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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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11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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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草案)》,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会议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将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再接再厉,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继续奋勇前进。
会议要求,“十四五”时期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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