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4月21日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832号

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委(经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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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 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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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根据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地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汇总各地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五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十六条 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章 预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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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相关政策措施等供用电信息,并可委托电网企业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电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20%);

  Ⅲ级:较重(黄色、5%-10%);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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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电损失。

  第二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电网企业应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开展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相关统计工作,并及时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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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资金,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三十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

  (三)对非计划停机或出力受阻的发电企业,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力度,可相应调减其年度发电量。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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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五)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间点,所有用户错峰、避峰、限电、拉闸负荷之和。

  (六)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间段内,所有用户避峰、限电、拉闸影响电量之和。

  (七)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