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文[2018]260号 2018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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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满足水资源管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等要求,促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我部制定了《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8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满足水资源管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等要求,促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结合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界断面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流(含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交界河段(含湖泊)上布设的水文测站或监测断面(含沿省界河段主要支流把口站)。
第三条 水利部认定省界断面并发布全国省界断面名录。具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条件的省界断面,应按照审批程序纳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省界断面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开展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整编、汇编和存储,水文监测分析评价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编制《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界断面水文站网运行及水文监测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流域管理机构为本流域(片)范围内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流域机构所属现有省界断面和新增省界断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现有省界断面的水文监测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现有省界断面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省界断面名录》《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站网规划》《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等,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省界断面水文站网建设。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人员,保障省界断面及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文业务相关定额等支出标准测算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运行维护和工作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量调度管理、水资源管理等要求,制定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报水利部核备。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方式、测验方法、信息报送流程等。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实行水量水质结合,积极推进水生态监测。
第十条 水利部根据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下达年度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任务。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据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任务编制或修订省界断面测验任务书。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按监测任务要求开展所属省界断面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现行技术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水文监测质量和效率。加强低枯水期水文监测,提高测验精度。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水事件,制定有关监测应急预案。发现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上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信息预测、预警和发布机制。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水利部建立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资料应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成果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审查和汇编。
第十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水利部汇总形成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监测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监测数据的审核和统计分析,保证水文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监督检查机制。水利部负责对全国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片)内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数据审核。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中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等行为,视其影响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流域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批复或水利部批复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中主要控制断面的水文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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