》,復滿申正三刻。
《大明曆》,復滿申正一刻。
右《授時》密合,《大明》次親。皇佑元年己丑,正月甲午朔食,午正甚。
《授時曆》,食甚午初二刻。
《大明曆》,食甚午正初刻。
右《授時》親,《大明》密合。五年癸巳,十月丙申朔食,未一刻甚。
《授時曆》,食甚未三刻。
《大明曆》,食甚未刻初。
右《授時》次親。《大明》親。至和元年甲午,四月甲午朔食,申正一刻甚。
《授時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時》密合,《大明》親。嘉佑四年己亥,正月丙申朔食,未三刻復滿。
《授時曆》,復滿未初二刻。
《大明曆》,復滿未初二刻。右皆親。六年辛丑,六月壬子朔食,未初虧初。
《授時曆》,虧初未初刻。
《大明曆》,虧初未一刻。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治平三年丙午,九月壬子朔食,未二刻甚。
《授時曆》,食甚未三刻。
《大明曆》,食甚未四刻。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熙寧二年己酉,七月乙丑朔食,辰三刻甚。
《授時曆》,食甚辰五刻。
《大明曆》,食甚辰四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親。元豐三年庚申,十一月己丑朔食,巳六刻甚。
《授時曆》,食甚巳五刻。
《大明曆》,食甚巳二刻。
右《授時》親,《大明》疏遠。紹聖元年甲戌,三月壬申朔食,未六刻甚。
《授時曆》,食甚未五刻。
《大明曆》,食甚未五刻。
右皆親。大觀元年丁亥,十一月壬子朔食,未二刻虧初,未八刻甚,申六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未三刻,食甚申初刻,復滿申六刻。《大明曆》,虧初未初刻,食甚未七刻,復滿申五刻。
右《授時曆》虧初、食甚皆親,復滿密合。《大明》虧初。
次親,食甚、復滿皆親。紹興三十二年壬午,正月戊辰朔食,申虧初。
《授時曆》,虧初申一刻。
《大明曆》,虧初未七刻。
右皆親。淳熙十年癸卯,十一月壬戌朔食,巳正二刻甚。
《授時曆》,食甚巳正二刻。
《大明曆》,食甚巳正一刻。
右《授時》密合,《大明》親。慶元元年乙卯,三月丙戌朔食,年初二刻虧初。
《授時曆》,虧初年初一刻。
《大明曆》,虧初午初二刻。
右《授時》虧初親,《大明》虧初密合。嘉泰二年壬戌,五月甲辰朔食,午初一刻虧初。
《授時曆》,虧初巳正三刻。
《大明曆》,虧初午初三刻。
右皆親。嘉定九年丙子,二月甲申朔食,申正四刻甚。
《授時曆》,食甚申正三刻。
《大明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淳佑三年癸卯,三月丁丑朔食,巳初二刻甚。
《授時曆》,食甚巳初一刻。
《大明曆》,食甚巳初初刻。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本朝中統元年庚申,三月戊辰朔食,申正二刻甚。
《授時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曆》,食甚申初三刻。
右《授時》親,《大明》疏。至元十四年丁丑,十月丙辰朔食,午正初刻虧初,未初一刻食甚,未初一刻食甚。未正二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午正初刻,食甚未初一刻,復滿未正一刻。
《大明曆》,虧初午正三刻,食甚未正一刻,復滿申初二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皆密合,復滿親。《大明》虧初疏,食甚、復滿皆疏遠。前代考古交食,同刻者為密合,相較一刻為親,二刻為次親,三刻為疏,四刻為疏遠。今《授時》、《大明》枝古日食,上自後漢章武元年,下訖本朝,計五十五事。密合者,《授時》七,《大明》二。親者,《授時》十有七,《大明》十有六。次親者,《授時》十,《大明》八。疏者,《授時》一,《大明》三。疏遠者,《授時》無,《大明》六。===前代月食===
宋元嘉十一年甲戌,七月丙子望食,四更二唱虧初,四更四唱食既。
《授時曆》,虧初在四更三點,食既在四更四點。
《大明曆》,虧初在四更二點,食既在四更五點。
右《授時》虧初親,食既密合。《大明》虧初密合,食既親。十三年丙子,十二月己巳望食,一更三唱食既。
《授時曆》,食既在一更三點。
《大明曆》,食既在一更四點。
右《授時》密合,《大明》親。十四年丁丑,十一月丁丑望食,二更四唱虧初,三更一唱食既。
《授時曆》,虧初在二更五點,食既在三更二點。
《大明曆》虧初在二更四點,食既在三更二點。右《授時》虧初、食既皆親。《大明》虧初密合,食既親。粱中大通二年庚戌,五月庚寅望月食,在子。
《授時曆》,食甚在子正初刻。
《大明曆》,食甚在子正初刻。右皆密合。大同九年癸亥,三月乙已望食,三更三唱虧初。
《授時曆》,虧初三更一點。
《大明曆》,虧初三更三點。
右《授時》次親,《大明》密合。隋開皇十二年壬子,七月己未望食,一更三唱虧初。
《授時曆》,虧初在一更四點。
《大明曆》虧初在一更五點。
右《投時》親,《大明》次親。十五年乙卯,十一月庚午望食,一更四點虧初,二更三點食甚,三更一點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一更三點,食甚在二更二點,復滿在二更五點。
《大明曆》,虧初在一更五點。食甚在二更二點,復滿在二更五點。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親,《大明》虧初、復滿皆親,食甚密合。十六年丙辰,十一月甲子望食,四更三籌復滿。
《授時曆》,復滿在四更四點。
《大明曆》復滿在四更五點。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後漢天福十二年丁未,十二月乙未望食,四更四點虧初。
《授時曆》,虧初在四更五點。
《大明曆》,虧初在四更一點。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朱皇佑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虧初。
《授時曆》,虧初在寅二刻。
《大明曆》,虧初在寅一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疏。
嘉佑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時曆》,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親。熙寧二年己酉,閏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虧初,子五刻食甚,丑四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復滿在丑三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復滿在丑四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密合,復滿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復滿密合。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虧初,卯六刻甚。
《授時曆》,虧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曆》,虧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虧初皆次親,食甚皆親。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虧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復滿在子三刻。
《大明曆》,虧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復滿在子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復清皆親。《大明》虧初、食甚皆親,復滿密合。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點虧初,五更三點食既。
《授時曆》,虧初在四更五點,食既在五更三點。《大明曆》,虧初在四更三點,食既在五更二點。
右《授時》虧初、食既皆密合。《大明》虧初次親,食既親。崇寧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復滿。
《授時曆》,食甚在酉一刻,復滿在酉七刻。
《大明曆》,食甚在酉三刻,復滿在戊二刻。
右《授時》食甚、復滿皆次親。《大明》食甚、密合、復滿次親。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甲寅望食,丑三刻虧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丑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復滿在寅六刻。
《大明曆》,虧初在丑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復滿在寅七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復滿密合。《大明》虧初、食甚、復滿皆親。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丑初刻虧初,丑六刻食甚,寅三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四刻,復滿在寅一刻。
《大明曆》,虧初在丑二刻,食甚在丑六刻,復滿在寅二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復滿皆次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密合,復滿親。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虧初,丑三刻食既,丑五刻甚,丑七刻生光,寅四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六刻,食既在丑四刻,食甚在丑五刻,生光丑六刻,復滿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丑初刻,食既丑七刻,食甚在丑七刻,生光在丑八刻,復滿寅六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密合,食既、生光皆親。
《大明》虧初、食甚、復滿皆次親,食既疏遠,生光親。十六年己卯。二月壬辰望食,子五刻虧初,丑二刻其,丑七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子五刻,食甚大丑二刻,復滿在丑七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復滿在丑七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密合。《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復滿密合。八月己丑望食,丑五刻虧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復滿。
《授時曆》,虧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復滿在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丑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復滿在寅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復滿皆密合。《大明》虧初、食甚皆次親,復滿密合。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晝戌一刻復滿。
《授時曆》,復滿在戌一刻。
《大明曆》,復滿在戌四刻。
右《授時》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一;親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親者,《授時》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時》無,《大明》二;疏遠者,《授時》無,《大明》一。
定朔
编辑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晝夜之間,月先日十二度有奇,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復追及日,與之同度,是謂經朔。經朔云者,謂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縮,月有遲疾,以盈縮遲疾之數損益之,始為定朔。
古人立法,簡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後者。漢張衡以月行遲疾,分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盈縮,推定小餘;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劉孝孫、劉焯欲遵用其法,時議排抵,以為迂怪,率不能行。唐傅仁均始採用之,至貞觀十九年九月後,四月頻大。復用平朔。訖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風《甲子元曆》,定朔之法遂行。淳風又以晦月頻見,故立進朔之法,謂朔日小餘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虛進一日,後代皆循用之。然虞廣刂嘗曰:「朔在會同,苟躔次既合,何疑於頻大;日月相離,何拘於間小。」一行亦曰:「天事誠密,雖四大三小,庸何傷。」今但取辰集時刻所在之日以為定朔,朔雖小餘在進限,亦不之進。甚矣,人之安於故習也。初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為法之不可易,初聞三大二小之說,皆不以為然。自有曆以來,下訖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數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議方革。至如進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見,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進一日,則晦不見月,此論誠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間,法不當進,距前日之卯巳逾十四五度,則月見於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隱見,本天道之自然,朔之進退,出入為之牽強,孰若廢人用天,不復虛進,為得其實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為知者道也。
不用積年日法
编辑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離,候氣朔之盈虛,不揆其端,無以測知天道,而與之吻合。然日月之行遲速不同,氣朔之運參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數之始,謂之演紀上元。當斯之際,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連珠然。惟其世代綿遠,馴積其數至逾億萬,後人厭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斷截其數而增損日法,以為得改憲之術,此歷代積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遠,浸復差失,蓋天道自然,豈人為附會所能苟合哉。夫七政運行於天,進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終,候驗周匝,則象數昭著,有不容隱者,又何必舍目前簡易之法,而求億萬年宏闊之術哉。
今《授時曆》以至元辛巳為元,所用之數,一本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為率,比之他曆積年日法,推演附會,出於人為者,為得自然。或曰:「昔人謂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則曆之有積年日法尚矣。自黃帝以來。諸曆轉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末聞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無乃昧於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歟?」是殆不然。晉杜預有云:「治曆者,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前代演積之法,不過為合驗天耳。今以舊曆頗疏,乃命釐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習哉。遂取漢以來諸曆積年日法及行用年數,具列於後,仍附演積數法,以釋或者之疑。
《三統曆》西漢太初元年丁丑鄧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東漢元和乙酉,後天七十八刻。
積年,一十四萬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曆》東漢元和二年乙酉編衷歟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後天七刻。
積年,一萬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曆》建安十一年丙戌劉洪造,行三十一年,至魏景初丁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曆》魏景初元年丁巳楊偉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積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積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衝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後天二十九刻。
積年,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曆》後魏正光二年辛丑李業興造,行一十九年,至興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積年,一十六萬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
《興和曆》興和二年庚申李業興造,行一十年。至齊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積年,二十萬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萬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曆》北齊天保元年庚午宋景業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後天一日八十七刻。
積年,一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曆》後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鸞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積年,八十七萬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曆》大象元年己亥馮顯造,行五年,至隋開皇甲辰,後天十刻。
積年,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
《開皇曆》隋開皇四年甲辰張賓造,行二十四年,至大業戊辰,後天七刻。
積年,四百一十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大業曆》大業四年戊辰張胄元造,行一十一年,至唐武德己卯,後天七刻。
積年,一百四十二萬八千三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
《戊寅曆》唐武德二年己卯道士傅仁均造,行四十六年,至麟德乙丑,後天四十七刻。
積年,一十六萬五千三。
日法一萬三千六百。
《麟德曆》麟德二年乙丑李淳風造,行六十三年,至開元戊辰,後天一十二刻。
積年,二十七萬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大衍曆》開元十六年戊辰僧一行造,行三十四年,至寶應壬寅,先天一十四刻。
積年,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日法,三千四十。
《五紀曆》寶應元年壬寅郭獻之造,行二十三年,至貞元乙丑,後天二十四刻。
積年,二十七萬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貞元曆》貞元元年乙丑徐承嗣造,行二十七年,至長慶壬寅,先天十五刻。
積年,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九十五。
《宣明曆》長慶二年壬寅徐昂造;行七十一年,至景福癸丑,先天四刻。按:《宣明術》不著撰人姓名,徐昂所著《觀象術》,則已失傳,且造於元和初,非長慶也。其誤始於周琮,而守敬因之。
積年,七百七萬五百九十七。
日法,八千四百。
《崇元曆》景福二年癸丑邊岡造,行十四年,後六十三年,至周顯德丙辰,先天四刻。
積年,五千三百九十四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萬三千五百。
《欽天曆》五代周顯德三年丙辰王樸造,行五年。至宋建隆庚申,先天二刻。
積年,七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
《應天曆》宋建隆元年庚申王處訥造,行二十一年,至太平興國辛巳,後天二刻。
積年,四百八十二萬五千八百七十七。
日法。一萬單二。
《乾元曆》太平興國六年辛巳吳昭素造,行二十年,至咸平辛丑,合。
積年,三千五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千九百四十。
《儀天曆》咸平四年辛丑史序造,行二十三年。至天聖甲子,合。
積年,七十一萬六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一萬一千。
《崇天曆》天聖二年甲子宋行古造,行四十年,至治平甲辰,後天五十四刻。
積年,九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
日法,一萬五百九十。
《明天曆》治平元年甲辰周琮造,行一十年,至熙寧甲寅,合。
積年,七十一萬一千九百七十七。
日法,三萬九十。
《奉元曆》熙寧十七年甲寅衛樸造,行十八年,至元佑壬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三百一十八萬五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萬三千七百。
《觀天曆》元佑七年壬申皇居卿造。行三十一年,至崇寧癸未,先天六刻。
積年,五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七。
日法。一萬二千三十。
《佔天曆》崇寧二年癸未姚舜輔造,行三年,至丙戍,後天四刻。
積年,二千五百五十萬一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二萬八千八十。
《紀元曆》崇寧五年丙戌姚舜輔造,行二十一年,至金天會丁未,合。
積年,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大明曆》金天會五年丁未楊級造,行五十三年,至大定庚子,合。
積年,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重修大明曆》大定二十年庚子趙知微重修,行一百一年,至元朝至元辛巳,後天一十九刻。
積年,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統元曆》後宋紹興五年乙卯陳德一造,行三十二年,至乾道丁亥,合。
積年,九千四百二十五萬一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曆》乾道三年丁亥劉孝榮造,行九年,至淳熙丙申,後天一刻。
積年,九千一百六十四萬五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三萬。
《淳熙曆》淳熙三年丙申劉孝榮造,行一十五年,至紹熙辛亥,合。
積年,五千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七十七。
日法,五千六百四十。
《會元曆》紹熙二年辛亥劉孝榮造,行八年,至慶元己未,後天一十刻。
積年,二千五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五十七。
日法,三萬八千七百。
《統天曆》慶元五年己未楊忠輔造,行八年,至開僖丁卯,先天六刻。
積年,三千九百一十七。
日法,一萬二千。
《開禧曆》開禧三年丁卯鮑浣潮之造,行四十四年,至淳佑辛亥,後天七刻。
積年,七百八十四萬八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一萬六千九百。
《淳曆》淳佑十年庚戌李德卿造,行二年,至壬子,合。
積年,一億二千二十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七。
日法,三千五百三十。
《會天曆》寶佑元年癸丑譚玉造,行十八年,至咸淳辛未,後天一刻。
積年,一千一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九千七百四十。
《成天曆》咸淳七年辛未陳鼎造,行四年,至至元辛巳,後天一刻。
積年,七千一百七十五萬八百五十九。
日法,七千四百二十。
此下不曾行用,見於典籍經進者二曆。
《皇極曆》大業間劉焯造。阻難不行,至唐武德三年己卯,先天四十三刻。
積年,一百萬九千五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二百四十二。
《乙未曆》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見行用,至辛巳,後天一十九刻。
積年,四千四十三萬二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千六百九十。
《授時曆》至元十八年辛巳為元。
積年、日法不用。
實測到至元十八年辛巳歲。
氣應,五十五日六百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紀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萬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氣應,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經朔,二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紀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萬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氣應,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演紀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萬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氣應,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閏應,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經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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