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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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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票據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28 日
制定139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9 條
中華民國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第123條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4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45條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31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45 條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15 日
增訂第146條
修正第6, 8, 11, 13, 14, 16, 18, 19, 22, 23, 25, 29, 30, 31至34, 37, 41, 46, 47, 49, 64, 65, 67, 71, 73, 76, 85至87, 99至101, 111, 114, 116, 120, 124, 125, 128, 130, 131, 135, 138, 139, 141, 144, 145條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8 日公布
4.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23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8、11、13、14、16、18、19、22、23、25、29、30~34、37、41、46、47、49、64、65、67、71、73、76、85~87、99~101、111、114、116、120、124、125、128、130、131、135、138、139、141、144、1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6 年 7 月 13 日
修正第4, 127, 139, 141條
中華民國 66 年 7 月 23 日公布
5.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2375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27、139、1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5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4, 127, 139條
增訂第144之1條
第141、142條之施行期限,已於中華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760817570 號、法務部法 76 檢字第 7423 號公告第 141、142 條之施行期限,已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
中華民國 75 年 6 月 29 日公布
6.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34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27、1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2 日
刪除第144之1條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9 日公布
7.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304 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 14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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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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