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第234卷

理學彙編 經籍典 第二百三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理學彙編 第二百三十四卷
理學彙編 經籍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二百三十四卷目錄

 儀禮部總論一

  後漢鄭元儀禮註目錄敘篇十七則

 儀禮部總論二

  唐賈公彥儀禮疏釋十七則

  宋楊復儀禮圖士冠禮士昏禮士相見禮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

   大射禮聘禮

  元敖繼公儀禮集說十七則

經籍典第二百三十四卷

儀禮部總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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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鄭元儀禮註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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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冠禮》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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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元冠朝服,則是 仕于諸侯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古者四民世事, 士之子恆為士冠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 此皆第一。

《士昏禮》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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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必以者,陽往而 陰來。日入三商為昏。昏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 《別錄》此皆第二。

《士相見禮》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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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之禮。《雜記會葬禮》曰:「相 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士相見於五禮,屬賓 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三。

《鄉飲酒禮》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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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大比,獻賢者能者于其君,以禮 賓之,與之飲酒」,于五禮屬嘉禮。《大戴》,此乃第十;《小戴》 及《別錄》此皆第四。

《鄉射禮》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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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之禮。謂之「鄉」者,州 鄉之屬,鄉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禮。射禮于五禮屬嘉 禮,《大戴》十一,《小戴》及《別錄》皆第五。

《燕禮》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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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無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群臣燕飲以樂 之。燕禮于五禮屬嘉禮。《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別錄》皆 第六。

《大射儀》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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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曰「大射」者,諸侯將有祭祀之事,與其群臣射,以觀 其禮。數中者得與于祭,不數中者不得與于祭。射義 于五禮屬嘉禮。《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別錄》皆第七。

《聘禮》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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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問》曰:「聘諸侯相,于久無事,使卿相問之禮;小聘使 大夫。」《周禮》曰:「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 相朝也。」于五禮屬賓禮。《大戴》第十四,《小戴》第十五,《別 錄》第八。

《公食大夫禮》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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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于五禮」屬嘉禮。《大戴》 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別錄》第九。

《覲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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覲,見也。諸侯秋見天子之禮,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 見曰「覲」,冬見曰「遇。」朝宗禮備,覲遇禮省,是以享獻不 見焉。三時禮亡,唯此存爾。覲禮于五禮屬賓,《大戴》第 十六,《小戴》十七,《別錄》第十。

《喪服》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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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不忍 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于彼焉,已亡 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劉向《別錄》第十一。

《士喪禮》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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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喪其父母」,自始死至于既殯之禮,「喪于五禮屬凶。」 《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別錄》第十二。

《既夕》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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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喪禮》之下篇也。既,已也。謂先葬二日已夕哭時與 葬間一日。凡朝廟日,請啟期必容焉。此諸侯之下士 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五 刪《小戴》第十四《別錄》名。《士喪禮》下篇第十三

《士虞禮第》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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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安也。士既葬其父母,迎精而反,日中而祭之于殯 宮以安之。」虞于五禮屬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十五,《別 錄》第十四

《特牲饋食禮》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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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牲》饋食之禮謂諸侯之士祭祖禰,非天子之士,而 于五禮屬吉禮。

《少牢饋食禮》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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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禰于廟之禮:羊豕曰「少牢。」少 牢于五禮屬吉禮,《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別錄》第十 六.。

《有司徹》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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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牢》之下篇也。上大夫既祭儐尸于堂之禮。若下大 夫祭畢禮,尸于室中,無別行儐尸于堂之事。天子諸

侯之祭,明日而繹,有司徹于五禮屬吉。《大戴》第九,《小
考證
戴》第十二,《別錄》《少牢》下篇第十七。

儀禮部總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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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賈公彥儀禮疏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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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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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 政六年所制。題號不同者,《周禮》取別夏殷,故言周;《儀 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 《燕禮》云「諸公」《士喪禮》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 周。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內相因,首尾是一, 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周可知矣。且《儀禮》亦 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註云:「曲猶 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言「儀」者,見行事 有威儀;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但《周禮》 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無 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禮》亦士 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諸侯鄉飲酒為 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又以冠、昏、 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 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 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無不先吉後凶, 凶盡則行祭祀吉禮次敘之法,其義可知。略陳《儀禮》 元本,至於禮之大義,備於《禮記》疏。

《士冠禮》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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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知 者,鄭見下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又 《大戴禮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 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鄭云「四民 世事,士之子恆為士」者,是《齊語》文。彼云:「『桓公謂管仲 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公曰:『處 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閑燕也; 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少而 習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也。引之 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則四十強而 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鄭據《曲 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 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又 案《喪服·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 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 大夫無殤服也。《小記》云:「大夫冠而不為殤。」大夫身已 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 二十始冠也。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 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于河上,問公年。 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註云:「沙隨在 成十六年。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 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是諸侯 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 金縢》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云「王與大夫 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禮》云:「文王十 三生伯邑。」考《左傳》云:「冠而生子,禮也。」是殷之諸侯亦 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故《禮記·祭法》云:「王 下祭殤五。」又《禮記·檀弓》云:「君之適長殤,車三」乘。是年 十九已下乃為殤,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諸侯冠,自 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 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 依士禮三加。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故《大戴禮公冠 篇》云:「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元冕。」天子亦 四加,後當加袞冕矣。按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猶士,天 下無生而貴者。」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按《家語·冠頌》云:「王天子之冠擬冠。」則天子元子亦擬 諸侯四加。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 知。鄭又云「冠于五禮屬嘉」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 五禮,吉、凶、軍、賓、嘉而言。《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云: 「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鄭又云: 「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別 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 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故鄭云:「大、《小戴別錄》,此 皆第一」也。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 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至于《大戴》,即以《士喪》為 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 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 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 第十六,《喪服》第十七。《小戴》于《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別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 《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士喪》 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 十六,《覲禮》為第十七,皆尊卑吉凶雜亂,故鄭元皆不 從之矣。

《周禮》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不問官之大 小。《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無 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

《士昏禮》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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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知是「士娶妻之禮」者,以《記》云「記士昏禮」,故知是士 娶妻。鄭云「日入三商」者,商謂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 光靈曜》亦日入三刻為昏,不盡為明。按:馬氏云:「日未 出、日沒後皆云二刻半,前後共五刻。」今云三商者,據 整數而言,其實二刻半也。

《士相見禮》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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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士以職禮相親,始承摰相見」者,釋經亦有大夫 及庶人見君之禮,亦有士見大夫之法,獨以士相見 為名者,以其兩士職位不殊,同類昵近,故以士相見 為目。云「《雜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 而退」者,以送葬之禮,恩厚者退遲,恩薄者退疾。引之 者,證有執摯相見之義也。云「士相見于五禮屬賓禮」 者,案《周禮大宗伯》五禮,賓禮之別有八:春朝、夏宗、秋 覲、冬遇、時會、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諸侯見天子,兼有 自相朝覲之禮。彼又云「時聘曰問,殷頫曰視」,二者是 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禮,並執玉帛而行, 無執禽摯之法。此屬直新升為士大夫之等,同國執 禽摰相見及見君之禮,雖非出聘,亦是賓主相見之 法,故屬賓禮也。且士卑,唯得作介,從君與卿大夫出 向他國,無身自聘問之事。案《周禮》行人是士官,其有 美惡,無禮,特行無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問之法 也。然昏冠及喪、祭,尊卑各自有禮,及執摰相見,唯有 此士相見。其篇內舍卿大夫相見,以其新升為士,或 士自相見,或士往見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見士,或見 己國君,或士大夫見他國君來朝者。新出仕,從微至 著,以士為先,後更有功,乃升為大夫已上,故以「士」為 總號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與諸侯之孤卿大夫、 士,執贄既同,相見之禮亦無別也。

《鄉飲酒禮》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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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知此鄉飲酒是諸侯之鄉大夫獻賢能法者,案《春 官·小胥》「掌樂縣之法」,而云:「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注云:「鐘磬者,編縣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鐘 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 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鐘,東縣磬,士 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今此下唯縣磬而無鐘,故 以為諸侯鄉大夫也。若然,謂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為 之,亦應鐘磬俱有,而直有磬者,鄭彼注云:「賓,鄉人之 賢者,從士禮也,故縣磬而已。」若然,天子鄉大夫,賓賢 能,從士禮,亦鐘磬俱有,不得獨有磬也。知諸侯之鄉 大夫非士者,案《鄉射》記云「士則鹿中,大夫則兕中」,又 經有堂則物當楣,序則物當棟,則非直《州射》,兼有諸 侯鄉大夫以五物詢眾庶,行射之禮,則知諸侯鄉大 夫,是大夫為之可知也。凡鄉飲酒之禮,其名有四,案 此賓賢能,謂之鄉飲酒,一也。又案《鄉飲酒義》云「六十 者坐,五十者立侍」,是黨正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二也。 鄉射,州長春秋習射于州序,先行鄉飲酒,亦謂之鄉 飲酒,三也。案《鄉飲酒義》,又有鄉大夫士飲國中賢者, 用鄉飲酒,四也。其《王制》云「習射尚功,習鄉尚齒」,還是 州長黨正飲酒法。

《鄉射禮》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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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州長,春秋以禮會人,而射于州序」者,《周禮地官 州長職》文也。鄭引之者,證此鄉射是州長射法。云「謂 之鄉」者,欲見州長射得名鄉射之義。云州,鄉之屬名, 《周禮大司徒職》云「五州為鄉」,是州屬鄉,故云州鄉之 屬。云「鄉大夫在焉」者,一鄉管五州,鄉大夫或宅居一 州之內,則鄭註《禮記》云:「或則鄉之所居州黨,而鄉大」 夫來臨,此射禮是為鄉大夫在焉,則名鄉射。又鄉大 夫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訖,而以鄉射之禮五色詢 眾庶,亦行此州長射禮以詢之,亦是鄉大夫在焉,故 名鄉射。云「不改其禮」者,雖鄉大夫在,其禮仍依州長 射禮,故云不改其禮。按經鄉大夫射于庠,云「堂則由 楹外」,又云「堂則物當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禮與士 射于序別,而云不改者,《大射》,鄉大夫,士射先行鄉飲 酒禮,及未旅而射,為不改,其賓亦有少異也。鄭云「射 禮于五禮屬嘉禮」者,按《周禮大宗伯》云「以嘉禮親萬 民。」下有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故知屬嘉禮也。

《燕禮》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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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下經註燕有四等,《目錄》云:「諸侯無事而燕,一也; 卿大夫有王事之勞,二也;卿大夫有聘而來,還與之 燕,三也;四方聘客與之燕,四也。」若然,《目錄》云「卿大夫 有勤勞之功,聘使之勞,二者也。」知臣子頫聘還與之 燕者,《四牡》勞使臣是也。知有王事之勞燕者,下記云「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鄭註云:「卿大夫有王 事之勞,則奏此樂焉」是也。知君臣無事有燕者,按《魯 頌》云:「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鷺,鷺于下,鼓咽咽,醉 言舞,于胥樂兮。」鄭箋云:「君臣無事,則相與明義明德 而已。潔白之士群集于君之朝,君以禮樂與之飲酒 燕樂,以盡其歡,是其無事而燕也。」又知賓及庭,奏《肆 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按《郊特牲》云:「賓入大 門而奏《肆夏》」,鄭註云:「賓朝聘者。」是異國聘賓入大門, 奏《肆夏》,故知《記》云「賓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 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聘禮》所云「燕與時賜」者是也。

《大射儀》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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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諸侯將有祭祀之事以下文出于《射義》。」

《聘禮》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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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大問曰聘」者,則此篇發首所論是也。云「久無事」 者,按下記云:「久無事則聘焉。」註云:「事,謂盟會之屬。若 有事,事上相見。」故鄭據久無事而言。云「小聘使大夫」 者,下經云「小聘曰問,其禮如為介三介」是也。「《周禮》曰」 者,《大行人》文,鄭彼註:「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于 殷朝者,及時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國 朝焉,小國聘焉,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一德,以尊 天子也。必擇有道之國而就修之。然歲相問,殷相聘, 《聘義》所云「比年小聘,三年大聘」是也。《大行人》云:「上公 九介,侯伯七介,子男五介。」又云:「凡諸侯之卿,其禮各 下其君二等。」《聘義》:「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 諸侯之卿介各下其君二等者也。若小聘曰問,使大 夫又下其卿二等。此聘禮是侯伯之卿大聘,以其經 云五介,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又云「及竟 張旃,孤卿建旃」,據侯伯之卿之聘者,必見侯伯之卿 聘者,周公作經,互見為義,此見侯伯之卿大聘。《玉人》 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頫聘上公之臣。」《公食大 夫》俎實云「倫膚七」,據子男之臣。是各舉一邊而言。明 五等俱有。是其互見為義也。

《公食大夫禮》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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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東房薦六豆 于醬東,設黍稷六簋,又設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 大夫小聘之禮。下乃別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 大夫庶羞二十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據小 聘大夫也。若然,《聘禮》據侯伯之大聘,此篇小聘大夫 者,周公設經,互見為義。按篇末云「魚腸、胃倫膚,若九 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鄭註云:「此以命數為 差」,九謂再命者十,一謂三命者,七謂一命者九,或上 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大也。卿則曰上, 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以此言之。魚腸胃倫 膚皆七者,謂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禮》之 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賓與上介直云「大夫」者,若 云食賓與上介,則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 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亦兼小聘之賓。若 然,《聘禮》據大聘,因見小聘。此《公食》先見小聘,後言大 聘者,欲見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義。

《覲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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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春見曰朝」等,《大宗伯》文。云「朝宗禮備,覲遇禮省」 者,按《曲禮下》云:「天子當扆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 曰覲。天子當宁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鄭註: 諸侯春見曰朝,受摰于朝,受享于廟,生氣文也。秋見 曰覲。一受之于廟,殺氣質也。朝者,位于內朝而序進。 覲者,位于廟門外而序入。王南面立于扆宁而受焉。 「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 相見,取易略也。覲禮今存,朝宗、遇禮今亡。據此彼而 言,是朝宗禮備,覲遇禮省可知。鄭又云「是以享獻不 見焉」者,享謂朝覲而行三享,獻謂二享後行私覿後 即有私獻,獻其珍異之物,故《聘禮記》云:「既覿,賓若私 獻,奉獻將命。」註云:「時有珍異之物,或」賓奉之,所以自 序尊敬也。猶以君命致之,臣聘猶有私獻,況諸侯朝 覲有私獻可知。是以《周禮太宰職》云:「大朝覲會同,贊 玉幣玉獻。」註云:「幣,諸侯享幣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 以致之。」大朝覲會同既有私獻,則四時常朝有私獻 可知。案下文有享,亦當有獻,而云享獻不見者,案《周 禮大行人》云:「上公冕服九章,介九人,賓主之間九十 步,廟中將幣三享。」侯伯子男亦云。鄭云「朝先享」,不言 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彼據春夏朝宗而言,不見秋 冬者,以四時相對,朝宗禮備,故見之。覲遇禮省,故略 而不言。此下文見享者,不對春夏,故言之。鄭云「是以 享獻不見」者,據《周禮·大行人》而說也。必知鄭據《大行 人》者,以其引《周禮》四時朝見,即云「是以享獻不見」,明 鄭據《周禮大行人》而言也。有人解「享」字上讀,以獻不 見為義者,苟就此文,有享無獻,不辭之甚也。

《喪服》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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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云:「經禮謂《周禮》也。 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禮篇多亡,大數未聞,其中 事儀三千。」若然,未亡之時,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 喪服,其篇各別,今皆亡,唯士喪禮在。若然,據《喪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鄭目錄》云:「天子以下 相喪,衣服親疏之禮,喪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喪。」 始死之士,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上下, 不專據士,故在士喪之上,是以《喪服》為第十一。《喪服》 所陳,其理深大,今之所釋,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黃 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第二明唐 虞之日,淳朴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第三明 三王以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 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 序;第六明作傳之人并為傳之意;第七明鄭元之註 經傳兩解之;第一明黃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 禮,終身不變者。案《禮運》云:昔者先王未有宮室,食鳥 獸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時也。又曰:後聖有作, 治其絲麻,以為布帛,養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謂黃帝 之時也。又案《易·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 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在黃帝九事章中,亦據黃 帝之日,言喪期無數,是其心喪終身者也/。第二明唐 虞之日,淳朴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者,案《禮 記三年問》云:「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 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 群居而不亂乎?將由夫修飭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 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 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 矣。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 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 始焉,以是象之也。」鄭註云:「法此變易,可以期也。」又云: 「然則何以三年也?」註云:「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 三年為?」又云「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註 云:「言于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據此而言,則聖人 初欲為父母期加隆焉,故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 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是以子為之三年,報之三年問。」又云:「三年之喪,人道 之至大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 所一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註云:「不知其所從來, 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 則三年之喪,實知其所從來,但喻久爾。故《虞書》云:「二 十八載,帝」乃殂落,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 音。是心喪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驗也。第三,明三王已 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 古冠布,齊則緇之。」鄭註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曰冠 而弊之可也。」註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 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據此而言,則唐 虞以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鄭註 云:「白布冠為喪服。」又案三王以來,以唐虞白布冠為 喪冠。又案《喪服記》云:「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註云:「大 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 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 據此《喪服記》與《郊特牲》兩註而言,則鄭云「後世聖人 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為喪服矣。第 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者,按鄭《目錄》云:「不忍 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于彼,焉已棄亡 之耳。」又案《曲禮》云:「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 曰不祿,庶人曰死,《爾雅》曰崩、薨、卒不祿」,皆訓死也。是 士以上為義,稱庶人言死,得其總名。鄭註《曲禮》云:「死 之言澌,精神澌盡。」又按《檀弓》,孔子曰:「喪欲速貧。」《春秋 左氏傳》,魯昭公出居乾侯,齊侯唁公于野井。公曰:「喪 人其何稱?」是喪,棄亡之辭。棄于此,存于彼,是孝子不 忍言父母精神盡澌,雖棄于此,猶存于彼。以此鄭義 言之,其「喪」字去聲讀之,人或以平聲讀之者,雖不與 同,義亦通也。死者既喪,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 心,服以表貌。故《禮記間傳》云:「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 也,所以苴其內,見諸外。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 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下又云:「斬衰三升,三 升半,齊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喪親,以衣服表心。但 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德有高下,章有升降, 哀有淺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第五、明喪服章次以 精粗為序者,案《喪服》上下十有一章,從斬至緦麻,升 數有異。異者,斬有正義不同,為父以三升為正,為君 以三升半為義,其冠同六升,三年齊衰,惟有正服四 升,冠七升。繼母、慈母雖是義以配父,故因與母同,是 以略為節,有正而已。杖期齊衰,有正而已。父在為母, 與為妻同。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齊衰期章,有 正有義二等,正則五升,冠八升;義則六升,冠九升。齊 衰三月,章皆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計是 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齊 衰,非本服,故同義服也。殤大功,有降有義,為夫之昆 弟之「長子殤是義,其餘皆降服也。降服衰七升,冠十 升,義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義。姑 姊妹出適之等是降,婦人為夫之族類為義,自餘皆 正。衰冠如上釋也。《繐衰》惟有義服四升半,皆冠七升 而已。以諸侯大夫為天子,故同義服也。殤小功有降有義,婦人為夫之族類是義,自餘皆降服,降則衰冠 同十升,義則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有正有義, 如前釋。緦麻亦有降有正有義,皆如上陳,但衰冠同 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斬以來至緦麻,皆以升數,升 數少者在前,升數多者在後,要不得以此升數為敘 者一,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又繐衰四升 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鄭下註云:「在小功之上者, 欲審著縷之精粗。」若然,喪服章次雖以升數多少為 前後,要取縷之精粗為次第也。第六明作傳之人,又 明作傳之意。「傳曰」者,不知是誰人所作,皆云孔子弟 子卜商字子夏所為。案《公羊傳》是公羊高所為,公羊 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傳》有云者何?何以曷為孰 謂之等,今此《傳》亦云者何?何以孰謂曷為等之問?師 徒相習,語勢相連,以弟子卻本前師,此傳得為子夏 所作,是以師師相傳,蓋不虛也。其《傳》內更云傳者,是 子夏引他舊傳以證己意。《儀禮》見在一十七篇,餘不 為傳,獨為喪服作傳者,但《喪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 五服,差降六術,精粗變除之數既繁,出入正殤「交互, 恐讀者不能悉解其義,是以特為《傳》解。」第七明鄭元 之註《經》《傳》兩解之云:「鄭氏者,北海郡高密縣人,姓鄭 名元,字康成,漢僕射鄭崇八世孫也。後漢徵為大司 農而不就,年七十四,卒于家。」云「註者,註義于《經》《傳》之 下辨其義意。若《傳》不釋《經》者,則註在傳上以釋經;若 《傳》義難明者,則在傳下以釋傳。」又在《傳》下註者,須題 云元,謂以別傳。若在傳上註者,不須題元,義可知。或 云註,或云傳,出註述者意耳。或有解云:「前漢以前云 傳,後漢以後云註。」若然,王弼、王肅之等後漢之人云 傳,此說非也。

《士喪禮》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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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云「自始死至于既殯之禮」者,自,從也。既,已也。謂從 始死已殯之後,未葬之前皆錄之,是以下殯後論朔、 奠、筮、宅、井、槨、卜葬日之事也。又云「喪于五禮屬凶」者, 按《周禮》大宗伯「掌五禮,吉凶賓軍嘉。」此于五禮屬凶。 若然,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此當諸侯之士。知者,下 云君若有賜,不言王,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 士沐粱。」鄭云:「《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 也。又「大斂陳衣」,與《喪大記》不同。鄭亦云:「彼天子之士, 此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 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與不命,皆分為三 等,各有上中、下。及行喪禮,其節同,但銘旌有異,故下 云:「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百幅。物,謂公、侯、伯之 士一命已上,生時得建旌旗。亡,謂子、男之士,生時無 旌旗之物者,唯此為異。又鄭直云「士喪父母」,不言妻 與長子,二者亦依士禮,故《記》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 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禮同,故得同附 于君之臣。《記》不云父者,以其經主于父死,故記不言 也。

《既夕》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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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目錄》云「《士喪禮》下篇」者,依《別錄》而言,以其記下士 之始死,乃托葬時而總計之,故名《士喪禮》下篇也。鄭 又云「先葬二日,與葬間一日」者,驗經云既夕哭,請啟 期,告于賓,明旦夙興開殯,既遷于祖一日,又厥明即 葬,故知是葬前二日與葬間一日也。云「必容」者,請啟 期在葬前二日中間,容朝廟一日,故云必容焉。鄭又 云此諸侯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 三日者,以其一廟則一日朝,二廟則二日朝,故葬前 三日;中間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廟者,葬前四 日;諸侯五廟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廟者,葬前八日。差 次可知。

《士虞禮》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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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經云「側享于廟門外之右」,又記云「陳牲于廟門 外」,皆云「廟。」《目錄》云「祭之殯宮」者,廟則殯宮也。故鄭註 《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寢,祔乃在 廟,是以鄭註《喪服小記》云「虞于寢,祔于祖廟」是也。

《特牲饋食禮》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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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諸侯之士者,按《曲禮》云:「大夫 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儀禮》特牲、少牢, 故知是諸侯大夫士也。且經直云「適其皇祖某子」,不 云考,鄭云「祖禰」者,《祭法》云:「適士二。」請幫助識別此字。官師一。請幫助識別此字。「官師」, 謂中下之士,祖禰共。請幫助識別此字。亦兼祭祖,故《經》舉祖兼有禰 者。鄭達《經義》:「祖禰俱言也。」若祭無問,一請幫助識別此字。《二》。請幫助識別此字。皆先 祭祖後祭禰。是以文二年《左傳》云:「文武不先不窟,子 不先父」是也。若祭,無問尊卑。請幫助識別此字。數多少皆同日而祭 畢,以此及《少牢》惟筮一日,明不別日祭也。

《少牢饋食禮》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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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知「諸侯之卿大夫」者,《曲禮下》云: 「大夫以索牛用大 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為諸侯之卿大夫可 知。賓尸是卿,不賓尸,為下大夫為異也。

《有司徹》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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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大夫既祭,儐尸于堂之禮」者,謂上大夫室中事尸, 行三獻禮畢,別行儐尸于堂之禮。又云「祭畢禮尸于室中」者,據下大夫室內事尸,行三獻,無別行儐尸於 堂之事,即於室內為加爵禮尸,即下文云「若不儐尸」 以下是也。

宋楊復儀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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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冠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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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儀禮》所存者,惟士冠禮,自士以上有大夫、諸侯。 天子冠禮,見於《家語》《冠頌》《大戴》公冠與《禮記》·《特牲》《玉 藻》者,雖遺文斷缺不全,而大概亦可考。如趙文子冠, 則大夫禮也;魯襄公、邾隱公冠,則諸侯禮也;周成王 冠,則天子禮也。大夫無冠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 夫冠禮之有?其冠也,則服士服,行士禮而已,始冠緇 布冠,自諸侯下達,諸侯始加緇布冠,繢緌,其服元端, 再加皮弁,三加元冕。天子始冠,加元冠朱組纓,再加 皮弁,三加袞冕。又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 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又諸侯醴賓以三獻之 禮,其酬賓則束帛乘馬,其詳見於《儀禮經傳通解》。

《士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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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儀禮》所存者,惟《士昏禮》大夫以上無文。案《儀禮》 士昏親迎,「主人爵弁,乘墨車。」注云:「爵弁,元冕之次。士 而乘墨車,攝盛也。」疏云:「大夫以上,自祭用朝服,助祭 用元冕。士家自祭用元端,助祭用爵弁。」今士親迎用 爵弁,是用助祭之服以為攝盛,則卿大夫親迎,當用 元冕攝盛也。天子、諸侯尊,不須攝盛,宜用家祭之服 以迎,則天子當服袞冕,而五等諸侯皆元冕,是以《記》 云「元冕,齋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為社稷主,以社稷言 之,據諸侯而說也。《周禮巾車》:「王之車有玉輅、金輅、象 輅、革輅、木輅。諸侯自金輅以下,孤乘夏篆,卿乘夏縵, 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庶人乘役車。」今士乘大夫墨 車,為攝盛,則庶人當乘棧車,大夫當乘夏縵,卿當乘 夏篆,天子諸侯亦不假攝盛,當乘金輅矣。又《白虎通 王度記》有天子諸侯一娶九女之制,《曾子問》有變,《禮 記》傳有事證,詳見《儀禮經傳通解》。

今案:「婦至,主人揖入,升自西階,道婦入也。夫先即席, 婦尚立于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道其志,而後贊者 徹尊幂,舉者出,舉鼎入,陳于阼階南,載牲于俎,俟設 豆訖,而後俎入。又設對饌,後布」,婦對席,及贊者告饌 具,夫揖,婦即對筵,皆坐。夫正席於先,婦布席於後者, 先後倡隨之義也。又其序,先祭而後食,既三飯,卒食, 而後三酳:一酳,再酳用爵,三酳用巹。一酳以肝從,再 酳三酳無從,其一酳也。主人拜受爵,贊戶內北面答 拜。酳婦亦如之。三酳禮成,而後贊酌戶外尊以自酢。 奠爵拜,皆答拜。卒爵拜,皆答拜,興。於是主人出,婦復 位。主人出者,將向房說服也。「婦復位」者,婦人不宜出 復入,故因舊位而立也。於是徹室中之饌,設於房,使 御布婦席,媵布夫席。《賈疏》云:「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婦 在東,示陰陽交會有漸也。今乃夫在東婦在西,易處 者,取陽往就陰,故男女各於其方也。」

《士相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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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道曰:「宗周之制,士見於大夫、卿公,介以厚其別, 詞以正其名,摰以效其情,儀以致其敬,四者備矣謂 之禮成。士之相見如女之從人,有願見之心而無自 行之義,必有紹介為之前焉,所以別嫌而慎微也,故 曰『介以厚其別,名以舉事,詞以導名,名者先王所以 定名分也,名正則詞不悖,分定則名不犯,故曰『詞以 正其名』』。」言不足以盡意,名不可以過情,又為之摯以 成其終,故授受焉。介以通名,儐以將命,勤亦至矣,然 因人而後達也。禮莫重於自盡,故祭主於重,婚主於 迎,賓主於摯,故曰「摯以效其情。」誠發於心而諭於身, 達於容色,故又有儀焉。「詞以三請,摰以三獻,三揖而 升,三拜而出,禮煩則泰,簡則野。」三者禮之中也。故曰: 「儀以致其敬。」是以貴不陵賤,下不援上,謹其分守,順 於時命,志不屈而身不辱,以成其善。當是之世,豈特 士之自賢,而亦有禮為之節也。夫周之制禮,其所為 防至矣。及其晚世,禮存而俗變,猶自是而失身,況於 禮之亡乎!自周之禮亡,士知免者寡矣。世無君子明 禮以正之,既相循以為常,而史官又載其事,故其弊 習而不自知也。

又曰:「先王之制,士不傳摯為臣,則不見於王公。夫相 見所以成禮,而其弊必至於自鬻。故先王謹其始以 為之防,而為士者世守焉。」

鄉飲酒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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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鄉飲酒禮》註:「席賓於牖前」,與《周禮·司几筵》筵國 賓於牖前似同而實異。賓位在西北,以天子諸侯室 有東西房言之,則室前之中為中,此乃王位設扆之 處。自中以西便為西北,又是牖前,如《司几筵》「筵國賓 於牖前」是也。以大夫士東房西室言之,房室之間為 中,故戶西牖東,西北之位,家、鄉、國皆以為重。《士冠禮》 「子筵於戶西」,《士昏禮》「婦席於戶牖間」,《鄉飲》「席於牖前。」 《鄉射》賓席在於戶牖之處,名雖不同,皆是一義。《鄉飲》 雖云「牖前」,亦是牖東也。蓋戶西牖東,正西北之賓位

也。《士冠禮》子,《士昏禮》婦,亦在此位,敬禮之如賓客然
考證
所謂醴於客位是也。若牖前,則近於西北隅矣。果賓

席在牖前,則三賓當如《鄉射》記「東面北上。」今經云「眾 賓之席繼而西」,則賓席決不在牖前明矣。雖然,此特 以鄭義大夫士東房西室言之也。又案陳祥道云:「《鄉 飲酒》:『薦脯五挺,出自左房。《鄉射記》『籩豆出自東房』。《大 射》:『宰胥薦脯醯由左房』。夫《鄉飲》《鄉射》、大夫禮、《大射》、諸 侯禮,其言相類。蓋言『左』』」以有右,言東以有西,則大夫、 士之房室與諸侯同可知。《鄭氏》謂「大夫士無西房」,恐 未然也。

鄉射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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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司射專主射事,如請射作射之類,皆司射主之。 司馬兼總射政,如命負侯、命去侯之類,皆司馬命之。 司馬者,眾目所睹仰,而號令所從出也。故凡自堂降 階適堂西者,不從階下,徑過堂西,必向南而行。由司 馬之南,復自北面以適堂西,非特以示威儀,乃所以 見聽命司馬之意。如此圖「三耦適堂西」之類是也。《記》 曰:「適堂西,皆出入於司馬之南,唯賓與大夫降階,遂 西取弓矢。」注云「尊者宜逸」是也。有射位,有堂西位,司 射立於中之西南,司馬立於司射之南,三耦眾耦又 立於其南,此射位也。射位見前圖。堂西乃授弓矢,比 三耦之位。故射畢則適堂西,釋弓,說決拾,而立於堂 西以俟。

《燕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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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公取媵爵以酬賓,此別是一禮,與尋常酬賓不 同,此所謂「公為賓舉旅」也。《燕禮》:君使宰夫為獻主,以 臣莫敢與君伉,禮也。今君舉觶於西階之上以酬賓, 可乎?蓋君臣之際,其分甚嚴,其情甚親,使宰夫為獻 主,所以嚴君臣之分。今舉觶以酬賓,賓西階下拜,小 臣辭。升成拜。公奠觶,答再拜。公卒觶,賓下拜,公答再 拜。略去勢分,極其謙卑,所以通君臣之情也。注云:「不 言君酬賓於西階上,及公反位尊君,空其文也。」此又 所以嚴君臣之分也。

《大儀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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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左物右物,《鄉射》同,《鄉射記》云「物長如笴,其間容弓, 距隨長武」是也。但《大射禮》工人士梓人「升自北階,卒, 畫自北階下」,《司宮》埽所畫物自北階下,事尤謹於鄉 射。《鄉射禮》,司射在中西南,司馬在司射之南,三耦在 其西南,又無次。《大射禮》「耦次在洗東南」,此人君禮,與 《鄉射》異。《司射》命眾耦之辭,與《鄉射》亦同。但《鄉射》比三 耦於堂西,其禮輕。《大射》定「大夫士三耦之位於庭,而 後比之」,此人君禮,與《鄉射》異。

《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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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夕幣》之禮,夕陳幣以授使者,官陳幣皮,加其奉 於左皮上。注:「奉,所奉以致命,謂束帛元纁也。」然授幣 而未授圭,何也?圭,聘禮之重者也。圭所以聘也,束帛 所以享也。聘圭不可以預授,俟使者釋幣於禰,釋幣 於行,乃遂載旃,帥眾介以授命於朝。於是君朝服南 鄉,而授之以圭,所以謹之重之也。

元敖繼公儀禮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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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冠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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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士冠其適子之禮。然此「士」云者,據其子而 立文也。下篇放此。「冠」者,加冠之稱。凡經言「士禮」者,皆 謂諸侯之士,其言「大夫禮」者亦然。蓋此經乃天子為 諸侯制之,以為其國之典籍者也,故不及王朝大夫 士之禮。

《筮日》者,重冠事也。「於《廟門》」者,為將有事於廟中故也。 必於門者,明其求於外神也。

《士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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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士之適子娶妻之禮。「娶必以昏」者,取其近 夜也。

自天子下達於庶人納采皆用鴈也。經惟有士昏禮, 故因以「下達」之文見之也。以此推之,則餘禮之用鴈 者,皆當下達,惟納徵之禮或異耳。《媒妁傳》言:「女家已 許,乃敢納其采女之禮。」采者,取也。用鴈者,先儒謂取 其不再偶義,恐或未然。《春秋傳》曰:「鄭徐吾犯之妺,美 公孫黑,使強委禽焉。」是大夫納采亦用鴈也,此其徵 矣。

《士相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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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士相見之禮,其他禮則亦因而及之也。 贄者,所依以相見者也,故先言之。士贄用雉,其義未 聞,必用死者,為其難生得也。冬言雉,夏言腒,文互見 耳。乾禽謂之腒,猶乾獸而謂之腊也。此乾雉乃泛言 腒者,與雉互見,不嫌其為他物也。惟見冬夏而不言 春秋,蓋春則先從冬,後從夏,秋則反之, 亦若屨然。與 「左頭奉之」,亦但言其執之之法如是,其實此時賓未 執也。「必左頭」者,頭宜鄉內也/。不言服者,亦元端可知/。

《鄉飲酒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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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飲酒》者,士與其同鄉之士大夫,會聚於鄉學而飲 酒之禮也。

將與其鄉人飲酒,乃於眾賓之中擇其最賢者為賓, 其次者為介。謀,謂商度其孰優也。必就先生謀之者不敢擅自可否去取,且示有所尊也。

《鄉射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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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射》者,士與其鄉之士大夫會聚於學宮,飲酒而習 射也。此與上篇大同小異,惟《多射》一節耳。亦飲酒而 但以射言者,主於射也。

無介者,以介尊,次於賓,同於大夫,射時難為耦也。

《燕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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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與群臣燕飲之禮也。於《五禮》屬《嘉禮》。

《大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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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與其群臣飲酒而習射之禮也。言「大射」者,別於 《賓射》《燕射》也。

他篇於此言「禮」,是乃言「儀」者,以其儀多於他篇,故特 顯之。「禮」者揔名,「儀」則其節文也。

《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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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次國大聘」之禮。

《公食大夫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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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食小國」、「小聘」之賓,蓋與前篇互見其禮也。 飲食之禮,賓主敵,則主人親,戒速所以尊賓也。此使 戒賓,而各以其節,亦其義耳。

《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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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同姓大國之君入覲於王之禮,初無四時 之別,與《周官》所謂「秋見曰覲」之意異。覲於五禮屬賓 禮。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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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主言諸侯以下男女所為之喪服,於五禮屬凶 禮。凡喪服衰裳冠帶之屬,皆因吉服而易之。若首絰 則不然,蓋古者未有喪服之時,但加此絰以表哀戚, 後世聖人因而不去,且異其大小之制,以為輕重云。 《斬衰》自卒哭以至練,祥,服有變除絰,皆不著之,惟言 初服者,喪服之行於世,其來久矣。節文纖悉,人所習 見,故絰但舉大略以記之耳,後放此。案《疏》云「斬三升 布」,但據正服而言也,正服布三升,義服布三升有半。

《士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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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與下篇言「士之子為父喪」,自始死以至既葬之 禮。

《既夕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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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禮承上篇為之,乃別為篇者,以其禮更端故也。篇 首云「既夕哭」,故以《既夕》名篇。

《士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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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言《士喪始虞》之禮。

《特牲饋食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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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言士祭其祖之禮也。

特牲謂豕也。士祭用三鼎,乃以「特牲」名之者,主於牲 也。《少牢》放此。

少牢饋食禮

此篇言大夫祭其祖之禮。

有司徹

謂此別為一篇,及其名篇之意,皆與《既夕》同。

「有司徹室中之饋及𦿉者之豆爵與祝之薦俎也。祝 不自執其俎以出,是未歸也。其二佐食乃眾賓為之 室中,事畢亦反於賓位,然則祝與佐食皆當與賓尸 之禮矣。」此時有司徹祝俎,或設於堂下,與主人於𦿉 者之退,亦反入於室,及有司既徹,則出立於阼階東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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