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民國演義
◀上一回 第一二九回 爭魯案外交失敗 攻梁閣內哄開場 下一回▶

  卻說梁閣由奉張保舉,本為洛陽所忌疾,況梁有財神之名,財神為奉派所用,奉方有財神,洛方只得請天殺星下凡。洛吳怎不起鄰厚我薄之感?爰趁魯案机會,拍出一電,聲討梁閣。電文大旨,說:

  害莫大于賣國,奸莫甚于媚外,一錯鑄成,万劫不复。

  自魯案問題發生,展至數年,經過數閣,幸賴我人民呼吁匡救,卒未斷送外人。膠濟鐵路為魯案最要關鍵,華會開幕經月,我代表壇坫力爭,不獲已而順人民請求,籌款贖路,訂發行債票,分十二年贖回,但三年后得一次贖清之辦法。外部訓條,債票盡華人購買,避去借款形式,免受种种束縛,果能由是贖回該路,即与外人斷絕關系,亦未始非救急之策。乃行將定議,梁士詒投机而起,突竊閣揆,日代表忽變態度,推翻前議,一面由東京訓令駐華日使,向外交部要求,借日本款,用人由日推荐,外部電知華會代表,复電稱:請俟与英、美接洽后再答。當此一發千鈞之際,梁士詒不問利害,不顧輿情,不經外部,徑自面复,竟允日使要求,借日款贖路,并訓令駐美各代表遵照,是該路仍歸日人經營,更益之以數千万債權,舉歷任內閣所不忍為不敢為者,梁士詒乃悍然為之。舉曩昔經年累月人民之所呼號,代表之所爭持者,咸視為儿戲。犧牲國脈,斷送路權,何厚于外人?何仇于祖國?縱梁士詒勾援結党,賣國媚外,甘為李克用、張邦昌而弗恤。我全國父老兄弟,亦斷不忍坐視宗邦淪入异族。祛害除奸,義無反顧,惟有群策群力,奮起直追,迅電華會代表,堅持原案。……

  此電發于十一年一月五日,對于梁閣,可謂攻訐得体無完膚。電發后,直系各督軍省長,如蘇之齊燮元、王瑚,鄂之蕭耀南、劉恩源,陝之馮玉祥、劉震華,魯之田中玉,贛之陳光遠、楊慶鋆等,以及附直之河南趙倜,安徽馬聯甲等,也一致通電,響應吳氏,于是奉天老張,乃也拍電中央,為梁閣辯護。略謂:

  作霖上次到京,隨曹使之后,促成內閣,誠以華會關頭,內閣一日不成,國本一日不固,故勉為贊襄。乃以膠濟問題,梁內閣甫經宣布進行,而吳使竟不加諒解,肆意譏彈,歌日通電,其措詞是否失當,姑不具論,毋亦因愛國熱忱,迫而出此,亦未可知。惟若不問是非,輒加攻擊,試問當局者將何所措手?國事何望?應請主持正論,宣布國人,俾當局者得以從容展布,克竟全功。……

  老張此電,不但替梁閣辯護,簡直指駁吳氏,于是內閣問題,方才揭破真相,完全變成直奉問題。拍合一筆。此后吳氏為貫徹本人主張起見,聯絡各省,繼續攻訐,非將梁閣推翻,誓不干休。最厲害的說話,是限梁閣于七日內去職,分明与哀的美敦書無二。而老張方面,為保持勢力維持顏面計,聯絡浙督盧永祥,亦扶助梁閣。盧氏已先有電到京,詞旨較為婉轉。至奉張續電,則仍闡發前電之意,惟臨了處,也有以武力擁梁的說話。其詞道:

  竊維時局蜩螗,必須群策群力,和衷共濟,扶持而匡救之,方足以支將傾之大廈,挽既倒之狂瀾。作霖前此到京,誠危急存亡之秋也。外有華府之會議,內有交行之恐慌,而積欠京外各軍隊之餉項,并院部各衙門之薪俸,多至十余月,少亦數月不等,甚至囚糧亦不發放,京畿重地,軍政法學各界,釀成此等奇荒,不但各國之所無,抑亦從來所未有。當此新舊年關,相繼并至,人心惶駭,危險万分,誰秉國鈞,孰執其咎?事實具在,可為痛心。作霖蒿目時艱,不忍坐視,故承鈞座之意,隨曹使而周旋,贊成組閣,以期挽救乎國家接濟之交行,以冀維持夫市面。凡此為國為民之念,當在共聞共見之中。而對于梁君個人,對于交通銀行,平日既無所謂异議,臨時亦絕無絲毫成見。乃國事方在進行,而違言竟至紛起。夫以膠濟鐵路問題,關乎國家權利,籌款贖回,自是唯一無二之辦法。若代表力爭于華府,而梁閣退讓于京師,天地不容,神人共怒,吳使并各督責其賣國,夫亦誰曰不宜,但事必察其有無,情必審其虛實,如果實有其事,即加以嚴譴,梁閣尚有何辭?

  倘事屬子虛,或系誤會,則鍛煉周內以入人罪,不特有傷鈞座之威德,且何以服天下之人心?況國務之有總理,為全國政令所從出,事煩責重,胜任必難,鈞座特簡賢能,當如何鄭重枚卜?若進退之間,同于傳舍,使海內人民,視堂堂揆席,一若無足輕重,則國事前途,何堪設想?今梁閣是否罷免,非作霖所敢妄議,繼任者能否賢于梁閣,亦非作霖所能預知。假令繼任產出之后,复有人焉,以莫須有之事出而吹求,又將何以處之?竊恐內閣永無完固成立之日,而國家將陷入無政府之地位,國運且以此告終,是直以愛國之熱誠,轉而為禍國之導線,以演出亡國之慘劇。

  試問与賣國之結果,其相去有何差別也?作霖受鈞座恩遇垂二十年,始終擁護中央,不忍使神州陸沉之慘劇,由鈞座而身經之。應請鈞座將內閣總理梁士詒,關于膠濟路案,有無賣國行為,其內容究竟如何,宜宣示國人,以安眾心。

  如其有之,作霖不敏,竊愿為國驅除,盡法懲治。如并無其事,則言者無罪,聞者足戒,亦請明白宣示,以彰公道。

  至用人行政,鈞座自有權衡,應如何以善其后?作霖不敢妄贊一詞矣。抑作霖尤有進者:國家危弱,至斯已极,內閣關系鄭重,早在洞鑒,伏愿鈞座采納盧督軍主張有電所陳,“賣國在所必誅,愛國必以其道”二語,不致令以為國除奸為名者,反為巧宦生机會。尤伏愿鈞座,飭紀整綱,淵衷獨斷,使天下有真公理,然后國家有真人才。倘彰癉不明,是非不辨,國民人心不死,愛國必有其人。作霖疾惡素嚴,當仁不讓,亦必隨賢哲之后,而為吾民請命也。臨電不胜屏營待命之至。諸公愛國熱誠,素所敬佩,敬祈俯賜明教,幸甚!

  此電語气极銳,而措詞卻稍為和婉,聞出某名士手筆。惟奉派內部,也有擁梁与聯直兩派,大概老成一派,謂:“直、奉一家,則國事大定,民生可息,若兩虎相爭,必有一傷,不但非國家之福,于奉方也未必有利。自是正論。況梁、葉輩為舊交通系之首領,已往成績,在人耳目,名譽既不見佳,何必被他利用,輕啟戰端,為國人所詬病。”主此說者,以察哈爾都統張景惠最為有力,附和者亦頗不少。無奈作霖正在盛怒頭上,又素來瞧不起吳子玉,說他是后起的小輩,不配干預大政。坏事在此。一面梁、葉等人,复造作蜚言,說:“吳氏練兵籌餉,目的專為對奉,司馬之心,路人皆見,此次反對梁某,可知非為魯案,實恐梁某助奉,為虎添翼,實于他的勢力,加上一個重大打擊,名為對梁,實即對奉,照此情形,奉、洛前途,終必出于一戰。也是真話。与其姑息養癰,何如乘机扑滅。現在吳氏所苦,在餉不在兵,一經開戰,某籌主持中央,可以扣其軍餉,而對于奉派,則盡量供給,是不待兵刃相接,而胜負已分。只怕未必。大帥誠欲剪除吳氏,正宜趁此時机,赶緊動手,若稽延時日,一再讓步,吳氏勢力既張,羽翼愈盛,固非國家之福,而奉方尤屬吃虧,那時再行追悔,只怕無濟于事了。”張氏听兩方說來,均有情理,終以梁閣為自己推荐,若憑吳氏一電,遽令下台,本人面子上,實在下不去。而且洛吳謀奉之心,早已顯露,將來之事,誠如梁等所言,終必出于一戰,不如及早圖之為妙。于是不顧一切,竟將上電拍發,一面召集各軍事長官,大開會議,決心派兵進關,并通知參謀處籌設兵站,准備軍械,且令興業銀行盡先撥洋二十万元,充作軍費,一面簡搜師徒,調出兩師團六混成旅,整裝秣馬,擦掌磨拳,專候張氏命令,立刻出發。

  這時最為難的,卻有兩人:一個是高踞白宮的徐大總統,一個是雄鎮四省的曹經略使。原因梁氏組閣,先得徐之同意,此時自不能不設法維持,且現在庫空如洗,除了梁氏,誰也沒有這等大膽,敢輕易嘗試這內閣的風味。而且靳氏下台,雖有許多原因,其實還是吃金融界的擠軋。而左右金融界者,仍為舊交系梁、葉等人,若去梁而另用他人,梁氏意不能甘,勢必再以金融勢力倒閣。真是小人。如此循環報复,不但年關無法過渡,而且政治糾紛,愈演愈烈,自己這把總統交椅,也万万坐不下去了。所以為本人威信和体面計,為政局前途計,除了追隨奉張、維持梁閣外,實無比較妥當的法子。但吳氏兵多將廣,素負戰名,也斷不能不設計敷衍。徐氏本人和吳氏本無交誼,調停兩字,也覺為難,想來想去,仍惟求救于曹三。曹和奉張原有姻親,而無大惡感,對于吳氏之劍拔弩張,志在挑戰,也覺太過激烈。但吳氏為本人愛將,本人以吳氏為靈魂,向來吳氏所作所言,自己從不加以反對。又因吳氏反梁,本為魯案,題目极其正大,也未便加以制止,所以輕易不好講話,可是魯案因中代表否認曾受梁閣讓步的訓令,美國的輿論,也非常注意,以為美總統政策之能否成功,全看山東問題的能否解決。所以當時華盛頓的空气,也頗為緊張,因此美國人也有出任調停的。英人也希望華會早日結束,加入調停,所以中日代表在二月四日五日六日,接連開了三天會議,方才議定了几條大綱。還算運气。第一條,估定山東鐵路的總价值,依照德國的估价為五千三百四十万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馬克,分十五年還清。第二條,規定在款子未償清之前,須任日人為運輸總管和總會計。第三條,規定鐵路財政細則由中、日主管人員在六個月內協定。當時簽字的,中國全權代表是王寵惠、顧維鈞、施肇基三人,日代表加藤幣原和植原兩人,美國是國務卿休士和專門委員馬萊、皮爾三人,英國是貝爾福和專門委員林森格、惠生等三人。簽字都用英文,全文在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方才簽約,照錄如下:

  第一條 膠州租地。(一)日本以前屬德國膠州租地,交還中國。(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員會同清理,移交膠州租地行政及公產等項事宜,并解決一切需乎清理之事。在本條約發生效力后,中日委員應立即齊集。(三)上述移交及清理應赶速辦理完竣,無論如何,不能遲至本條約發生效力六個月以后。(四)日本政府愿將膠州租地行政机關之案卷,為移交上及后日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國。此項交付在交付膠州灣土地后行之。

  第二條 公產。(一)日本政府允以膠州租地內一切公產,包括土地建筑工程設置等等,無論前屬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內所購得建造者,一律交給中國,惟本條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限。(二)移交公產,中國不予任何項賠償,惟(甲)日本官廳所購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擴增者不在此限。屬于(甲)(乙)兩項者,中國政府,應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實費,斟酌繼續損耗成數,酌給相當賠費。(三)膠州租地內此等公產,其屬于設立日本領事館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日人社會所特需之學校寺院墓地等項,亦准日人社會保留之。此條詳細事宜,由本條約所規定之中日委員聯合辦理。

  第三條 日本軍隊。日本軍隊連同駐防膠濟沿路之日本憲兵,應于中國派有兵警接防鐵路時,赶即撤退。中國兵警之接防,日軍之撤退,可以分段為之。分段撤除日期,應由中日得力官員協訂。日軍之全部撤清,應赶于簽訂本條約之三個月內為之,無論如何,不能遲至簽訂本條約之六個月以后。青島日守備隊,應于移交膠州租地行政權時,同時撤清。万一不及,至遲亦不能過移交行政權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條 海關。(一)本條約發生效力后,青島海關即完全成為中國海關之一部分。(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訂青島海關臨時合同,本條約發生效力后應即廢止。

  第五條 膠濟鐵路。日本以膠濟鐵路支路,及一切附屬財產如碼頭貨棧等項,交還中國。中國以上述鐵路財產之确實价值,貼還日本。德人所留鐵路財產之确實价值,現估定為五千四百万金馬克,中國于貼還此數而外,并貼還日本管路時期中之重大增修實費,惟須酌除損耗計算。

  上述之碼頭等項產業,除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還時不須貼費。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員三人共同組成鐵路委員會按照上所規定,評定鐵路財產价值,并辦理移交此等財產事宜。此項移交,應赶速完成之,無論如何,皆當在本條約發生效力之九個月以內。中國在此項移交完成時,同時應以貼還日本之國庫證券交給日本。此項證券,以此項鐵路財產為擔保,分期十五年清償,但在發行此券滿五年后,中國得一次清償之,惟須于六個月前預為通知。在此項國庫證券完全贖回之前,中國應選任一日人為事務長,一日人為會計長,會同中國會計長共同辦事。此項日員,統歸中國局長指揮管轄監察,有相當理由時得免其職。上述國庫證券之詳細條款,另定之。本條所列諸事,須由中日當局協定者,應赶速協訂之。至遲當以本條約發生效力后六個月內為限。

  第六條 膠濟支路。高徐、濟順兩支路之讓權,歸國際新銀團接受,其余件由中國政府及銀團自定之。

  第七條 礦山。淄川、坊子、金岭鎮礦山之采礦權,前由中國許与德國者,移交于中國政府特許之公司接辦。日人在此公司之股本,不得超過中國股本之數。此等辦法條件,由中日委員協定之。此項委員,在本條約發生效力后應即齊集。

  第八條 開放前屬德國之租地。日本政府表示無意設立日本專管或公共居留地于青島。中國政府表示愿公開前屬德國之膠州租地全部,准外人在此區域以內,自由居住經營工商業,及其他合法職業。凡外人在此區域合法公道取得之權利,無論在德國租借時期或日本軍事占領時期取得者,皆尊重之。日人所得此等權利之效力与地位問題,由中日聯合委員協定之。

  第九條 鹽場。制鹽在中國為政府官業,日本公司日本人沿膠州灣所經營之鹽場,統由中國政府備价收回。惟日人對于此等鹽場所出者得購買相當數量。另定相當辦法辦理之。商訂此等辦法并實行移交鹽場由中日委員赶速辦理,至遲須本條約發生效力之六個月內竣事。

  第十條 海電。日本表示凡前屬德人之青島至煙台及青島至上海間海電權利之益,均歸中國。惟此兩線中有一部分為日本利用,作青島佐世保間之海線者,不在此例。青島佐世保海電之辦法,由中日委員協定之,惟須尊重現在有效之中外條約。

  第十一條 無線電台。青島、濟南之日本無線電台,應在該兩處日軍撤退時交給中國,中國給以相當賠償,其數由中日委員協訂之。

  附約如下:(按附約電文缺一項)

  (一)日本表示放棄德國依据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中德條約所取得之供給人才資本材料之优先權。

  (二)電燈、電話等事業,概皆交還中國,電燈、屠宰場、洗衣厂在市政机關成立時交還。按中國公司法酌立公司辦理,歸市政机關監督管理。

  (三)電話事業交還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對于電話之擴張改進,有關公益者,外人如有請求,中國政府當酌量允行。

  (四)中國政府表示凡道路、溝洫、自來水、公園、衛生設備等項公共工程,由日政府交還中國政府者,青島外僑得舉相當代表襄理。

  (五)中國政府表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准許青島日商用日文向海關陳述,并依此趨向選用職員。

  (六)膠濟鐵路中日委員會,對于條約應行協訂之事宜,如不能協訂者,應由兩國政府以外交手續訂之。在決定此等事時,必須參酌三國專門技師之同意。

  (七)日本政府表示膠濟支線之煙濰鐵路,可由中國自行建筑,若用外資,國際新銀團可以承借。

  山東交涉,到了此時,方算告一段落,到六月二日,方才正式換文。此是后話,按下不提。

  卻說曹錕見魯案問題已經解決,方才有些允許出作調人之意。恰好曹瑛也來向曹錕關說,曹錕這時又礙于兄弟之情,只得派王承斌出關調停。這時徐世昌也托張景惠向奉張說和,兩人便同向張作霖竭力斡旋。恰巧吳佩孚也派車慶云出關接洽,和議空气,一時充滿。此之謂回光返照。正是:

  弱國無外交,世事憑強力。

  未知是否成為事實,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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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成立以來,內閣軍閥,往往利用外交為內爭之武器,此等計划,在外國亦有之。然外人利用外交,決不失本國之体面,而吾國則不但丟臉,抑且喪失主權,于是引起戰事,互相攻擊,而人民又受其累。誠所謂內訌外患交迫之秋也。當此時代,惟有人民自身力量,還能震懾外人,魯案即其明證。若信任政府,倚賴軍閥,是直召亡而已,愛國云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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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1953年逝世,在兩岸四地、馬來西亞以及新加坡屬於公有領域。但1929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25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應版權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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