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102年6月1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6月18日 中華民國102年(2013年)7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7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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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三條 (正、副院長之設置)
-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舗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