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18年4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4月16日
1929年4月16日
公布於民國18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16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7 日 廢止9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556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章 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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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男子禮服)

  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毛織品,色黑。
   夏式如第三圖之乙,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緶,色白。
  四、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第二條 (女子禮服)

  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下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第三條 (因國際關係服用之禮服)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第二章 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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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男公務員服制)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至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

第五條 (女公務員服制)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三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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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服制之質料)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第七條 (服制之其他規定)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第八條 (公務員舉行典禮之服制)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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