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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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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5 日
制定38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6 日公布
1.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07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4, 11, 38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1、3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3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5, 1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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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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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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