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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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3 頁 | |
玆分別解釋於後第一點縣知事兼理訴訟之案經上級檢察官發見其為不當者(不問是否因送覆判而發見) 得提起上訴第二點上級檢察官對於下級正式法院 (非縣知事兼理司法) 之判決除依修正刑訴律第三七九條第二項得為從控告外不得上訴第三點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一條第二款後半所謂不得復准上訴不以專科死刑之案為限凡懲治盜匪條例頒行前已經第一審判決而繫屬於控訴審 (發回更審亦包括在內) 或覆判審者皆是第四點懲治盜匪條例刑法之特別法關於褫奪公權應仍查照刑律各該條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