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10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二

  宋二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四則 淳熙三則 寧宗慶

  元一則 嘉泰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祐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七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

  安一則 泰和四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二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則 惠宗建文二則 成祖永樂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

  統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卷

廕襲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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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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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建炎元年重定補廕法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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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高宗中興,重定 補廕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 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 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

紹興元年九月錄用元符末上書人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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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三年秋七月,初許任子就試。丁卯,詔「訪求累朝 勳臣曹彬等三百人子孫,以備錄用。」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詔「文武官依舊不限年,年及三十,聽依條 補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四年,詔「文 武大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內 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係宮觀 貴降之人,聽依條補廕。」

紹興七年。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不得及異姓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中書舍人 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 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 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 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 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厥後私 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 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 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會思誠 去國,議遂革。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併及私罪 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又詔:宰執、「侍從致 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

紹興二十二年,詔「武臣薦奏長官結保詭冒者連坐 之。」又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以武 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 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命須經統轄長 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帝於后妃補廕,每加裁 抑,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紹興二十九年,詔「錄出使後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九月「甲申,詔建炎以來 使未還而後嗣無祿者,與一子官。」

孝宗隆興元年減任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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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即位,思革 冗官。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 郊不許奏子。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隆興元年,以張 宋卿言,廕補冗濫,立為定法。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 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 則不許復請。遺表之恩各減其一,減年之類亦去其 半。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倣此差降之。

隆興二年,詔:「朝官老而不致仕者,遇郊勿廕。」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秋七月,詔內外文武官 年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毋得補廕。」

乾道二年六月癸未詔七色補官人毋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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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三年,詔「宗室、戚里、女夫之類致仕,與奏一名,嘗 奏者不再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乾道三年詔「非 泛補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 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 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乾道四年。詔宗室袒免親。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詔宗室袒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 補親屬。並依外官法。著為令。

乾道九年,詔「減定文武任子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詔文臣帶 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 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廕人身亡,許再請。應 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又 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 政者亦得之。蓋戚里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 資錄其子,不可復正矣。自隆興著《酬賞實,歷對》用轉 官之法,遷官稍緩,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 大艾也。

淳熙三年定犯罪奏廕及任子參選覆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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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春正月,刪犯贓廕補法。 三月壬申,立任子參選覆試法。九月癸亥,詔自今犯 公罪至死者,其廕補具所犯奏裁,著為令。」

淳熙六年二月辛丑,立《武臣關升廕補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詔「減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八月庚子。減皇后內命婦廕 補數。立文武臣遇郊奏薦員。限致仕遺表恩澤。視舊 法損三之一按《選舉志》。「淳熙九年始詔減任子員 數。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 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宰相十人、執 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執朝 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於是冗濫漸 革。

寧宗慶元 年立補廕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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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中,立 補廕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 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

嘉泰元年詔宗女夫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奏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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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八月己卯,減奏薦恩 按《選舉志》:「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 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 著為令。」

嘉定十四年夏四月乙丑命任子簾試於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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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二月庚子。罷御史臺簾試任子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祐四年詔勳臣後裔無世祿所在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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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四年十一月,詔「開國以來勳 臣之裔,有能世濟其美而不世其祿者,所在州郡以 聞。」

熙宗天眷 年廕子不立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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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門廕之制,天 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

海陵天德三年罷世襲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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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十一月「癸亥,詔罷世襲萬戶 官。」

貞元二年定廕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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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貞元二年定廕 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詔試皇親就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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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四年五月, 「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 當儤使。」

大定五年,制「亡宋、亡遼教坊出身人,並許用廕。」更定 冒廕罪賞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十月制:「亡 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又曰:「教坊出身 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自餘有勤勞者,賞 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

大定七年,許司天臺官用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五月,命司 天臺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 廕。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雜班廕雜班。

大定十七年,定「猛安謀克世襲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四月甲戌,制「世襲猛安謀 克,若出仕者,雖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孫襲者聽。」十月 丁丑,制「諸猛安父任別職,子須年二十五以上,方許 承襲。」

大定二十年四月丁亥,定冒廕罪賞。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二月甲戌,制「一品職事者,庶孽子承 廕,更不引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制:「猛安謀克皆先讀女直字經史,然後承襲。」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三月丁酉,以親軍完顏 乞奴言,「制猛安謀克皆先讀女直字經史,然後承襲。 因曰:『但令稍通古今,則不肯為非。爾一親軍麤人,尚 能言此,審其有益,何憚而不從』?」

章宗明昌元年許職官讓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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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十一月丁巳,制諸職官 讓廕兄弟子姪者,從其所請。按《選舉志》:明昌元年 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 廕,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數。當是 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 各七階,許廕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廕二 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 舊為九階,亦廕一名。至五品凡十七階,方廕二人。其 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廕。乞依舊格,五 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孫弟兄二人,七品仍舊 為格。」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廕兄弟姪,蓋所以崇 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聽讓廕。凡諸色出身,文武官, 一品廕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孫六人,因門廕則五 人;二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五人,因門廕則四 人;三品子孫兄弟姪四人,因門廕則三人;四品、五品 三人,因門廕則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 因門廕則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舊格,門廕惟七 品一人,餘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進納官,舊格正班三品廕四人,雜班三人,正班武 略子孫兄弟一人,雜班明威一人,懷遠以上二人,鎮 國以上三人,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詔換文武官者廕 一人。

承安五年定獲罪革廕及承廕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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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正月庚戌,定猛安謀克軍前 怠慢,罷世襲制。五月乙卯朔,定猛安謀克鬥毆殺人, 遇赦免死,罷世襲制。丁巳,定承廕人試弓箭格。」

泰和元年更定廕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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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正月己巳,以太府監孫 復言,「方今在仕者三萬七千餘員,而門廕補敘居三 之二,諸司待闕,動至累年。蓋以補廕猥多,流品混淆, 本末相舛。至於進納之人,既無勞績,又非科第,而亦 廕及子孫,無所分別。欲流之清,必澄其源。」乃更定廕 敘法而頒行之。

泰和二年,定司天、太醫等官廕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制,司天太醫、 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 許用廕。以本人見充承應,難使係班故也。泰和二年 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 官,擬令係班。除存習本業者,聽廕一名,止一子者則 不須習即廕。」

泰和七年許補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冬十月甲辰,詔應廕之家,旁 正廕足。其正廕者未出官而亡,許補廕一人。」

泰和八年,更定「承襲程試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四月,「詔更定猛安謀克承襲 程試格。」

宣宗興定二年定兵亂後非本貫理廕過期不廕例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壬辰定經兵州縣職官子孫非本貫理廕及過期不廕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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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元年詔廕張好義等官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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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以千戶張好古 歿工事,命其弟好義、好禮並襲職為千戶。二月甲寅, 以故亳州千戶邸閏陷于宋,命其子榮祖襲職。」 至元四年,定廕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十月庚辰,定品官子孫廕敘 格按《選舉志》:「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 各止一名。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 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廕者,以嫡長 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元同;如無, 立嫡長子同母弟曾元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 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 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諸用廕者,孫降 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廕者,皆於合敘品從降一 等。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 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 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諸自九品依例 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 諸職官廕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於諸官府自求職 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至元五年,定「廕開列父祖履歷、宗支、解部及儤直之 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詔諸廕官 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受宣敕劄 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 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諸廕敘 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 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 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 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至元七年,敕《諸路諸州官廕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夏四月,敕諸路達魯花赤子 弟廕敘充散府諸州達魯花赤,其散府諸州子弟充 諸縣達魯花赤,諸縣子弟充巡檢。」

至元十五年,敕:「兵官已經升擢,勿以子孫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授。 其舊職宜別授有功者。勿復以子孫承襲按《選舉 志》。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陞職者。 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 功者代之。

至元十六年,定「匠官廕敘及廕人儤直」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六年,部擬,管 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 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 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比附承廕例量擬, 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 內敘。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 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至元十七年,定「有功把總、百戶承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七年詔渡江 把總百戶有功陞遷者。把總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 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至元十九年,定陣亡軍官襲職病亡降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壬寅,命軍官陣亡者, 其子襲職。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為令。按《選舉 志》: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 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 孫堪承襲者,止令管領元軍。元帥、招討子孫為萬戶 總管,子孫為千戶總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 《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

至元二十二年,定江淮匠官廕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凡中 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 七品子于院長內敘用,以匠官無從九品闕,擬正從 五品子應廕者于正九匠官內銓註,任回理」等。「從九 月日。」

至元二十四年,詔:「廕人須察才任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詔:「諸 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閥 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 用之。」

至元二十五年,定軍官廕敘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三月,江淮行省忙兀 帶言,「宜除軍官更調法,死事者增散官,病故者降一 等。」帝曰:「父兄雖死事,子弟不勝任者,安可用之。苟賢 矣,則病故者亦不可降也。」按《選舉志》:二十五年:「軍 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弟 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 之。」

至元二十七年,詔「軍民官分別廕敘。」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詔:「凡 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 降二等敘,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成宗元貞二年詔未襲職者繳金銀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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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 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于官,違者罪之。」

大德四年更定廕敘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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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八月癸卯朔,更定廕敘格,正 一品子為正五品,從五品子為從九品,中間正從以 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按《選舉志》:「四年省 議,諸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 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 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 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 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用,雜 職於省劄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 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諸色目 人比漢人優一等廕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 一體廕敘,傍廕照例降敘。又按《志》:「以上都」虎賁司 并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准 承襲定例,以為偏負。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 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大德七年,詔「軍官與民官子孫一體儤直。」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六月癸卯,詔凡軍官子弟年 及二十者,與民官子孫同儤直一年,方許襲職萬戶大德八年,詔有子承廕者免儤使。」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辛丑,詔「有一子應承廕 者,其儤使並免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申明軍民官廕襲舊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六月,鐵木兒不花、憨刺合 兒言:「軍官與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 定制。比者近侍有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於上者,內 降聖旨,臣等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十一月,中 書省臣言:「宿衛廩給及馬駝芻料,父子兄弟世相襲 者給」之,不當給者請令孛可孫汰之按《選舉志》:十 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 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 之。

武宗至大二年議准首領官廕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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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議各衛翼 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 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 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至大三年,許輓漕萬戶、千戶承襲。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十月,江浙省臣言:「本省左丞 沙不丁言,其弟合八失及馬合謀、但的澉浦、楊家等 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為海道運糧都漕萬戶府 官,各以己力輸運官糧,萬戶、千戶並如軍官例承襲。」 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定「致仕官子孫承襲及考試免 儤直」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 仕。始聽子弟承襲。其有未老。即託疾引年。令幼弱子 弟襲職者,除名不敘按《選舉志》。四年詔諸職官子 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 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又按 志,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 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 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仁宗延祐元年定軍官襲職先試武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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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十月,監察御史言,軍官 襲職者,試以武事而後任之。制曰:可。」

延祐六年,定「土官承襲及邊腹各官用廕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四月壬辰,中書省臣言,「雲南 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彝, 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 權職以行。」制曰:「可。」按《選舉志》:六年部呈:福建、兩廣、 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敘之人, 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敘用。據腹裡、江南歷 仕「陞等遷往者,其子孫弟姪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 憫。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敘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 江南廕敘,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敘,雲 南官員擬四川廕敘,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敘。」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敕罷雜流人任子。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即位,敕罷醫卜工匠任 子,其藝精絕者擇用之。」

英宗至治三年定軍官襲職攝事例申雜流罷廕許量材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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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二月,定軍官襲職嫡長子孫 幼者,令諸兄弟姪攝之,所受敕書權襲,以息爭訟。三 月丙辰,敕醫卜匠官子孫無廕敘,能紹其業者,量材 錄用。」

泰定帝泰定二年敕廕人由本貫圖宗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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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十一月壬戌,敕軍民官廕 襲者,由本貫圖宗支申請銓授。」

泰定四年,定「職官承襲考績。」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五月,罷諸王分地州縣長 官世襲,俾如常調官,以三載為考按《選舉志》:「四年 部擬,諸職官子孫承襲,已有元定廕敘地方通例,別 難擬議,如願于廣海廕敘者,聽其所請,依例陞等遷 敘。其已咨到部省應合本省地方廕敘而未受除者, 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

文宗天曆二午命貴戚子孫肄業奎章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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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三月,設奎章閣授經郎二員, 職正七品,以勳舊貴戚子孫及近侍年幼者肄業。」

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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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四年詔武臣亡歿者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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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武官世職,歿者承襲,老疾者替,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其疏遠 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 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三月丁未,詔大小武臣亡歿者, 准世襲。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四年詔:凡大小武臣亡沒,悉令 嫡長子孫襲職,有故則次嫡承襲。無次嫡則庶長子 孫。無庶長子孫,則弟姪應繼者襲其職。如無應繼弟姪而有妻女家屬者,則以本官之俸月給之。其應襲 職者,必試以騎射之藝。如年幼則優以半俸。沒於王 事者給全俸,候長襲職。著為令。」

洪武七年,官功臣庶子。

按《明通紀》:「官功臣庶子誥曰:『古者爵有功,官有德,則 爵分五等。其於世食祿者,必宗子承之,庶子則庶人 也。朕於洪武三年,定功行賞,法前王之制。今已數年, 暇中秉鑑窺形貌,已蒼顏皓首矣。靜思曩者』。」請幫助識別此字。烏氣 壯。當群雄擾攘之秋,披堅宵晝,提三尺之鋒鋩,帥六 軍而四出。其野宿風餐,與諸功臣立命于白刃之杪, 鏖戰于猛士叢中,其患難之苦,朕備知之。且朕有天 下,諸子皆封王爵。立國方隅,惟功臣庶子未有所得。 古者宗子承之而食祿,其後庶子無所存活者有之。 所「以朕為諸功臣庶子慮恐後無依,故敕中書都府 皆爵以流官。」倘後有能捍大患而禦姦侮,則功入世 襲,不在流官數。或內有不恭而怠事者,則律如憲章。 洪武九年,命錄用武臣子孫。

按《大政紀》,「九年六月,命中書兵部錄用故武官子孫 有遺棄者。」

「洪武十年,錄用死事子孫」,先令署事以試之。

按《大政紀》:「十年十二月丁未,諭都督府訪死事者子 孫錄用之。督府舉五百十一人以聞,授指揮千百戶 有差。上恐其年少不更事,令于在京直隸衛所署事 以試之。」

洪武十三年,官「武臣子弟」參侍舍人。

按《大政紀》,「十三年正月戊戌,以武官子弟常安等百 三十人為參侍舍人。」

洪武二十年,以顏子裔孫為縣丞。

按:《大政紀》:二十年十月「壬子,以顏檜為溧陽縣丞。」檜, 顏子五十八代孫也。

洪武二十二年定「流官不許世襲。」

按:《明會典》,「凡流官不襲,左右都督及都督僉事,俱係 流官有缺,從朝廷陞調,不許世襲。」洪武二十二年,令 都指揮係世襲指揮使者,出職仍授世襲指揮使。若 指揮同知陞都指揮同知者,出職仍授指揮同知。 洪武二十四年,議定承襲人封贈制。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六月「丙寅,命禮部翰林院議軍 民姪男替伯叔職事,及弟襲兄職,養子、女婿承襲養 父、妻父封贈禮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廕敘格》。

按《明會典》,「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 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 上,滿考著績,方得請廕,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 官品,謂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凡廕敘,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長子。如嫡長子有廢 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元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 曾「元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絕嗣 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 孫。」凡廕敘遞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孫降子, 曾孫降孫,及傍廕者,皆于《合敘品從》降一等。凡廕 敘品級: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 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 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 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 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 于未入流品子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于未 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等 職事內敘。凡廕敘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用 廕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須試本經或《四書》,能 通大義。其有不通者,發還習學再試凡承廕:洪武 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任緣由、去任、身故歲 月、并所授誥敕、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 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 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 部。凡襲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 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長男早喪,及 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 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合承繼弟 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嫺。并當該衛所正官 保結呈迭。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 員相同

洪武二十七年定「武職襲替比試食俸例」

按《明通紀》:「二十七年五月,定武職比試、襲職例。凡內 外指揮千百戶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至年二十 乃比試,年及者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後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降充軍。」

洪武二十八年,申「武臣襲職比試例。」

按《大政紀》,二十八年六月,「詔出征亡故武臣子弟襲 職,如有試弓馬不中,仍令還衛署,與半俸,二年後復 比試,不中者降為軍。」

洪武二十九年,定為事官舍承襲例按《明會典》,「凡為事官舍承襲,洪武二十九年令祖從 軍,父為事典刑,襲祖職。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 父從軍就為事典刑者,發充軍。」

洪武三十年,定襲替保勘例

按:《明會典》、「凡襲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孫應襲替 而無文書來告者不准

洪武三十一年定、限年襲替例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三月,令兵部,「凡武官子弟當優 給者,令其讀書,候十五歲方許承襲。若在外衛所者, 十歲以上即令襲職,還原衛,讀書習弓馬,以候比試。」

惠宗建文元年定武官襲替會同五府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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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令武官襲替,兵 部會五府取旨。」

建文四年,《成祖》即位。嚴武臣冒襲之禁。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敕兵部嚴武 臣冒襲之禁。初,上即位,念諸將勤勞既老,而無子孫 弟姪者,特許養子及婿襲職一次,以終養之,用報前 功。其後有夤緣易姓冒襲者,故特禁之。」

成祖永樂元年定軍功及新舊官襲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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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官舍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 授職役,其子准承襲。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 者,俱准襲。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准襲。若 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准襲指揮 千百戶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征進有功 陞職者,田准承襲,不曾征進者,不准。若已致仕後有功 陞職,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 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 孫別襲。」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五月丁亥,續封靖難功臣李彬 為豐城侯,陳亨之子懋為寧陽伯,王真之子通為武 義伯,陳賢為榮昌伯,張興為安鄉伯,陳志為遂安伯, 俱子孫世襲。九月庚子,建軍功襲職例。十一月乙未, 定武職新舊官襲替法。」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元年十一月,令洪武三十二年 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 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 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 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永樂二年題准、「庶子承襲例。」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 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永樂五年,定「比試不中謫戍」之例。

按《大政紀》,五年九月丙子,兵部奏,「軍官子弟比試多 不中,請罪之。」詔姑移文戒諭,今後比試不中者,悉謫 戍交趾。

永樂六年,又定「比試不中,別選替代」之例。

按《名山藏》:「永樂六年二月,命武臣子弟襲職者,試騎 射,初試不中,罰本衛所充軍,三年覆試不中,謫戍遠 方,別選才子弟代之。」

永樂八年,廕子乞免比試。帝仍命依例比試。

按《大政紀》八年五月丁卯,羽林前衛故指揮同知賈 浩子福等三十一人,乞以父功免比試,照例優給襲 職。皇太子以武官子弟不嫺弓馬,緩急何用,命都督 府依例比試,不中者罰。

永樂九年,諭兵部申《高帝恩廕舊制》。

按:《名山藏》九年十二月諭兵部臣曰:「武臣子孫世襲, 老弱殘疾者優給之,旗較有功者優給及子孫,此高 皇帝舊制。爾等毋以四方無事,恩不至焉。」

永樂十年諭兵部,「給靖難官子孫全俸,賜鈔有差。」又 申洪武比試之例。

按《大政紀》:十年六月庚午,諭兵部尚書方賓:「靖難故 官子弟皆幼弱,可令襲職,給全俸,俟長成比試不中, 罪之未晚。」辛未,賜靖難子孫襲職者鈔有差。上謂侍 臣曰:「諸將與朕同起艱難,亦當同享安樂,而今有亡 故不逮者矣,雖有子孫襲職,豈能悉得其所?昨在宮 中,對諸子諸孫甚樂,因念及諸將子孫,心不能已,故 加之恩。故朕於一飲一食之際,未嘗不思艱難之時。」 學士胡廣對曰:「陛下所以得眾心,保洪業,蓋在于此。」 十一月戊子,命兵部及五軍都督府,自今有武官子 弟襲職者,循《洪武》比試例。

永樂十五年,定「保勘冒廕連坐」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委保襲替,詐冒不實者,本身及 保勘官俱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永樂二十二年,始廕兵部尚書金忠幼子達「為翰林 檢討。」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追贈兵部尚書金忠少師, 諡忠襄,以其子達為翰林檢討。達年始十歲,令還鄉 支俸。」幼童廕官始此。

宣宗宣德四年定武職犯罪不許承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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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犯罪革襲。」「宣德四年,令武職及子弟,有

犯不孝并敗倫傷化者,不許復職承襲
考證
宣德五年,定失機官不准襲。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不准 襲。」

英宗正統二年定應襲人文到部限年選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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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襲替期限,正統二年令:應襲子孫,十年 之內,人文到部者,准襲。若止文移往來,人不到部,雖 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襲。若原籍 行移回報,雖出十年,曾于限內告者,亦准襲。」

正統三年,定比試覓代容隱之罪。

按《名山藏》:正統三年十一月諭右副都御史陳智:「今 武臣子弟忘祖父起家之艱,漫不省武藝,赴京比試, 多有過期及覓代者。自今犯者全家戍邊,官吏受賂 及不審實,一體治罪。」

正統七年,定「襲替、借職、還職及將軍、侍衛《子孫降等 授官格》。」

按《明會典》,「凡襲替借職,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 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 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上,不許續定。惟老疾無子,方 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 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 不准借。又按:《會典》,「凡侍衛將軍襲替,正統七年議 准,『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戶者,子孫襲替授 百戶。係實授百戶、試百戶者,襲替授總旗』。」

正統十四年定「臨陣退縮不准襲」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 者,不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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