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1996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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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根本保证。

  第五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根本指针。

  第六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保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监狱、劳教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和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以及监狱、少管所、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在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具备条 件的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立支部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监狱长、所长负责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设政治部;监狱、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政治处;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及监狱、劳教所设政治委员;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设政治教导员;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政治指导员。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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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教育,使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

  (二)思想教育。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行人民警察宗旨和监狱、劳教工作优良传统教育;进行忠诚党的监狱、劳教事业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引导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党的监狱、劳教事业。

  (三)党组织建设。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建立健全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严格党员的管理,严肃党的纪律,端正党风,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队伍建设。根据党的干部路线、政策和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调整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和专业技术教育工作,实现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需要的人才。

  (五)廉政建设。对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依法办事、为政清廉;建立和完善监狱、劳教工作执法监狱制约机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六)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树立实事求是,艰苦奋斗,令行禁止,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法规、规章;加强警容警纪教育,树立良好的执法执纪形象。

  (七)民主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民主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正确决策、减少失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共青团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围绕监狱、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提高青年、团员素质,引导他们在学习和工作中成长,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使共青团组织成为党的有力助手,成为发展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和可靠的后备力量。

  (九)宣传、文化和立功创模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发现、培养、宣传、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弘扬革命英雄主义。

  (十)政治工作研究。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监狱、劳教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举措,为提高政治工作水平和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提供理论指导。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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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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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监狱、劳教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工作程序和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计划、安排。

  (三)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工作,监狱、劳教所的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

  (四)重大改革措施、建设项目、经费开支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问题。

  (六)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七)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调配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

  (八)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

  (一)本单位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领导,维护集体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二)对于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工作的由行政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工作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对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法律法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经营、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使党委会的决策科学化。

  (四)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情况,检查廉政建设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党内外人士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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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设立的基层委员会,劳教所的大队、中队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或相当于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制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任期、换届选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和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学习政治工作、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五)在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后进、表扬先进。

  (六)坚持群众路线,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领导共青团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总支、支部委员会应支持监区长、分监区长或大队长、中队长充分行使职权,完成改造和生产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上级组织指示,通报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惩等问题;总支、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制定贯彻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队伍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党务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二次;根据中心工作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教育。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员、群众对支部及成员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总支、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党的组织,按照第三章第一、二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政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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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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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的领导和司法部政治部的指导下,指导监狱、劳教机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二)掌握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警察编制情况,负责提出编制的分配和调整方案,协助司法部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

  (三)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情况,做好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警察院校的管理工作,制定队伍培训规划,组织编写教材,培训师资。

  (四)做好警种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警种建设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抓好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五)指导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掌握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设情况。

  (六)指导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执法检查和廉政建设。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指导监狱、劳教机关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协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模和评选部级先进个人。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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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党委的领导和司法厅(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生活;指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培训监狱、劳教所的党委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适时召开政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政治工作经验。

  (二)负责人事工作。掌握了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情况,检查督促有关人事工作政策、规定的落实;负责提出监狱、劳教所副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意见,按照局党委的决定,办理副处级干部的任免手续和向司法厅推荐正处级干部事宜。负责科以下干部的调配;协助司法厅(局)政治部管理编制机构和警务工作,做好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档案、工资、福利等项工作;管理警察学校和子弟学校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新时期政治工作任务和队伍的思想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宣传教育骨干,检查基层政治学习教育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立功创模活动,负责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一、二等功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报批集体、个人三等功。

  (四)负责审核监狱、劳教所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五)负责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结合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研究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决策民主,以及基层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权利。

  (六)负责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把思想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改造和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搞好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八)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

  (九)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以及政治保卫工作。

  (十)指导地、市司法局管辖的监狱、劳教所的政治工作。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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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在监狱、劳教所党委的领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掌握党的基层组织情况,指导党的基层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检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情况,培训党员骨干,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党内“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内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创先进支部以及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筹办本级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党费。

  (二)负责人事工作。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干部的意见;负责警务工作;管理编制定员、机构设置和考核、调整基层领导班子;负责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录用管理工作;管理福利、优抚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人事档案、统计报表工作。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政治教育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落实干部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

  (四)负责民主制度建设。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特点,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工作民主和决策民主。检查基层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督促基层在监管、改造、生产经营决策等重大问题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申诉和控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掌握队伍的思想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纪律作风建设。教育全体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搞好廉政建设。

  (七)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积极培养先进典型,做好奖励工作,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组织群众性的歌咏、演讲、体育、墙报、创作、演出等活动,培养文娱、体育活动骨干,办好警官俱乐部、荣誉室和图书阅览室,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子弟学校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训师资队伍,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的政治机关按照第五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政治机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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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政治机关干部一般应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基层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做到: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命令、指示,严守党的秘密和纪律,党性强、政治觉悟高。

  (二)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刻苦钻研政治工作业务,努力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科技知识,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忠于党的事业,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具有脚踏实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谦虚谨慎,不计名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三十一条 政治部(处)主任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政治工作。政治部(处)主任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二条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根据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及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党委(组)的决议,依照本条例组织领导所属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重抓好所属部门干部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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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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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政治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政治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坚定,有坚强的党性,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较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掌握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的有关知识,以及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务实,联系群众,善于发扬民主,团结同志,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五条 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和坚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上级组织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党的工作。掌握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方法和思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检查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和爱护群众。

  (四)结合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典型,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典型人物,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负责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所属的政治机关、共青团、工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与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主动商量,互相支持,维护集体领导。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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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政治教导员在监区或大队党总支(支部)领导下,负责监区或大队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政治上坚定,党性强,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有从事基层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监狱、劳教工作;工作务实,民主作风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

  (二)做好党的总支(支部)工作。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学习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坚持和完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检查党员执行上级组织决议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负责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分监区或中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抓好执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和服务作用。

  (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群众对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批评,加强和改进总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

  (六)组织好日常考核,奖惩和队伍管理工作。

  (七)处理好警民关系,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的少数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

  (八)做好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在工作中应与监区长或大队长互相商量,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节条款适用于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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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负责分监区或中队的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在分监区或中队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四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政治上坚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谋私利。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学习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学习监狱、劳教工作业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熟练掌握教育改造业务和生产技能,提高完成本职业务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分监区或中队所属全体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做好党支部(党小组)的工作,对党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做好宣传鼓动工作,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保证分监区或中队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在工作中应与分监区长或中队长互相商量,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节条款适用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单位的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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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的组织,是监狱、劳教管理机关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监狱、劳教事业的生力军。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分别建立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建立共青团委员会,在监区或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共青团总支部或支部,在具备条件的分监区或中队和相当于分监区或中队建制的单位建立团支部。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产生、人员组分、分工及其任期等均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其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委、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监狱、劳教工作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实践,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把团员、青年培养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共青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监狱、劳教工作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经常了解,分析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协助党组织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帮助团员、青年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教育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监狱、劳教工作的法规、规章,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学习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

  (五)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丰富青年的文化生活,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优化团员青年成长的环境。

  (六)严格团员管理,执行团的纪律,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青年服务。

  (七)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发现和培养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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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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