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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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1 頁 | |
查國民政府財政部頒行之各省區印花稅處招商包銷各縣印花章程第二條規定凡經商民承辦包銷之縣分定名為某縣印花稅支處第八條規定支處承辦員(中略) 如發現違法漏貼印花等事須會同當地警官送請縣署依法訊辦不得擅自處罰各等因如果支處承辦員違章擅自處罰無論受罰人果否有違法漏貼情事均無受其處罰之義務該承辦員之行為自係構成刑律第一百四十八條之罪既經被害人向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告訴該縣政府自有偵查傳訊之權至於該支處之上級機關長官如請停止傳訊有無正當理由則屬事實問題不在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