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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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部署要求,着力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经济恢复回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二、本决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明确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电力、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服务市场主体的相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禁非法向市场主体提前征税。
落实国家阶段性电费减免政策,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及时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给予优惠利率贷款等措施,落实国有房产房租减免政策,鼓励非国有房产业主减免租金,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依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规范收费标准和程序。无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收费,严禁依托政府部门或者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或者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乱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督查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级预算单位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改进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提高基金市场运作效益,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工业技改等领域投资的支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市场主体专项资金台账,按照规定用好国家新增专项财政资金。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核销。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的规定,实现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百分之一以下。对于取消反担保要求、普遍降低担保或者再担保费率的,给予降费补助。
省人民政府应当做强做优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有效承接国家担保基金,支持市县担保机构发展。
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贷款展期、续贷和降息政策。对按规定享受展期贷款的企业,不纳入贷款逾期统计,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加大辅导培训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发行小微、绿色、三农、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
支持供应链融资,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上游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省内大宗产品对接,拓展优质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推广使用。
监督市场主体落实科学防疫措施,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采取发放消费券、旅游券等措施,支持夜经济、假日经济、小店经济等城乡特色经营方式发展,鼓励拓展自营电商、平台电商、社交电商等线上销售渠道,有序恢复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和商场商圈等行业生产经营。
支持外贸企业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和业态创新,引导企业重点开拓疫情防控好、经济恢复快的国外市场。帮扶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企业和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做好知识产权授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服务,组织外贸企业与电商平台对接,与大型商业企业开展订单直采。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利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一日办结。
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适当降低服务费用,促进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对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并给予拓宽经营场所、延长经营时间等便利。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帮助信用优质企业获取商业机会和实际利益。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修复。
对受疫情冲击影响严重、不能按时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申请低风险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试行告知承诺审批。对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市场主体,积极支持创新探索,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依法经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审批部门监督管理,深化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权力寻租行为。
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审批监管等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做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并联审批。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能力,实施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拓展数字技术应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增强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有计划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把握市场规则、开拓产品市场、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机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发函、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意见,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政策需求。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通过主流媒体及终端网络平台,及时推送各类纾困惠企政策,做好解读答疑,并监督实施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举措,分级分类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实施常态化跟踪指导服务;建立线上大数据服务平台和线下问题交办制度,健全对企业诉求的分派、督办、反馈的闭环机制。
十五、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市场主体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重在教育和规范,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必须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及时解除强制性措施。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成效考核和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造成后果的,及时按程序查处与问责,并适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情况和成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等方式,加强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监督。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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