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 | 第一批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 闽政〔2017〕12号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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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护好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延续城市传统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1个,现予以公布:
一、厦门市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
二、厦门市集美学村历史文化街区
三、泉州市城南历史文化街区
四、晋江市五店市历史文化街区
五、永春县五里街历史文化街区
六、云霄县和平路历史文化街区
七、长汀县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八、长汀县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
九、沙县东门片区历史文化街区
十、建瓯市铁井栏—紫芝街历史文化街区
十一、蕉城区鹏程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也是特色城市的重要本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宣传,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保护规划编制,切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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