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31日(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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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統副總統月俸)
-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千元。
第二條 (特任人員月俸)
-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等公費)
-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
-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第四條 (月俸、公費、折支標準)
-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