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5年6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撤销吴县设立东吴市的请示》、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关于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吴县、无锡县、武进县撤县设市市名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苏州市区迁至吴县长桥镇;撤销吴县,设立吴县市(县级),以原吴县的行政区域为吴县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长桥镇。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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