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省文物资源状况,深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编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
二、主要任务
编辑(一)普查范围。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6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3个细分类别,共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1.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在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在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当前保存状况。
2.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在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省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本省相关行业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等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在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已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尚未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地县级或未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各地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5.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纳入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四)普查方式。
1.开展信息采集。运用国家文物局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对复查文物逐一核准现状情况,补充更新信息;对2012年以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现场数据采集完成后,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普查机构审核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运用统计抽样调查方法,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5.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应用。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形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服务。
三、实施步骤
编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2026年6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开展动员部署,建立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组建成立普查队,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普查培训,选择典型文物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并对全省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核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保障措施
编辑(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及时设立相应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普查任务落实落地。要按要求组建普查队伍,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的普查队伍。
(二)加强经费保障。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和省本级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业务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咨询评估费、临聘人员劳务费等,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聘人员劳务费等。各地要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坚持做到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规范、专款专用,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分级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本级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地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建立数据追溯机制,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违法违纪查处。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等情形,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省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重点宣传内容,及时有效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热点问题,努力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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