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4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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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四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二十二

  宋四

銓衡典第四十四卷

官制部彙考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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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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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職官志》:「光祿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 祭祀、朝會、宴饗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 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 牲牢、鬱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鉶豋之實。前期飭 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備,共其明水 火焉。禮畢,進胙於天子,而頒於百執事之人。分案五」, 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政和六年二月,監察 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 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 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舊制,判寺 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光祿卿、少皆為寄祿。元豐制 行,始歸本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大官令掌膳羞割 烹之事。「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 水火之齊。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 鼎俎之實。朝會宴享,則共其酒膳。凡給賜,視其品秩 而為之等。元祐初,罷《大官令》。二年復置。

崇寧三年,置尚食局,大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內酒坊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謹 其出納之政。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 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內酒坊惟造 酒以待餘用。大官物料庫,掌豫備膳食薦羞之物,以 供大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翰林司掌供果 實及茶茗、湯藥。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 「之牲牷,及大官宴享膳羞之用。乳酪院,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掌供油及鹽胾外。物料庫,掌收儲米鹽雜物, 以待膳食之須。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衛、兵械、甲胄 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 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 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御及頒給,則按籍而 出之。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 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 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凡仗衛 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宴享賓客,供幕 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舊制,判寺事 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 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 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所隸官司十有三: 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 兵杖、器械、甲胄,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 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 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 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凡 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中興後, 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大僕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掌車輅、廄牧之令;少 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車,前期 戒有司教閱象、馬。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后妃、 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總國 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 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 其騣尾筋革入於官府。凡閱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 則如格。歲終鉤覆帳籍,以上駕部。若有事於南、北郊, 侍中請降與升輅,則卿授綏。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 官以上充。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牧司、騏 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后妃、王公車 輅,給大中小祀羊。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五,置 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元祐二年,詔「外監事令本寺 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軍專隸大僕,直達樞 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三年,詔省主簿一員。崇 寧二年,詔大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 馬事上樞密院所隸官司:車輅院,掌乘輿法物,凡大 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 先後之序。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掌國馬,別其駑 良,以待軍國之用。鞍轡庫,應奉御馬鞍勒,及以韉轡 給賜臣下。」養象所,掌調御馴象、駝坊車營。致遠務,掌 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牧養。「上下監,掌治療病馬 及申駒數,若有耗失則送皮剝所。」元豐末,廢畿內牧 馬監。元祐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 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 至道三年,罷而復置。使一人,咸平三年置,以兩省以 上官充;副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都監 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 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宣 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 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 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 點,隸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及押司官一 人。

鞍轡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 內侍充。掌御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 并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併入太僕寺。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 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 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 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 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 「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 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 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 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 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 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 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 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 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 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 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 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 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 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 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 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 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 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 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 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 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 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 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 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 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 官失斷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 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 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 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 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 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 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 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 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 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 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 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 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 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 各兼評事,繫御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刑分案 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 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 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 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 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 胥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 四人。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 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 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 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 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 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 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 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 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 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夷君 長、使价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 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 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 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其周嵩、 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 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禮儀》成服,則 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分案四, 置吏九,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 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 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 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 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 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 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 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 授之事。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已上並屬鴻 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人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 一人,以選人充。掌供籍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 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 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總 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京都官吏祿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至」 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庾。槁秸則歸諸場, 歲具封樁、月具現存之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 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 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凡 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 先期辦具,造麴糵,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籍田, 有事於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 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 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詔 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 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初, 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 兼判。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 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出管幹官,令提舉司 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 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七 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 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 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 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官制行, 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元祐 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八 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 將、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 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屬凡 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 祿食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 農。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排岸 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園苑四:玉津、瑞聖、 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 游幸宴設。下卸司,掌受納綱運。都麴院,掌造麴,以供 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水磨務,掌水磑 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 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炭場,掌儲 炭,以供百」司之用。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併隸 倉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 施行。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復置簿。隆興元年, 併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詔「糧綱有 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 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 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 寺。」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 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 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 揮,不許支撥。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 寺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 差官盤糧,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 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 定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亦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 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 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 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 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 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 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 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 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 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若春秋授 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 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 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準,乘時賒貸,以濟 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 鹽鈔募人入豆穀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 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祼,則卿置幣。奠 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 五。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 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 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準,其市易 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 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 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 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 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所隸官司二 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 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 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西京、南京、北京各置 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 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貨賄藏焉。祗候 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椿者皆入 焉。」

神宗常憤契丹倔彊,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徽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 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 鬻。」「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糧料院,掌 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券準 給。「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都商稅務, 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左藏。」「汴河上下鎖,蔡河 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 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 皆隸焉。「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 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 通邊糴。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 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 準折支用。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交引庫,掌 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 取,而濟其緩急。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 濟民疾。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 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香藥庫,掌出納外國 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 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 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 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 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 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併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 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 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 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庫、惠民局如前制,所 置左藏南庫。係椿管御前激賞庫改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 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

二局,係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

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 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 授諸生。

舊以「講書」 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祐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併《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 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 士十人。」

舊係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太學博士」 ,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祭 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 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 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其 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 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 「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 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 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 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 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 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 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 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 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 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 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 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 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 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 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 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 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序 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 之不逮者。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 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 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 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 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 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巖 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 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 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 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 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 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 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 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 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 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并委博 士逐月巡所隸齋,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 令不罷講說。」從之。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 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 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 選學行純備,眾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 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 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 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 學上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 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 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 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 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 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 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復 置《春秋》博士。崇寧元年省罷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 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 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 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 舍生。仍建外學於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 學錄五人。職事人保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 學二人,齋長、齋諭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 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 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 處外舍於外學。外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 太學《自訟》齋移於外學。諸路貢生並入外學,候依法 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 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 學敕令格式。」從之。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 司成、司業各一員。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 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內,內外既殊,高下未 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 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 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 官謁禁。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 員,大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 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 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 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 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 用謄錄。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 廷除授。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 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 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 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 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 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 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 之。八年,詔兩學博士、正、錄并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 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願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 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宮 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 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過填闕。諸內舍上 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 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 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 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 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 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 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 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 學博士替成資闕。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未 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 一人。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 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宮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 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 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大學博士三員, 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 員,兼管石經閣,以不釐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武 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 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 等,豈專學孫、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 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 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 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 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 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其學諭, 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宗學,元豐六年, 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 年復置。崇寧初,立《月書》季法。南渡初,建學。嘉定更新 置四齋,後再增三齋。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 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姪等置師傅,執政謂環 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咸平初,遂 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 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五年又改稱某 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亂,宗學遂 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 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 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 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 學教授一員、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 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 庫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 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 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併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 復置一員。三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 七年,復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 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 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 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 爵瓚、照燭。元豐《官制》行,始制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 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 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 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 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 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 其名物而攽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 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熙 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 「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 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又 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 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 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分案四,置吏八。 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 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綾 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染院,掌染 絲枲幣帛。裁造院,掌裁製服飾。文繡院,掌纂繡,以供 乘輿服御及賓客祭祀之用。」

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 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旌節官二人,鑄 印、篆文官二人,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 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 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 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 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 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 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幹,器物之 「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 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 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 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 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 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 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 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 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 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 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 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 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 修之事;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竹木務, 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 外營造之用;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 外營造之用。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䴬,以給 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塼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 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 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 薪爨。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 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 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𥳑 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 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 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 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 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曹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胄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 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 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胄、劍戟 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 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 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 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 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 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 樣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 制。」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 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於受 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麤利鈍以為之賞 罰。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皮角場,掌 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 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 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 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 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 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 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 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 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無輒出所,由是呈驗 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 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 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 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 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 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 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 丞一人出外治河箒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 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元豐正名, 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 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 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 淮、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 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揵之數,前期儲 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 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 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 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 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涖事, 即干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元祐 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 置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 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 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 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元符三年,詔罷北 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重和元年,工 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為南、北兩 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 法,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 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 有積水則疏導之。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 紹興九年,復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 府,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 置官。

司天監監、少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 正、冬官正,靈臺郎、保章正、挈壺正各一人。掌察「天文 祥異,鐘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祭告神名版位。」 晝日監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充禮生四 人,曆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知算造正式。」元豐《官制》 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祕書省。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 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 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而有都點檢。「副都點檢」 之名,在都指揮之上,後不復置。入則侍衛殿陛,出則 扈從乘輿。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衛。鹵簿、儀仗,掌 宿衛之事。都指揮使以節度使為之,而副都指揮使、 「都虞候以敕史以上充,資序淺則主管本司公事」;馬、 步軍亦如之。備則通治,闕則互攝。凡軍事皆行以法 而治其獄訟,若情不中法,則稟奏聽旨。騎軍有殿前 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鎗班、 東西班、散直、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步軍有 御龍直、骨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軍指 揮,諸班有都都虞候、指揮使、都軍使、都知、副都知、押 班。御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 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騎軍、步軍,有 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 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 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 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於殿前司。元祐七年,簽書樞 密院王巖叟言:「祖宗以來,三帥不曾闕兩人,若殿帥闕,難於從下超補。姚麟係殿前都虞候,合升作步軍 副都指揮使。」紹聖三年,詔殿前指揮使、金鎗弩手班、 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並依元豐詔旨。政和 四年,詔:「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 揮使在正任承宣使之上,殿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 使之上,渡江後,都指揮間虛不除,則以主管殿前司 一員任其事。」其屬有幹辦公事、主管禁衛二員,準備 差遣、準備差使、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書寫機宜文 字一員。本司掌諸班直、禁旅、扈衛之事。捧日、天武四 廂隸焉。訓齊其眾,振飭其藝,通輪內宿併宿衛親兵 並聽節制,其下有統制、統領、將佐等分任其事。凡諸 軍班直功賞、轉補、行門、拍試、換官、閱實排連,以詔於 上。諸殿侍差使年滿出職,祗應,參班覈其名籍,以時 教閱,則謹鞍馬、軍器、衣甲之出入。軍兵有獄訟,則以 法鞫治。初,渡江,草刱三衛之制未備,稍稍招集填制, 三帥,資淺者各有主管某司公事之稱。又別置御營 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其後外州駐劄,又有御前諸軍 都統制之名,又併入神武軍,以舊統制、統領改充殿 前司統制、統領官。乾道中,臣僚言:「三衛軍制,名稱不 正,以舊制論之,軍職大者凡八等,除都指揮使或不 常置外,曰」殿前副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步軍 副都指揮使,次各有都虞候,次有捧日、天武四廂都 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秩秩有序,若登第然。 降此而下,則分營、分廂各置副都指揮使。邊境有事, 命將討捕,則旋立「總管」、鈐轄、「都監」之名,使各將其所 部以出。事已,復初,令以宿衛虎士,而與在外諸「軍同 其名,以統制、統領為之長,又使遙帶外路總管、鈐轄, 皆非舊典,所當法祖宗之舊。正三衙之名,改諸軍為 諸廂,改統制以下為都虞候、指揮使。要使宿衛之職, 預有差等,士卒之心,明有所係,異時拜將,必無一軍 皆驚之舉。」時不果行。淳熙以後,四廂之職多虛,而殿 司職司有權、管幹有時暫照管之號,愈非乾道以前 之比矣。

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 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 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所掌如 殿前司官。所領馬軍,自龍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 揮,龍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 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使、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 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於馬軍 司。政和四年,詔以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 在正任觀察使之上,馬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 上。中興復置,主管侍衛馬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 事、準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出戍建康,差 主管機宜文字一員,掌馬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 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各籍, 覈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 龍衛四廂隸焉。

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 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 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如殿前 司所領。步軍。自神衛而下,左右四廂都指揮使,左右 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 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 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於步軍司。政和四年,詔以 步軍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防禦使之 上。中興後,置主管侍衛步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 事二員,準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步軍之 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 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校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 防敕應,則糾率差撥,「神衛四廂」隸焉。

環衛官: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左右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左、右驍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武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屯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衛》官軍《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監門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千牛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諸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並為環衛官,無定員,皆命 宗室為之,亦為武臣之贈典。大將軍以下又為武官 責降散官。政和中,改武臣官制,而環衛如故,蓋雖有 四十八階,別無所領故也。靖康元年,詔以武安軍節 度使錢景臻等為左金吾衛上將軍,保信軍節度使 劉敷等為右金吾衛上將軍。用御史中丞陳過庭言, 遵藝祖開寶初罷王彥超、武行德等歸環衛故事也。 其禁兵分隸殿前及侍衛兩司,所稱十二衛將軍,皆 空官無實,中興多不除授。隆興中,始命學士洪遵等 討論典故,復置十六衛,號環衛官。其法,節度使則領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承宣使則領左、右衛「上將軍,在內則兼帶,在外則不帶,正任為上將軍,遙郡為大將 軍,正親兄弟子孫試充。」又詔祖宗諸后,自明肅至欽、 慈諸后及后妃嬪御之家,各具本宗堪充諸衛官,以 名御聞。又詔三衛郎為三衛侍郎。又詔博士並差文 臣。崇寧四年二月置,五年正月罷。

皇城司幹當官七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內侍都知、 押班充。掌宮城出入之禁令。凡周廬宿衛之事,宮門 啟閉之節皆隸焉。每門給銅符二、鐵牌一,左符「留門」, 右符「請鑰。」鐵牌則請鑰者自隨,以時參驗而啟閉之。 總親從、親事官名籍,辨其宿衛之地,以均其番直。人 物偽冒不應法,則譏察以聞。凡臣僚朝覲,上下馬有 定所,自宰相、親王以下所帶人從有定數,揭牓以止 其喧鬨。元豐六年,詔幹當皇城司除兩省都知、押班 外,取年深者減罷,止留十員。元祐元年,詔幹當官閱 三年無過者遷秩一等,再任滿者減磨勘。二年、元符 元年,詔:「應宮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稟公事、傳送文書, 并御廚、翰林、儀鸞司非次祗應,聽於」便門出入,即不 由所定門者,論如《闌人律》。應差辦人物入內及內諸 司差人往他所應奉,並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歷諸門 報皇城司。二年,詔「皇城司任滿酬獎,依熙寧五年指 揮,再任滿無遺闕取旨。」政和五年,詔「皇城司可刱置 親從弟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

親從官舊有四指揮,元額共二千二百七十人。

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釐使為將軍,副使為中郎將, 使臣以下為左右郎將,通以十員為額。宗室不在此 例。除管軍則解,或領閤門、皇城之類則仍帶,雖戚里 子弟,非戰功人不除。批書印紙屬殿前司。是時,帝諭 宰相,以為如文臣館閣,儲才之地。紹熙初,嘗欲留闕, 以儲將才,循初意也。嘉泰中,復申明隆興之詔,屏除 貪得妄進,以重環尹之官。嘉定二年,復因臣僚言,專 以曾為兵將,其功績及名將子孫之有才略者充。通 前後觀之,可以見環衛儲才之意。

三衛官:三衛郎一員,秩比大中大夫;中郎為之貳;文 武各一員,秩比朝議大夫;博士二員,主簿一員。親衛 府,郎十員,中郎十員。勳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翊衛 府,郎二十員,中郎二十員,文武各四十員。三衛郎治 其府之事,率其屬日直於殿陛,長在左,立起居郎之 前,貳分左右,文東武西,立都承旨之後。仗退,治事於 府。博士掌教道校試三衛所習文武之藝。親衛立於 殿上兩旁,勳衛立於朵殿,翊衛立於兩階衛士之前。 三衛郎依給舍,中郎依少卿,餘依寺丞。親衛官以后 妃、嬪御之家,有服親及翰林學士并管軍正任觀察 使以上子孫。勳衛官以勳臣之世,賢德之後;有服親 大中大夫以上及正任團練使、遙郡「觀察使以上,翊 衛官以卿監、正任刺史、遙郡團練使以上,並以為等。 其將校、十將、節級等應合行事件,比第四指揮及見 行條貫。」六年三月,「應臣僚輒帶售雇人入宮門罪賞, 並依《宗室法》;將帶過數,止坐本官。若兼領外局。所定 人從,非隨本官輒入者,依闌入法。」十一月,詔嘉王楷 差提舉皇城司整肅隨駕禁衛所。靖康元年,詔應入 皇城門,依法服、本色輒衣便服及不裹頭帽入出者, 並科罪。所隸官屬:一,冰井務,掌藏冰以薦獻宗廟、供 奉禁庭及邦國之用。若賜予臣下,則以法式頒之。中 興初,為行營禁衛所差主管官掌出入皇城、宮殿門 等敕號,察其假冒。車駕行幸則糾察導從。紹興元年, 改稱「行在皇城司。」提舉官一員,提點官二員,幹當官 五員,以諸司副使、內侍都知、押班充。掌皇城宮殿門, 給三色牌號,稽驗出入。凡親從、親事官五指揮,入內 院子、守闕、入內院子指揮,總其名籍,均其勞役,察其 功過而賞罰之。凡諸門必謹所守,蠲潔齋肅。郊祀大 禮,則差撥隨從守衛,有宴設則守門約闌。每年春秋, 按賞親從逐指揮親事官,第一指揮長行三色武藝、 弓弩鎗手。皇城周回或有墊陷,移文修整。嘉定間,臣 僚言:「皇城一司,總率親從,嚴護周廬,參錯禁旅,權亞 殿巖。乞專以知閣御帶兼領,仍立定親從員額,以革 泛濫。」並從之。

客省引進使,客省使、副使各二人,掌國信使見、辭、宴 賜及四方進奉、四裔朝覲、貢獻之儀,受其幣而賓禮 之,掌其饔餼、飲食,還則頒詔書,授以賜予。宰臣以下 節物,則視其品秩以為等。若文臣中散大夫、武臣橫 行刺史以上,還闕朝覲,掌賜酒饌;使闕,則引進。四方 館、閣門使副互權。大觀元年,詔「客省、四方館不隸臺」 察政和二年,改定武選新階,乃詔客省、四方館、引進 司、東、西上閤門所掌職務格法,並令尚書省具上。又 詔「高麗已稱國信,改隸客省。」靖康元年,詔客省、引進 司、四方館、西上閤門為殿庭應奉,與東上閤門一同 隸中書省,不隸臺察。

引進司使、副各二人。掌臣僚、蕃國進奉禮物之事,班 四方館上。使闕,則客省、四方館互兼。

四方館使二人,掌進章表。凡文武官朝見、辭謝、國忌 賜香,及諸道元日、冬至、朔旦慶賀起居章表,皆受而進之。郊祀大朝會,則定外國使命及致仕未升朝官、 父老陪位之版。進士、道、釋亦如之。掌凡護葬、賻贈、朝 拜之事。客省、四方館,建炎初併歸東上閤門,皆知閤 總之。

東、西上閤門、東上閤門、西上閤門使各三人,副使各 二人,宣贊舍人十人。舊名通事舍人政和中改祗候十有二人。掌 朝會、宴幸、供奉贊相禮儀之事,使、副承旨稟命,舍人 傳宣贊謁,祗候分佐舍人。凡文武官自宰臣,宗室自 親王,外國自契丹使以下,朝見、謝辭,皆掌之。視其品 秩以為引班、敘班之次,贊其拜舞之節,而糾其違失。 若慶禮奉表,則東上閤門掌之。慰禮進名,則西上閤 門掌之。《月進班簿》,歲終一易,分東西班揭貼以進。自 客省而下,因事建官,皆有定員,遂立積考序遷之法, 聽其領職。居外增置看班祗候六人,由看班遷至使, 皆五年,使以上七年遇闕乃遷,無闕則加遙郡。元豐 七年,詔客省、四方館使、副領本職,外官最高者一員 兼領閤門事。元祐元年,詔客省、四方館、閤門並以橫 行通領職事。紹聖三年,詔看班祗候有闕,令吏部選 定,尚書省呈人材,中書省取旨差。崇寧四年,詔閤門 依元豐法隸門下省。大觀元年,詔閤門依殿中省例, 不隸臺察。政和六年,詔宣贊播告,直誦其辭。靖康元 年,詔閤門並立員額。

監察御史胡舜陟奏:「閤門之職,祖宗所重:宣贊不過三五人,熙寧間,通事舍人十三員,祗候六人,當時議者猶以為多。今舍人一百八員,祗候七十六員,看班四員,內免職者二百三員,由宦侍恩倖以求財,朱勔父子交買尤多,富商豪子往往得之。真宗時,諸王夫人因聖節乞補閤門。」 帝曰:「此職非可以恩澤授。」 不許。神宗即位之初,用宮邸直省官郭昭選為閤門祗候。司馬光言:「此祖宗以蓄養賢才,在文武為館職,其重如此。今豈可賣以求財,乞賜裁省。」 故有是詔。

舊制有東、西上閤門,多以處外戚、勳貴。建炎初元,併 省為一,其引進司、四方館併歸閤門客省。循舊法,非 橫行不許知閤門。紹興元年,帝以朱籛孫藩邸舊人, 稍習儀注,命轉行、橫行一官主管閤門。又曰:「藩邸舊 人,自內侍及使臣皆不與行在職任,止與外任。」籛孫 以閤門無諳練人,故留之。五年,詔右武大夫以上並 稱「知閤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官未至者,即稱「同知 閤門事」,「同兼客省、四方館事。」以除授為序。稱「同知」者 在知閤門之下。宣贊舍人任傳宣、引贊之事,與閤門 祗候並為閤職,間帶點檢閤門簿書公事。紹興中,許 令供職注授內外合入差遣,闕到然後免供職。其後, 供職舍人員數稍冗,裁定以四十員為額。乾道六年, 上欲清閤門之選,除宣贊舍人、閤門祗候仍舊通掌 贊引之職,外置閤門舍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 諸殿覺察失儀,兼侍立,駕出、行幸亦如之。六參常朝 後殿引親王起居,倣儒臣館閣之制,召試中書省,然 後命之。又詳轉對,如職事官供職滿三年與邊郡。淳 熙間置看班祗候,令忠訓郎以下充,秉義郎,以上始 除閤門祗候。又增重薦舉。閤門祗候之制,必廉幹有 方略、善弓馬,兩任親民無遺闕及曾歷邊任者充。紹 熙以來,立定員額。慶元初,申嚴閤門長官選擇其屬 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 云。

帶御器械宋初,選三班以上武幹親信者,佩櫜鞬、御 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御帶。咸平元年,改為帶御器 械。景祐二年,詔自今無得過六人。慶曆元年,詔遇闕 員,曾歷邊任有功者補之。中興初,諸將在外多帶職, 蓋假禁近之名,為軍旅之重。紹興七年,樞密院言「帶 御器械官常帶插」,帝曰:「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 笴,骹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時,至飾以金玉,車駕每出, 為觀美而已。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二十九年, 詔中外舉薦武臣,無闕可處,增置帶御器械四員,然 近侍亦或得之。乾道以來,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字 之上。淳熙間,凡正除軍中差遣或外任者,不許銜內 帶行,又須供職一年,方與解帶恩例。於是屬鞬之職, 益加重焉。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宋初,有內中高品班院。淳化五 年,改入內內班院,又改入內黃門班院,又改內侍省 入內內侍班院。景德三年,詔:「東門取索司可併隸內 東門司,餘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 內侍班院可立為入內內侍省,以諸司隸之。」宋初,有 內班院,淳化五年,改為黃門,九月,又改內侍省。入內 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 通侍禁中,役服褻近者隸入內內侍省,拱侍殿中,備 洒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有都 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 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內侍省 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 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二百八十人為定 員。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 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押班,次遷副都知,次遷都 都知,遂為內臣之極品。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 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為定式。其官 稱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 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押班之名,置殿中 監以易內侍省。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為此名 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以通侍大夫 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大夫易景 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 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 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 內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御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省充,掌案 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內東 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省充,掌宮禁人物出 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 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 由付有司準給。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 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後苑勾當官,無定 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臺殿、種藝雜飾,以備游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龍圖、天章、 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 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軍頭、引見 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閤門宣贊舍 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 兩直軍員之名。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 知充,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 皆在焉。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 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 賓客之令。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 有冗費,可廢,併歸入內內侍省。舊制,內侍遇聖節許 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 三十二年,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眾,孝宗即命 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 為額。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 十人。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 不許預聞他事。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 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 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訟 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 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姦伏則戒所 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 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 官攝牧。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 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 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 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 其官曹分職蒞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 城爭鬥及推鞫之事;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 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 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 隸焉。分案六,置吏六百。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 為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祿,禁其受賕,省衙前 役以寬民力,釐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 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 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 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 二廂。六年,王巖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 治明文,請事繫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 從之。紹聖六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 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 治。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 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豐初增置于新 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令》,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 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 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 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二 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 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 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 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倣此,易胥 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 尚書省。從之。

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至道後,知府者必帶「權」 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等,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 李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閒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 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倣此。」二年,詔皇 子領牧祿,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 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 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 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 入《條令》。

臨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鈐轄。」建炎三年,詔改 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 江府,紹興駐蹕臨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 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 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 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 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 官,以聽民之訟訴。

「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久充。」 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 ,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 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 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詔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 有所收索,則供進;凡省、臺、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 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 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 辦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 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 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 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 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 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 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乾道七年,皇太子 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僉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 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 推官三員。有旨,「少尹比放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 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 尹事,臨安府知、通、僉、「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 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 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 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依舊。」從之。淳熙 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 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釐務總管、 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 將十五員,安撫司準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 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鈐五員。開禧三年, 復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河南應天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尹以下, 掌同開封府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

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 次府及節度州準此。

通判一人。以朝官充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簽書使院牙 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數。戶曹 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賦,法曹專掌讞議,士曹或蔭 敘起家,不常置。

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為給簿、尉奉。

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釐務。

次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司理,文學,助教, 牧尹以下所掌,並同《開封》。

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為興元牧,其後又為京兆、江陵牧,自餘無為者。

尹闕則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諸司使充通判一人。

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史均禮。大藩或置兩員,戶少事簡,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

使院牙。職事並同前。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 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 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壻年勞久次者。若外任 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 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節度 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 相」,以待勳賢故老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隨其舊職或 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 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 之大者使相繫銜。至是,皆南省奉行,而開府不預。八 年,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 判大名府。元祐五年,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為 開府儀同三司、守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 致仕。」自崇寧五年,司空左僕射蔡京為開府儀同三 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其後故相而除則有 劉正夫、余深,前執政則有蔡攸、梁子美,外戚則有向 宗回、宗良、鄭紳、錢景臻,殿帥則有高俅,內侍則有童貫、梁師成。宣和末,節度使五六十人,議者以為濫。

親王、皇子二十六人,宗室十一人,前執政二人,大將四人,外戚十人。宦者、恩澤計七人。

中興,諸州升改節政鎮凡十有二,是時諸將勳名有 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

宋朝元臣拜兩鎮節度使者才三人:韓琦、文彥博,中興後呂頤浩是也。三公卒辭之,而諸大將若韓、張、呂、岳、楊、劉之流,率至兩鎮節度使。其後加至三鎮者三人:韓世忠,「鎮南、武安、寧國,張俊靜江、寧武、靜海,劉錡護國、寧武、保靜。」

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后妃之族拜者不一。然自建 炎至嘉泰,宰相特拜者六人。

呂頤浩、張俊、虞允文皆以勳,《史浩》以舊,趙雄、葛邲以恩。

執政一人。葉右丞請幫助識別此字。從官二人而已。張端明澄楊敷學倓惟紹興 中曹勛、韓公裔,乾道中曾覿,嘉泰中姜特立、譙令雍, 皆以「攀附恩澤」,亦累官至焉,非常制也。

承宣使無定員,舊名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詔:「觀 察留後乃五季藩鎮官以所親信留充後務之稱,不 可循用,可𠜍以軍名,改為承宣使。」唐有留後,五代因 之。宋初,留後、觀察皆不得本州刺史。大中祥符七年, 令有司檢討故事,始復帶之。

觀察使無定員。初沿唐制置諸州觀察使。凡諸衛將 軍及使遙領者,資品並止本官敘。政和中,詔「承宣、觀 察使仍不帶持節等。」

防禦使、團練使,諸州刺史,無定員。靖康元年,臣僚言: 「遙郡正任,恩數遼絕,自遙郡遷正任者,合次第轉行。 今自遙郡與落階官而授正任,直超韓本等正官,是 皆姦巧,希進躐取。乞應遙郡承宣使有功勞除正任 者,止除正任刺史。」從之。凡未落階官者為遙郡,除落 階官者為正任,朝謁、御宴,惟正任預焉。遙郡並止本 官,敘正任復次第轉行。考之舊制,梯級有差。中興以 後,節度移鎮寖少,後有一定,不易徑遷太尉,承宣、觀 察徑作一官,及遙郡落階,官久就除正任。紹興末,臣 僚以為言,雖復置檢校官,餘未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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