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04號法律

本法規已于2009年被第17/2009號法律废止。
第11/2004號法律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2001年12月6日
《第11/2004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4年11月23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4年11月26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4年12月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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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表二B中,增加本法律附件內所列物質及製劑,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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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加進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附表表二B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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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B
Tabela II-B
阿米庚酸
Amineptina
7-[(10,11-二氫-5H-二苯并[a,d]環庚烯-5-基)氨基]庚酸
ácido 7-[(10,11-dihidro-5H-dibenzo[a,d]ciclohepteno-5-il)amino]heptanóico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anfetamina
N,N.α-三甲基苯乙胺
N,N, alfa-trimetilfenetila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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