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金属回收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业生产指导局联合通知

物资部金属回收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业生产指导局联合通知
〔67〕物回联字5号
〔67〕合副废字67号

1967年12月12日

回收局华东办事处,上海废品公司,江苏省土产公司:

关于从供销社收购杂铜中挑选有价值的历史文物(包括康生同志批示文件中所列品种在内)仍按我们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发的“双11号”文第五条:“供销社要注意保护历史文物,发现有价值的历史文物时,应妥善保管,按调拨价格交给历史文物管理部门。并取得证明。”办理关于数量指标如何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家计委回收小组同意,已交历史文物管理部门的历史文物数量,应算作总的收购任务之内,但不算上交中央75%也不算地方留成25%之内,即减去这部分历史文物数量后,再进行分成。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副业生产指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
理部金属回收管理局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国家计委回收小组,回收局东北、华北、中南、西南、西北办事处。北京、天津市、浙江省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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