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3期。

被告人段义和,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原系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山东省人大代表,第十三届济南市人大代表。2007年7月16日,被依法罢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职务。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志,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原系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2007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6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常兵,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原系济南市市中区玉函南区“利达”汽修厂(个体)业主。2007年7月18日,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涉嫌爆炸犯罪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于2007年7月10日立案侦查。2007年7月14日,该案变更管辖,由山东省公安厅立案侦查。2007年7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7月19日,段义和涉嫌的受贿犯罪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7月2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7月20日和2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办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7月21日和22日告知了段义和、陈志、陈常兵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7月25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爆炸罪

被告人段义和于1993年至1995年在山东省聊城地区挂职地委副书记期间,与宾馆女服务员柳海平相识。1997年段义和利用职权将柳海平安排到济南市工作,并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期间,柳海平不断向段义和提出种种要求,段义和逐渐对其厌烦而又难以摆脱。2007年2月以后,段义和与侄女婿被告人陈志多次密谋,企图以制造交通事故、伪装抢劫等方式,致柳海平伤残,使其失去纠缠能力,最终商定采用爆炸方法。为此,段义和向陈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个人照片、房门钥匙、汽车遥控器等物品。陈志找到被告人陈常兵,告知其犯罪意图,陈常兵同意帮助实施。2007年3、4月,陈常兵向陈志提出可以使用遥控爆炸的方法,并商定由陈志负责准备炸药、雷管,陈常兵负责制作遥控爆炸装置。陈志将此方法告诉段义和,段义和同意并亲自向他人索要炸药未成。2007年4、5月,陈志向廉德金(另案处理)索要了5枚雷管和约2公斤硝铵炸药,陈常兵用汽车旧防盗器制作了遥控装置。两人进行了两次试验,均引爆成功。此后,陈志、陈常兵共同制作了作案用的遥控爆炸装置。在段义和的催促下,2007年7月9日17时许,陈志与陈常兵二人携带爆炸装置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附近柳海平的停车处,由陈志用遥控器打开柳海平的车门,将爆炸装置塞入驾驶员座位下。后二人驾车跟踪下班回家的柳海平。17时30分许,当柳海平驾车行至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52号附近时,陈志用遥控器引爆炸药,致柳海平当场被炸死,同时,致两名过路的群众受伤,柳海平所驾车辆与一辆行驶至此处的出租车毁损。作案后,陈常兵开车与陈志逃离现场。陈志将遥控器和手机砸毁并沿途丢弃,回到家后其打电话告诉段义和“事已办好”。

二、受贿罪

(一)2000年11月至200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济南市姚家镇党委书记李平职务晋升提供帮助,9次收受李平所送人民币19.5万元、消费卡3.5万元,实际占有李平指使济南市历下区村镇建设开发公司购买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377427.28元。

(二)2001年和2004年8、9月,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田庄晋升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2次收受田庄所送人民币3万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53.55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6553.55元。

(三)2002年至2006年春,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原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副主任昝金平个人工作调动、晋升为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室主任及其子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帮助,7次共收受昝金平所送人民币8万元。

(四)2005年,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瑞境置业公司取得瑞境皇冠水岸小区建设开发提供帮助,2005年3、4月和2006年11月,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幼华所送人民币共计50万元。

(五)2005年3、4月,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受原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李平之妻韩美芹之托,为使李平从轻受到刑事处罚及不退交赃款提供帮助,3次收受韩美芹所送人民币3.2万元。 (六)2006年至2007年3月,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原齐河县委书记李风臣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提供帮助,3次收受李风臣所送人民币3.2万元。

(七)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段义和利用担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向原历城区委书记郭作贵索取人民币5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段义和财产中有折合人民币1183415.59元的款物,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7年8月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采用爆炸方法,在下班高峰期间、市区交通要道上作案,当场炸死被害人柳海平,还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报废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爆炸罪。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动中,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段义和身为高级领导干部、陈志身为公安干警,采用爆炸方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陈常兵虽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段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正常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段义和有1183415.59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段义和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2007年8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陈常兵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段义和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被告人陈常兵作案所用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9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义和、陈志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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