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二
內閣
编辑新除大學士,應爲某殿某閣大學士,兼某部尚書及行走,前後班次由內閣具奏請旨。
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外,以尚書協辦閣務,出自特簡。
乾隆十三年,諭:『大清會典開載內閣,滿漢大學士員數無定出自簡在等語。本朝由內三院改設內閣大學士未有定數,自是官不必備惟其人之意,而康熙年間滿漢大學士率用四人,至雍正年間以來多用至六人,更或增置一、二人協辦。朕思內閣居六卿之上,滿漢大學士應有定員方合體制,嗣後定爲滿漢各二人,其協辦,滿漢或一人或二人,因人酌用。又大學士官銜例兼殿閣,會典所載四殿二閣,未爲畫一,其中和殿名從未有用者,即不必開載著增入。體仁閣名則三殿三閣,較爲整齊,再大學士員闕定例,請旨開例亦有遲。至十一月后始行請旨者,朕思大學士職司襄贊,如其宣力有年遇有告休病故,不忍遽行,竢至一月以後者乃國家眷念舊臣,加恩輔弼之意。若緣事降革,則機務重地未容久曠,自應即行開例,不必請旨,將此載入會典,永著爲例,欽此。』
又諭:『向來協辦大學士之設,原因大學士有在內廷行走或奉差在外者,閣務需人坐辦,是以別簡人員協同辦理。初無額設之官若由協辦而簡任封疆則不必帶虛銜,嗣后大學士兼管總督者,著帶大學士銜。其協辦大學士監管總督者,不必帶協辦大學士銜,著爲例,欽此。』
侍讀
编辑學士以下辦本章分五所:曰滿本房、滿侍讀學士二人,侍讀四人,中書三十九人,貼寫中書二十四人專司繕寫清字,較正清文。曰滿本房、滿侍讀學士二人,漢侍讀學士二人,滿侍讀三人,漢軍侍讀二人,漢侍讀學士二人,滿侍讀學士三人,漢軍侍讀二人,滿中書三十一人,漢軍中書八人,滿貼寫中書十有六人專司繙譯清漢文,漢中書三人繕寫本單。曰蒙古本房,蒙古侍讀學士二人,侍讀二人,中書十有六人,貼寫中書六人專司繙譯外藩章奏及繕寫頒行西番屬國。詔勅曰:滿票籖處,滿侍讀三人; 滿漢本房兼票籖處,滿中書二十人,貼寫中書八人;蒙古本房兼票籤處,中書二人;漢中票籤處,漢侍讀二人,漢中書二十七人,專司繕寫清漢票籤記載諭旨及撰文之事。
各部院本章兼用清漢文,該衙門委官送內閣大學士票擬,發票籤處書籤進呈。直省本章不兼用清文,由通政使司送內閣發漢本房繙譯、滿本房誊寫校對無訛,侍讀學士、侍讀等閱定,送大學士票擬,發票籤處書籤進呈。
乾隆四年,諭:本章出入,關繫重大,防微杜漸,不可不慎。嗣後凡有應發本章,批本處未發,內閣即奏聞,內閣未發,部院即奏聞,不必轉相詢問。庶將來朦溷遲延之弊可以永杜矣。
乾隆十三年,諭:向來各處本章有題本、奏本之別,地方公事則用題本,一己之事則用奏本,題本用印,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朝。蓋因其時綱紀廢馳,內閣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別名色?著將向用奏本之處概用題本,以示行簡之意。欽此。
內庭批本處曰紅本房,凡票擬進呈得旨後,紅本房批清文發內閣,漢學士批漢文,每日給事中一人赴內閣親領抄發,各部院奉行。
紅本下內閣,管副本中書於副本加籤,錄原旨送皇史宬收貯。
紅本下科,該科滕錄底本,以原本送內閣交典籍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