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语言
监视
编辑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4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1.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596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77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77 年 11 月 16 日公布
2.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5288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全文4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467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4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3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4.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034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23, 34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230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全文44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3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457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4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增訂第7之1, 7之2, 24之1, 35之1條
修正第1, 3, 7, 8, 17, 23, 25, 32, 34, 35, 36, 41, 44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7、8、17、23、25、32、34、35、36、41、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24-1、35-1 條條文;除第 7-1、7-2、17、35-1、41 條及第 35 條第 10 款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5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522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5 條;除第 7、54、65、67、72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