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六十九卷目錄
律呂部總論四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三〈辨陳暘之失〉
陳其愫經濟文輯〈劉鳳論律呂〉
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律呂〉
春明夢餘錄〈樂旨〉
樂律典第六十九卷
律呂部總論四
编辑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三
编辑《辨陳暘之失》
编辑
《序》曰:「陳暘知聲而不知音,故辨之。」
陳暘《樂書》曰:「先王制十有二律,倡和清濁,迭相為經, 而清濁之聲,未嘗偏勝也。」孰謂十二律之外,復有四 清聲乎?為是說者,非古也。其隋唐諸儒傅會之說歟? 彼其所據者,唐之《正史》《通禮》《會要》《令式》《通典》《義纂》《義 羅》之類,特一人之私說,非有本於聖人之經,天下之 公論也。世之廣其說者,不過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 也。鐘磬之虡,以無射為宮,則黃鐘為商,太蔟為角。無 射,君也,管長四寸九分;黃鐘,臣也,乃長九寸;太蔟,民 也,亦長八寸。若用正聲,則民與臣聲皆尊,而君聲獨 卑。必須用黃鐘四寸五分、太蔟四寸之清,以答無射 之律,則君尊於上,臣卑於下,民役其令矣。是不知十 二律以黃鐘為君,非所以為臣也。今夫黃鐘之律,冠 十二律之首,正位於北而面南,所以寓人君向明而 治之意,而十有一律莫敢與之抗矣。是君聲常尊,而 臣民之聲常卑,天地自然之道也。安有君臣與民相 避以為尊卑之理乎?彼謂黃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 正聲之次,原其四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 設。既謂黃鐘至夾鐘為清,又謂為夷則至應鐘而設, 是兩四清也。至於論琴瑟笙竽,又益四清而為十二 清聲,是十六律之說,果不足以勝十二月矣。況既有 黃鐘矣,又有黃鐘清焉,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 哉?臣竊觀聖朝嘗命有司考正鐘律,遍問大樂諸工, 僉言每朝饗祭祀,唯傳舊法,用正聲十二,其四清聲 多不能考擊,是太常之樂,名用四清,實用十二律也。 李照據《周禮典同》而論之,謂十二鐘之外,其餘四鐘 皆是清聲,非中聲,乃鄭、衛之樂也。若去四清之鐘,則 哀思邪辟之聲,無由而起,何知樂之深耶?
又曰:「五聲者,樂之指拇也;二變者,五聲之駢枝也。駢 拇枝指出乎形而侈於形,存之無益也,去之可也;二 變出乎五聲而淫於五聲,存之亦無益也,削之可也。 蓋五聲之於樂,猶五星之在天,五行之在地,五常之 在人也。五聲可益為七音」,然則五星、五行、五常亦可 益而七之乎?其說必不行矣。先儒必為是說者,蓋有 原焉。《左氏傳》曰:「為之七音,以奉五聲。」《周語》載武王伐 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 在天黿,自鶉及駟,七列南北之揆七同。《楚語》述先王 之祀有七事,而以天地民四時之務當之;《書大傳》述 聖王巡十有二州,論十有二俗,以定七始,而以七統 當之。漢焦延壽、京房、鄭康成之徒謂黃鐘為宮,太蔟 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 賓為變徵,是謂七始。班固又從而傅會之,謂「舜欲聞 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納,五言汝聽。」是其說始 於《夏書》,而蔓衍於《左傳》《國語》《書傳》《漢志》,是不知書之 在治,忽有五聲而無七始;《國語》之七同有四宮而無 徵也。《左氏》為七音之說,蓋八音耳。八音以土為主,而 七音非土不和,故《書》之《益稷》,《禮》之《樂記》。其言八音皆 虛其土,猶大衍之數虛其一也。大衍之數虛其一,無 害為五十;七音之數虛其土,無害為八音也。若以七 音為二變在焉,是以五聲奉五聲,豈其理歟?臣嘗讀 《後周史》,武帝時,有龜茲人白籍入國,最善為胡琵琶, 聽其所奏之調有七音:一曰婆陁力,二曰雞識,三曰 沙識,四曰沙侯,五曰加濫,六曰般瞻,七曰俟利箑,以 應七律之音,合為八十四調。又知二變之聲,出於裔 音,非華音也。蘇夔素號知音,嘗援《韓詩外傳》樂聲所 感,及《月令》五音所中,並皆有五,不聞更加變宮、變徵, 是欲以夏變裔,不欲以裔音變夏樂也。若夔者,可謂 知五聲之本矣。今夫天無二日,土無二君,宮既為君, 而又有變宮,是二君也,害教莫甚焉,豈先王制樂之 意哉!
又曰:「人感物以形聲,聲本無而為有。故五聲之別,宮 為上平聲,商為下平聲,角為入聲,徵為上聲,羽為去 聲,知此可與言聲律矣。」先儒一宮、二商、三角、四變徵、 五徵、六羽、七變宮之說,一何妄耶?
臣謹按《樂記》曰:「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比音而樂之謂之樂。」 唐楊收謂「二變亦曰比。」 蓋變與比名義皆出《樂記》,非始於近代也。夫樂有所謂聲者,有所謂音者,何也?單出曰聲,宮、商、角、徵、羽是也。
「雜比,曰音,變宮變徵」 是也。聲音二義相兼,所謂樂也。然聲之為義,淺而易解,音之為義,深而難解,故曰「惟君子為能知樂。」 誠哉言也!古者旋宮之法,必用二變四清,而後成均。宋李照之為樂,既黜四清,而陳暘之著書,復擠二變,此古所謂知聲而不知音者也。暘著《樂書》,凡若干萬言,而無絲毫裨補於樂,紛紛饒舌,徒欲沮壞旋宮之法而已,此所謂「不知音而不可與言樂」 者也。先儒唯朱熹最知樂,其次則蔡元定,所論皆有理。今載二家成說,以破陳暘之謬。
《朱熹文集》曰:「建樂立均之法,諸律相距,間皆一律,而 獨宮、羽、徵、角之間各間二律,相距既遠,則其聲勢隔 關而有不能相通之患。然猶幸其隔八之序,五聲既 備,即有二律介於宮、羽、徵、角之間,於是作樂者因而 取之,謂之二變,然後彼四聲者乃得連續無間,而七 均備焉。是亦律呂性情自然之變有如此者,而非人」 力所能為也。然非古之哲人機神明鑒,有以盡其曲 折之微,則亦孰能發其精蘊,著為《明法》,以幸後世之 人哉?深究其端,殆未易以常理論也。
熹《語錄》曰:「宮商角徵羽與變宮變徵,皆是數之相生, 自然如此,非人力所加損,此其所以為妙。」問:「既有宮 商角徵羽,又有變宮變徵,何也?」曰:「二者是樂之和相 連接處。」
蔡元定《律呂新書》曰:「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 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 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間近徵, 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 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 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 非正,故不為調也。
又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 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然五聲 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至二變聲則宮 不成宮,徵不成徵,不比於正音,但可以濟五聲之所 不及而已。然有五音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臣謹按:《四清》二變,古今樂家為之說者眾矣,然惟馮元、楊傑、朱熹、蔡元定四人之說得之。元之議《四清》曰:「原其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不相陵謂之正,迭相陵謂之慢,百王之不易也。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不可加於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也。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已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陵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 傑之議二變曰:「律各有均,均有七聲,更相為用。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樂悖。今黃鐘為宮,則太蔟、姑洗、林鐘、南呂、應鐘、蕤賓七聲相應,謂之黃鐘之均。餘律為宮,同之。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君者,法度號令之所出,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徵生商;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常形,而遷則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通萬務,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 熹及元定所議亦然。陳暘獨不然,謂:「雅樂只用五聲十二律,不用二變及四清。譬如天之五星,人之五常,豈可七哉!殊不知五星之與日月為七政,與炁孛羅計為九曜。五常之名,有禮無樂,有智無勇,有仁無孝,有義無忠,有信無恕」 ,豈可便謂忠恕之類?皆如駢拇枝指,而非五常之正耶?又如青龍白虎朱雀各一,而元武龜蛇為二;肝心脾肺各一,而腎與命門為二。龜與腎屬水,而蛇與命門屬火,皆自然之理,而不可去也。二變之不可去亦如此。然暘之謬說,今人多惑之,是所謂「不知音,不可與言樂」 者也。吁!旋宮之說尚矣,《大司樂》及《禮運》皆有明文,大儒若朱熹輩,皆不敢非之。而近代為律呂之學者,乃舍周、孔、朱、蔡之成法而不遵惟暘腐儒之是信,非惑之甚者乎?故不可以不辨。
陳其愫經濟文輯
编辑《劉鳳論律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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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律之候氣,長則凌而先至,短則泄而不至。十有一 月當冬至時,陽氣距地九寸,故黃鐘以九寸之管候 之;十二月大寒,距地八寸三分七釐六毫,故大呂律 與之等;正月雨水,距地八寸,故太蔟律與之等;二月 春分,距地七寸四分三釐有奇,故夾鐘長與之等;三 月穀雨,距地七寸一分,故姑洗長與之等;四月小滿」, 距地六寸五分八釐有奇,故仲呂長與之等。五月夏 至,距地六寸二分八釐,故蕤賓長與之等。六月大暑距地六寸,故林鐘長與之等。七月處暑,距地五寸五 分五釐一毫,故夷則長與之等。八月秋分,距地五寸 三分,故南呂長與之等。九月霜降,距地四寸八分八 釐有奇,故無射長與之等。十月小雪,「距地四寸六分 六釐,故應鐘長與之等。」此一歲陽氣所升之數,而律 管應之者也。是雖聖人之精測,然亦何以及此也?曰: 數盡之矣。夫三而降,一而復,雖陰陽之升降,氣朔之 進退,十二律之長短,有不由之者乎?故不齊之中有 大齊焉。以一乘三為九律,起於九畫,止於六律,聲也; 畫,象也,自然而然者也。聖人以數而範圍天地,天地 之度可參而知者,三一之謂也。故徑而寡失,細分之 極於無窮,而皆得其紀焉者,舉其要也。李文利不得 於測候,由《寘管》之誤也。然因陽氣所升之度,而古今 用尺之長短,是亦可驗之一端。
十二律以調五聲,然有不足者,應鐘之宮,則徵濁而 宮清;夷則為宮,則商、角、羽無其調;中呂為宮,則十二 律皆無所取,故謂旅宮至於三而止。若旋以十二,則 有衍之六十以至三百六十者,律何以諧也?曰:此小 分之說,誤之也。《淮南子》所謂「銖積寸累,至丈石而謬 徑而寡失」,不在舉其要乎?故曰:「大樂必易,大禮必簡。」 何以鑿為也?若鄭康成之說,本之《呂覽》《淮南》,蕤賓重 上生至於仲呂,而所生分等皆倍。劉向之說,隔七為 上生,隔八為下生,至仲呂而孤,蕤賓而踰次矣。京氏 以隔九相生,若准之長九尺,析之一寸之內,乘為分 二干又為小分,以辨強弱。極離朱之明,且不能及,又 須柱以拘弦,移動之間彌不能定。而欲以辨《六十律》, 豈聰耳之所及哉。
朱健古今治平略
编辑《明律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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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朝以土德王聲尚宮,初制樂時,冷謙議用四清聲, 故編鐘編磬皆為十六成。一代完樂,豈非洞達音律 者哉?嗣是探討解悟,代不乏人。成化中,丘學士濬言: 「樂無古今,宜用今世所奏之樂。」今日所歌之辭,度其 腔調,按其節拍,先求世之所謂正宮、越調之類,以究 古人清宮、清商之調,循俗法之所依換,尋古調之所 「抑揚,然後被之於絲,吹之以竹,宣之以金,收之以石。 必俗器之調,而後古器合作於一堂之上,而有和應 之美,不徒協奏者之心,而且諧聽者之耳。然後按古 人鐘律之法,講究其當然之則,與其所以然之故,築 室布灰如其法,截竹為筒,以求黃鐘之聲,繇是以制 律均音而造器焉。」先試以歌聲齊簫「聲,以簫聲定十 六聲,又以十六聲而齊八器,使一器之中,聲律自然 均調,無有參錯;合器而協之,使其眾器之間自然翕 合,無相奪倫,庶幾得古人之彷彿矣。」是其意一本於 蔡元定、朱晦庵之意而推廣之。至嘉靖中,李教授文 利實始祖《呂氏春秋》,三寸九分為黃鐘,曰含少之文, 辨黃鐘九寸之誤,以太極陰陽五行,由一生二,由少 及多,見黃鐘數少為極清,辨宮聲極濁之誤;以左右 對待各得百二十九分,辨三分損益,上生、下生,至仲 呂而窮之誤。其法由十一月黃鐘三寸九分,至十二 月大呂則增六分;由大呂至太蔟、夾鐘、姑洗、仲呂、蕤 賓皆各增九分;由五月蕤賓至六月林鐘亦減六分; 由林鐘至夷則、南呂、無射、應鐘以復於黃鐘,皆各減 九分,而適合三寸九分之數。由此而如環無端焉以 相生。其說曰:陽數始於一,成於三,終於九,故律之為 數,三九盡之矣。黃鐘一陽初升,氣微數少,故其管三 寸九分。三寸乃陽數之少,九分乃陽數之成,以三函 九,故黃鐘之宮,命之曰「函少」,此其證也。十一律皆從 以生,而增減亦皆以九分。惟黃鐘之於大呂,蕤賓之 於林鐘,其增減視他律特異者,大呂當五陰之盛,一 陽始生,則陽雖進而尚弱;林鐘當五陽之盛,一陰始 生,則陽雖退而尚強。其增減宜僅得三分之二也。律 管長短,一本陰陽升降之氣,所謂律曆同道者也。作 《律呂元聲書》二篇。范副使輅等信其說,從受學。楊學 士廉愛其書,以為天授。而王尚書廷相、韓尚書邦奇 皆大儒,通解音律,謂其不然,以為樂律音調之承傳 在中原,依古往而來,非他方及知,非可以臆見卜度 決也。廷相駁之。書言:「古人制為五音,非徒然無所本 者,宮本喉,商本齒,角本牙,徵本舌,羽本脣。故凡人呼 而出聲,不論歌唱言說,必自宮而徵、而角、而商、而羽。 角者氣之平,聲音之中也。故宮音始而濁,羽音極而 清,落而收於角,清濁平焉。」此聲氣自然之妙,非人力 強而能者。今曰黃鐘宮為清越之音,不知其音出於 喉乎?出於脣乎?惟以宮為清,則黃鐘之管九寸,重濁 而不合,故有黃鐘三寸九分之說。嗚呼!大謬矣!夫上 古鐘律之調簡矣,而不求備也。故《周禮》三鐘十二律, 皆足考擊。若必欲盡五音之調,非加以十二子聲不 可。何也?清之分數少也。故古之編鐘、編磬,有一架二 十四枚之設,蓋通正聲、子聲並擊之也。晉宋以來,十 二律之外,止加四清聲,以補其不及,故作徵調,終不 能成。何也?清之分數少也。聲之道,順而易,逆而難者也。故濁之役清也常有餘,清之役濁也常不足。故備 清濁之調,非子律不可。今曰取聲不用半律,是不用 子律矣。即徵羽之調,終不可成。令平公欲聽清商,雖 師曠何自而擊之?謂子律可廢乎哉?夫正變二十四 律,則五音各五之調略備,必如京房六十調之說,則 清律極短,其聲焦殺而不成調,雖有其名,初無實用。 蔡氏不深致思,亦信其說而衍之,況後學哉?曰:「然則 十二律還相為宮」,果何謂乎?曰:「此非六十調之謂也。 凡調以一律為主,其餘律皆比而和之,始終出入,不 離首律,故曰『旋相為宮』」,言各律旋,各自為首也。如黃 鐘為主律,則必以林鐘為徵,太蔟為商,南呂為羽,姑 「洗為角,其音以次而平。若以他律雜之,元非相次之 管,必至清濁凌犯而後已。」由是言之,一律主一調,合 正與子,而二十四調生焉。雖缺其一音,而調亦足考 矣。故自周至漢,至唐至宋,雅俗樂流傳於世者,大抵 宮調獨多,而商、角次之,其徵、羽二調止三之一。此足 以見聲音之道,濁者常有餘,清者常「不足,而京房氏 所謂六十調者,論說雖美,而實無所用也。後學不察, 而傳衍之,謬矣。」且以為李氏之說,既不達五音之清 濁,又不及作樂之節度。其論律呂、樂職、樂器、聲容之 考證,皆長樂陳氏之緒餘。豈閩人無喉中之音,故遂 以脣舌不正之音而杜撰定之與?又著《論》曰:「夫人有 性情則有歌詠,有歌」詠則有音樂,有音樂必有律呂。 《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此之謂也。古之 聖人本人聲清濁之感,吹律以定其中,累黍以存其 法。鐘既正,則琴瑟笙竽依類而正,合而奏之。黃鐘作 而林鐘應,大呂作而夷則應,所謂同聲相應也。故曰: 「元聲定則諸律正,諸律正則八音諧。」夫樂者,中和之 道也。極清不足以成調,極濁不足以為元。律呂之始 終,要諸此而已。故有律本,有律度。何謂律本?黃鐘是 也。《漢志》以黃鐘九三之法,起十二律之周徑,其長九 寸,圍九分,徑三分。十二律雖有長短,其徑三圍九,以 空其中皆然也。且寸九而三分之,皆參亭無餘,故三 分損益,皆得全數。制律之法,莫要於此,所謂本也。何 謂律度?中聲是也。古人制律之妙不可傳,所傳者器 耳。其法以上生下者皆三,其本律損一而得二,以下 生上者皆三,其本律益一而得四。黃鐘、太蔟、姑洗,損 陽以生陰;大呂、夾鐘、中呂,損陰以生陽;蕤賓、夷則、無 射,益陽以生陰;林鐘、南呂、應鐘,益陰以生陽。律呂之 義盡矣。論樂者皆以黃鐘、大呂為大音,而不知大呂 之設,四寸有奇,安得與黃鐘同論?故為上下以減清 濁,期於中聲而止,所謂度也。如是而五音可以辨矣。 聲出於脾謂之宮,宮主喉;出於肺謂之商,商主齒;出 於肝謂之角,角主牙;出於心謂之徵,徵主舌;出於腎 謂之羽,羽主脣。此五聲之內外象也。辨其大節,即知 其相生,故必自宮而徵,自徵而商,自商而羽而角。角 者,氣平之聲,音之終事也。此聲氣自然之機理,人力 一毫不可強造也。其正聲之外,復有子聲,何也?聲者, 以漸而清者也。如黃鐘為聲元,其管最長,諸聲俱不 能越黃鐘之上,故以順而役,其音自諧。若以應鐘為 宮,蕤賓為徵,大呂為商,夾鐘為角,夷則為羽,則四聲 俱濁而宮獨清,雖有韻亦不成音,必須子聲湊合,乃 始成調,此亦必然之理也。其曰「旋相為宮」何也?人聲 之發,必起於喉而達於舌齒,再呼而換氣,必反於舌 本及齶而極於脣與舌中。是七律旋轉,皆可以為聲 始也。由是觀之,不惟黃鐘發聲自喉,或自林鐘而及 黃鐘,或自太蔟而及黃鐘,或自黃鐘而及林鐘,其發 聲之處,宮之分也。故曰「旋相為宮」,非宮調十二,而商、 角、徵、羽皆十二也。旋宮之外,復有二變,何也?初發之 聲,或抑或揚,其氣皆平,一二句之後,聲氣必有極揚 者,揚則宮徵俱清。然非初發之宮、徵,安得不謂之變 宮、變徵乎?要非十二律外別制此二聲,無此二變,則 無抑揚高下之節,而均調不成。故曰:「律非五聲不能 辨,非十二律不能和,五音非二變不能盡。左氏謂之 七音」,書傳謂之「七始。」蓋聲有二變,則不可廢四清,非 如後代以子聲為四清也。斯亦鉤深致遠,得其衷者 矣。至韓公邦奇博極群書,研律呂之學,於是作《志樂》, 以為古今諸儒之論律呂,何其紛紛耶?謂陰陽相生 「自黃鐘始,而左旋以九寸為法」者,班氏之說也。下生 倍實,上生四實,皆三其法,而管又不專以九寸者,馬 遷氏之說也。得相生之法,以陽下生陰,陰上生陽,起 黃鐘,終仲呂,而為十二律。仲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 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呂,為六十律。蓋十二律之變 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者,京房氏之說 也。建蕤賓重上生之議,至大呂、夾鐘、仲呂之律,所生 分等,又皆倍焉者,鄭康成之說也。隔七為上生,隔八 為下生,至仲呂則孤而不偶,蕤賓則踰次無準者,劉 向氏之說也。演京氏之餘,而伸為三百六十律,日當 一管,各以次從者,宋錢樂之之說也。斥京氏而以新 舊法分參之者,何承天、沈約之說也。諸家之論,角立 蜂起,雖班氏較為精密,要皆揣測乎影響之際,棼綸乎簡冊之間已矣。故馬遷知「律生聲,鐘生律」,而《律經 聲緯》之遞變,「體十用九」之明示,則未之及焉。班固知 九分之圍,八百一十分之積,而旋宮環、轉乘除、規圓 之圖則未之及焉。蔡元定知六十律八十四聲,而正 變、全半、子、倍之交用調均,首末、長短之互見,則未之 及焉。隋氏之樂,獨奏黃鐘;王朴之樂,不考金石。以至 荀勗與阮咸,互相詆也,何妥與鄭譯,交相詘也,范鎮 與劉几,迭相誹也。即溫公之於蜀公,考亭之於蔡氏, 亦未能相一也。甚者,李照定景祐之樂,歌工病其太 濁,私減銅劑,聲乃稍清,而照弗之知。楊傑定元豐之 樂,欲毀舊鐘而不得,乃陳其已敝者為樂工,一夕易 之,而傑勿之知。魏漢津定崇寧之樂,制器不成,劑量 工人皆隨律調之,大率非其本說,而漢津亦弗之知。 又惡用是呶呶者為也?遂使近世輕於變古。若莆田 李文利氏獨有黃鐘三寸九分之說,以太極、陰陽、五 行從一生二,從少及多,故言黃鐘數少為極清,以辨 宮聲極濁之誤。其所著《律呂元聲》二篇,雖一時有驚 為天授者,要本之《呂氏春秋》,而長孫無忌、劉恕亦嘗 主之。然黃鐘沖氣,無所不在,而十二律之損益,皆從 出其中,如君之無不統,如天之無不覆也。儻執含少 以為清管,此律一差,大呂以下十一律皆無由取正 矣。是故君子重變古也。自李氏刱異同之議,又有作 《樂律管見》者,金谿黃積慶氏也;有作《律呂正聲》者,即 墨王邦直氏也。大抵皆彷彿李氏,而小有參差。若吳 中黃省曾則直著辨排之,其言本之《漢書》,較有明據。 而楚中瞿九思測律創圖,以為「質諸理而理合,乃質 《河圖》,質《洛書》,質《大衍》,質於《易》,質於疇,質諸曆,質」諸數, 莫不脗合。質諸造化,而造化合猶未敢自信,復多創 為千百其法,以求至當。若大呂而下,自三寸以上至 於八寸七分,毫釐纖忽,如珠連櫛比,無不巧為輳泊 以求合。合而為宮、商、角、徵、羽一百二十調,而經緯錯 綜,縱橫反覆,無不合於圖書造化。如必欲多為聲調, 即剖而為京房之六十,析而為「歐陽秀之百四十有 四釐而為錢,樂之之三百有六十,此亦無難也,天下 理而已矣。倘稟諸《河圖》《洛書》,參諸《周易》,質諸造化而 後論樂,即不中,宜不遠。」今不必窮理,而使區區或求 之於古律,或求之於古尺,或求之於古斛龠,或求之 於古泉布,而大要多稟承於河東之黑黍。輕於千二 百則易以大,多「於千二百則易以小。此以黍為《方分》, 彼以黍為《圓徑》,此以為《律生尺》,彼以為尺生律。一圭 一撮之間,一芒一釐之際,至聚訟於累歲窮年,而獄 猶不解」,是何其放飯流歠而虛為此紛紛也?余持論 一歸本於理,即以之而試於絲,試於竹而絲竹或不 葉,恐亦當移絲竹以就理,慎不當舍理而姑為遷就 「以徇絲竹。況閉門造車,出門合轍,寧有執理持論,冥 合造化,而不可奏之於郊廟邦國者哉?」此亦超解創 見矣。獨其盡疑古法,謂七音、二變、四清聲之皆不足 信,欲捐去三分損益、隔八相生之說,以為《淮南》之誤 用《管子》,而漢史之誤用《淮南》,則毋亦好為持異,厭粱 肉而耽珍錯之故與?究而論之,聖人「因聲氣以制樂, 故天無所不通於人,而占天者以氣;人無所不通於 天,而格天者以聲。」聲「氣」之為同,《易知》也。「叫嘯啼呻」,偕 聞於天,而為「八音六律」之制以寫之;「氤氳噏欱」,均觸 乎物,而為「密室緹縠」之法以候之;「絲竹灰琯」之為同, 《易知》也。古之聖人,後天以徵聲而得其感,先天以候 氣而得其應。感若呼,應若響,用其顯,以明天下。而不 知者因以謂樂之用神,而聲氣為微妙。噫!亦謬矣。《語》 曰:「東風至而酒湛溢,蠶咡絲而商絃絕,冬至而麋角 解,月虛而魚腦減。」故草知歲,蓂紀日,燕識社,此以物 候者也。度景而占豐凶,登高而察氛祲,此以象候者 也。人之於氣,喻若魚水,春女思,秋士悲,神以序易,意 以時變,奚非候哉?葭琯之制,取徵於顯,託驗於祕,非 有他謬巧也。然琯承於氣,自長自短;聲出於琯,自清 自濁。陽萌於復,故子月為天統;音尚其中,故黃鐘為 君。聲因天,因地,能鬼能人。道生數,數生律,自然為綱, 故足貴。已而鄙生小拘,務新臆見,傅會義理。自司馬 遷以來,去古甚近,皆云黃鐘八寸七分,或「云九寸,要 不甚遠。」而李氏信《呂覽》「浮浪」之說,執以為三寸九分。 夫歷世以降,諳解非乏,沿襲未舛,猶可無論。至於子 月符候,正由九寸之琯,應時飛動,未聞其乖,因氣辨 聲,可為左驗。至於「次第益之,則高亢而不倫;次第損 之,則纖伏而無聲。」季通之辨,斯為確矣。大抵聲之應 律,如氣應琯空,穴竅水風,觸為聲,中於宮商,莫知其 然,又況於八音之為器哉!凡謂古樂未亡者,非求盡 合而不能不合也。但歌之而無淫哇,奏之而無繁亂, 於以宣八風而平六氣不難矣。論樂者,幸無神說而 深言之。
春明夢餘錄
编辑《樂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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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陽蔡元定著《律呂新書》二卷,其上卷以《漢志》斛 銘文,定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為「黃鐘第一,以《淮南子》《漢前志》本黃鐘之律,以三歷十二辰積 之,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第二, 以黃鐘三分為損益,定生十二律第三」,次十二律之 實四次變律五,次《律生五聲圖》六,次變聲七,次八十 四聲圖八,次六十調圖九,於是候氣、審度、嘉量、權衡 次焉,為十三篇。其下卷述前史書志經傳疏註,《呂氏 春秋》《淮南子》,下至歷代龠尺款識,用以明造律和聲、 均調、候氣制器之事。朱文公稱其書「明白而淵深,縝 密而通暢,鑿鑿可見之行也。」其後文公考定《禮書》,定 《鐘律》《詩樂》至《樂舞》等篇,而《鐘律篇》大率本元定所著, 而互演之,稱明邃矣。
《樂書》云:「昔太史公為律書,其始不言律而言兵,不言 兵之用而言兵之偃,以為天下富庶,百姓嬉遊,此和 樂之本也。」蓋亦深達制律之意者哉!樂之用,不外乎 聲音律呂。《通典》云:「以子聲比正聲,則正聲為倍;以正 聲比子聲,則子聲為半。」如仲呂之管,長六寸五分有 奇,上生黃鐘,三分益一,不及正律九寸之數,但得八 寸七分有奇,以為黃鐘之變律。半之,得四寸三分有 奇,為子聲。此聲有倍半之略也。《淮南子》云:「姑洗生應 鐘,比於正音,故為和。應鐘生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 謬。」蓋五音相生,至於角位,則其數六十有四,隔八下 生,當得宮前一位,以為變宮。又自變宮隔八上生,當 得徵前一位,其數五十有六,以為變「徵。變者與正比 則為和,變者與正不比則為謬。」此音有和謬之略也。 《漢書·律歷志》:「天地人及四時為七始」,此合而言之也。 又以黃鐘為天始,林鐘為地始,太蔟為人始,此分而 言之也。蓋黃鐘居子為天統,林鐘居丑為地統,太蔟 居寅為人統,故為三始。姑洗為春,蕤賓為夏,南呂為 秋,應鐘為冬,以三合「四,是謂七始。」此三始、七始之略 也。以七音因十二律為八十四調,除二變聲不得為 調,以五因十二則為六十調。然二變不調,則冬夏聲 闕,四時不備。蔡子之說非,而鄭譯之議是也。此六十 調與八十四調之略也。以徑象言之,黃鐘長九寸為 乾,林鐘長六寸為坤,乃邵子《皇極經世》「聲起於多乾 之甲也;音起於古,乾之子也。」此理之可通於《易》者也。 以娶妻生子言之,黃鐘為陽,大呂為陰,猶甲子之娶 乙丑,皆同位者也。黃鐘之生林鐘,林鐘之生太蔟,猶 甲子金之生庚辰金,皆隔八者也。乃沈重鐘律,議用 京房之術求之,得三百六十律,當一期之日,隨日建 律,依次運行,當日者以次為宮,而商徵依次從焉。此 義之有符於曆者也。樂必用五音,然《周禮》三大祭皆 無商音,說者謂周德木也,故祭鬼神之樂去金。開元 諸臣言唐土德王,請加商調,去角調,是即《周禮》之意 云爾。我朝以土德王,初作《洪武正韻》,聲起於東,從角 也。後見《禮部韻會》而遵用之,不起於東,而起於公,此 則從宮矣,豈非深達造化者哉?律止於十二是矣。然 十二者律之本聲,而四者應聲也。本聲重大,為君為 父;應聲輕清,為臣為子。故四聲曰清聲,即夾鐘、大呂、 黃鐘、太蔟之應也。苟不用四清聲,是有本而無應矣。 冷謙建議用鐘聲四,故編鐘、編磬皆為十六,豈非洞 達音律者哉?《詩》稱「定之方中」,謂測日景以辨方也。土 圭之法,祖沖之之論備矣。然候氣者使按日景之子 午以布律,則氣必不應。何也?天氣微偏於左,地氣微 偏於右,所謂不參差則不能生物者也。故土圭測日 景,常在子午之中,此天之正位也;以鍼定南北,常在 丙午、壬子之中,此地之正位也。故冬至置黃鐘之律 於壬子之中,夏至置林鐘之律於丙午之中,然「後飛 灰應律。」今元定乃欲一室之中多截管以候黃鐘,豈 非臆說哉!黃鐘起於子之一,以三倍之,歷十二辰,而 終於亥之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漢志》蓋借十 二辰以列三因之算位耳。蔡子乃批以為真張皇鋪 衍,謬矣。自黃鐘之管,陽皆下生,陰皆上生。自蕤賓之 管,陽反上生,陰反下生,此非空言也。從子至巳,陽生 陰退,故律生呂言下生,呂生律言上生。從午至亥,陰 生陽退,故律生呂言上生,呂生律言下生。蓋《班志》隔 八相生,一下一上,則終於仲呂,其長止三寸三分有 奇。京房之法,至蕤賓重上生,凡五下六上,終於仲呂, 其長六寸六分有奇。若仲呂止三寸三分有奇,雖三 分益一,不能復生黃鐘之律。故用六寸六分,則三分 益一可以復生黃鐘耳。蔡子乃譏其陰陽錯亂,亦未 之思乎?近世儒者乃曰黃鐘非九寸之管,而引《外紀》 《呂氏春秋》所載含少之說為証曰:「黃鐘,音始也,象則 君也,其律宜短,其氣宜微,其聲宜清者也。」夫黃鐘以 八十一分為管,而吹三十九分以為聲,故謂之含少, 乃遂以三寸九分為黃鐘之律,而執含少以為清管 焉。自此律一差,大呂而下十一律者,皆無由取正矣。 蓋太史公之言曰:「細若氣,微若聲,聖人神而明之,雖 妙必效。」今聖主當陽,能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 眾,是樂之本也。區區之器與數,何足論哉?
黃太史道周《樂律論衡》曰:「樂律,《史記》所載,極為詳悉。 揚子雲《太元》只是說曆耳。天地之體,四方各百二十八,周而圍之,五百一十二,因而圓之四百八十。凡方 圓相割,十有八變而歸於極。體四則用三,體三則用 四,以四為實,以三損益,割方即為損,割圓即為益。考 其纖微,皆方不止於徑一周四,圓不止於徑一圍三」, 約長餘分,是日月差法之所由生也。曆律之妙,皆於 此徑一圍三上察其微差,以為相生之律。如黃鐘全 曆百二十餘一分七釐有強,因而裁之,八十有一,為 黃鐘之上宮。其下宮三十有九,餘分不盡,以起下生。 而《淮南子》呂不韋俱稱黃鐘三寸九分,此是訛黃鐘 之下宮以為上宮。我朝李文利、鄭世子之流又祖其 說,以「三寸九分」起黃鐘,則黃鐘之聲宜極短而清,毋 復牛鳴。�中者矣。《管子》亦稱「黃鐘有大灑之音」,此皆 於變宮上說黃鐘,非就黃鐘本位起實數也。如就本 位起實數,則六律六呂皆百有二十分,如大呂七十 有二,則其餘宮四十有九,又有餘分,不與仲呂相亂。 今以子、未、寅、酉、辰、亥、午、丑、申卯、戌巳分為娶妻生子 之序,上下損益,終於南呂之六寸,而百二十分之律 分中,所謂律之一終也。京房六十律亦從此始。如用 三寸九分之律,則管分極短,吹不成聲,應不動氣,又 益五寸二分以為大呂,顛倒極矣。某自少時常用文 利之律,以比於《淮南呂覽》之說,久而知其不然。乃復 求之《史記》,知太史所藏,去古未遠,置一而十一之,以 三為實,以四為積,不可易也。伶州鳩所論六閒「六正, 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從來已舊,安得指短極之律,以 起至大之宮,使鐘量衡度皆無所從始乎?凡樂,「亥為 應鐘,卯為夾鐘,未為林鐘,此三鐘者,三甲所治,《易》之 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謂是物也。巳為南呂,丑為大呂, 酉為仲呂,此三呂者,為三庚所治,《易》之先庚三日,後 庚三日」,謂是物也。「黃鐘為子,子」與亥而從陽,治陽者 為主。治陽而主鐘。蕤賓為午,午與巳從陰,治陰者為 客。故言「賓而治呂。」主客之分,出入之序,六府三事之 所為治也。《禮》,祀天神則用圜鐘為宮,以相次為序;祀 地祇則用函鐘為宮,以相生為序;祀人鬼則用黃鐘 為宮,以相合為序。其以黃鐘代應鐘,亦猶之尊子而 絀亥也。凡道之本於禮樂者,皆與天行之度一一相 追。禮退而絀,樂進而盈,樂動而升,禮讓而反。日之讓 天,月之讓日,進而稱順,退而數逆,藏往知來,其致一 也。日月律度之差,各十三有餘,為日月交食之會,折 之為六分有半,為律法之所從極。蔡元定子丑寅卯 辰巳上得全分,午未申酉戌亥下得全秒,猶未有定 論。惟以十二差之,自三分九釐損益上下,以至於一 分而極,而半聲閒起之法亦於是而出矣。然則太師 吹銅聽律,以知師之善敗如何?某云:「予非瞽史,安知 吹律?然《詩》稱其軍三單大國,一軍萬二千五百人,三 軍之數,與天道參。六師之義,倍而用之,用眾之律而 過於天道,未有不敗者也。然則曆數十有七萬八千 餘強,何也?」曰:「置一而十一三之,是大《易》之偶數也。因 而三之,五十三萬餘強,而與天俱周。律之與禮、樂、天 道、兵師,其概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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