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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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初置寶源局於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文爲一貫,四十文爲一兩,四文爲一錢。

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共鑄。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爲小錢。

八年,罷寶源、寶泉局。

十年,復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稅課,錢、鈔兼收,錢三鈔七,百文以下止用錢。

二十二年,詔更定錢式,生銅一斤鑄小錢百六十,折二錢半之當三,至當五,準是爲差。

二十三年,復定錢制,每小錢一文,用銅一錢二分,其餘四等依小錢制遞增。

二十六年,復罷寶泉局。時兩浙、江西、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錢法益壞不行。

永樂九年,鑄永樂通寶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通寶錢。

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行,不許挑揀。

成化元年,七月丙辰,詔通錢法商稅課程,錢、鈔中半,兼收每鈔一貫,折錢四文,無掬新舊、年代、遠近,悉驗收以便民用。

弘治元年,因洪武、永樂、宣德錢積不用,詔發之,令與歷代錢兼用。戶部請鼓鑄,乃復開局鑄錢。凡納贖收稅,歷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

十六年,鑄弘治通寶。

大學士邱浚言:「自古論錢法者,唯南齊孔顗,『不惜銅,不愛工』二語爲盛世不易之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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