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省人民法院重新制定案件复核制度的命令
绥远省人民法院令 (1952)法研字第96号 绥远省人民法院 院 长阮慕韩 1952年7月4日 |
为制定案件复核制度,希遵照执行由各级人民法院:
我院前于一九五〇年二月规定了案件复核制度,两年多来因历经镇反、土改以及〔三反〕等运动,随着各个阶段不同情况的转变,以致在执行中亦时有更动,难期贯彻一致,甚至有个别地方产生混乱现象。根据目前具体情况,重新制定复核制度如下,希即遵照执行;
一、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各县、旗、镇判决确定后即执行,不送复核。但其中如有情节复难需慎重考虑的,应与各该级领导研讨决定。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绥西各县、镇及盟属县、旗报分院、盟院复核;绥东、绥中各县、旗、镇,直接报省复核;联合旗及正黄旗经东四旗中心旗审核后报省。
三、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案件,一律报省复核。绥西及两盟所属县、旗、镇应经盟、专审核后报省。联合旗及正黄旗经东四旗中心旗审核后报省。
四、盟、专、市院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报省复核外,其他案件不报。(绥东、绥中各级县、旗、镇按第二项办理)。
五、下列案件,不论是如何判处的,均应报省复核批准后宣判执行:
1、人命案件。
2、现行反革命案件。
3、外侨案件。
4、有关政策法令原则性及涉及少数民族和统一战线问题需慎重考虑决定的案件。
5、重大的民事案件。
六、〔三反〕案件按照省府法三庭字第十一号指示规定的复核制度办理。
七、除报核的案件,随卷附送判决(死刑案二份,徒刑案一份)外,其他案件的判决不再计册报核。典型案件的判决可专报。报核案件的判决如系简化的,应将案情写不较详细而能说明问题的书面材料附卷。
八、报核案件,应一律送全部案卷。如系现行犯而罪证确凿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反革命案件,路远的县、旗经盟、专审核确实后可用电报报批,但批准后仍需补报卷判,一般的不准滥用。
此令
院 长:阮慕韩
副院长:李秉智 陈质文
一九五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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