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琼财税〔2014〕1536号 2014年9月18日 |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知》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创业就业享受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可以享受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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