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55/122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第55/121号决议 55/122.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作者:联合国大会
2001年2月27日
(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上)
联合国大会第55/123号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55/569)通过]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3日第51/122号和1999年12月6日第54/6754/68号决议,

深信促进为和平目的扩大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及继续努力将由此获得的利益造福所有国家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并深信在这个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为此联合国应当继续作为一个协调中心,

重申国际合作在发展法规,包括空间法有关规范方面的重要性,这些规范对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重申尽可能广泛遵守促进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严重关切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可能性,

确认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都应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空间碎片是所有国家都关心的问题,

注意到在进一步发展空间的和平探索和应用方面以及在各种国家项目和空间合作项目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进展有助于国际合作,并注意到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深信1999年7月19日至30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通过的题为“空间千年:维也纳空间和人的发展宣言”的决议[1]所载各项建议十分重要,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2]

深信利用空间科学和技术及其应用于远程医学、远程教育和地球观察等领域,有助于实现讨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各方面问题的联合国全球会议的目标,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1.赞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2.鼓励尚未成为关于利用外层空间各项国际条约[4]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

3.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继续进行大会第54/67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5]

4.满意地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就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以及委员会后来赞同该协议;[6]

5.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将下列项目作为经常性议程项目审议:

一般性交换意见;

联合国五项外层空间条约的现况和执行;

国际组织有关空间法的活动的资料;

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的事项,包括审议在不妨碍国际电信联盟职能的情况下确保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方式和方法;

(b)审议下列供讨论的单一问题/项目:

审查并可能修改《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7]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国际对流动设备的关注公约草案及其关于空间财产特定问题初步议定书草案;

(c)继续根据委员会通过的工作计划,[8]审查“发射国”的概念;

6.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将向委员会提出新项目的提议以供2002年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

7.又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参照上文第5段(a)㈣,并根据上文第4段提到的协议,将重新召开关于该项目的工作组会议,只审议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问题;

8.还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参照在上文第5段(c),将重新召开其工作组会议,审议该项目;

9.注意到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届会议上已就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主席团的组成达成协议,其第二届任期将自2000年开始,这是为了执行大会1997年12月10日第52/56号决议第11段中核可的有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方法的措施;[9]

10.满意地注意到已就主席团成员第二任的组成达成协商一致的决定,并同意依照这些协商一致的决定,委员会的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分别在其第三十八届会议和第四十届会议开始时选出其第二任主席;

11.注意到依照上文第9段所提到的有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方法的措施,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将在区域集团间举行协商,以决定从2003年开始的第三任期起哪一个集团将负责哪个职务,

12.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继续进行大会第54/67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10]

13.满意地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继续优先地审议关于空间碎片问题的议程项目;

14.同意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应当评估减缓空间碎片现行作法的有效性和这种作法的执行落实程度,并且碎片环境建模和特性分析的工作应当继续进行;

15.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审议下列项目:

一般性交换意见,并介绍就各国活动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之后的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

有关卫星对地球遥感的事项,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以及对地球环境的监测;

(b)按照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审议下列项目:[11]

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加强机构间合作和增加联合国系统内各实体内部及其彼此间利用空间应用与服务的途径与机制;

执行一个综合的、以空间为基础的全球自然灾害管理系统;

(c)审议下列供讨论的单一问题/项目:

依照第三次外空会议的报告[12]第370段, 优先审议空间碎片;

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及其利用和应用,特别包括在空间通讯领域的利用和应用以及其他有关空间通讯发展的问题;

促进空间科学与工程教育的政府和私人活动;

16.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将会向委员会提出2002年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的提案;

17.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应邀请空间研究委员会和国际宇宙航行联合会与会员国联络,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的第一个星期内,就“外层空间物体和现象对地球造成的危险”的主题主办一个研讨会,尽可能广泛邀请各方人士参加;

18.满意地注意到将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期间,在会员国的参与下,安排一个工业研讨会,说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在提高国家和区域基础结构生产力方面的新应用;

19.同意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参照上文第15段(a)㈡和第16段,应重新召开全体工作组会议,小组委员会应通过其全体工作组会议,审议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20.又同意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参照上文第15段(b)㈠,应重新召开其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工作组会议;

21.鼓励联合国系统所有各机关、组织和方案按照上文第15段(b)㈡帮助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提供小组委员会适当的资料以答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所核可的问题单;[13]

22.同意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参照上文第15段(c)㈠,应按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协议进行其工作;[14]

23.赞同联合国空间应用专家向委员会提出的2001年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15]

24.满意地注意到,按照大会1995年12月6日第50/27号决议第30段,分别设在摩洛哥和尼日利亚的法语和英语非洲区域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于2000年4月开始其第一次教育活动;亚洲及太平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于2000年继续其教育方案;在进一步实现中欧、东欧和东南欧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及研究机构网络的目标以及在其他区域设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区域中心等方面已取得进展;

25.又满意地注意到,亚洲及太平洋的有关会员国在外层空间事务处的协助下,正在进一步进行磋商,以促使亚洲及太平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发展为节点网络;

26.承认美洲空间会议对拉丁美洲国家非常有用和意义重大,鼓励召开第四届美洲空间会议,又鼓励其他区域定期召开区域会议,以期使联合国会员国就和平利用外层空间领域共同关心的问题取得一致的立场;

27.促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内各机关、组织和方案以及从事有关空间活动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采取必要行动,有效执行第三次外空会议的各项建议,特别是题为“空间千年:维也纳空间和人的发展宣言”的决议,[1]并请秘书长就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28.注意到外层空间事务处根据大会第54/68号决议第11段,已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执行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行动计划,[16]供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审查;

29.秘书长根据第三次外空会议的建议,开始执行上述行动计划所列、目前载于外层空间事务处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和活动,并确保2002年利用必要资源充分执行该计划;

30.赞同委员会应在其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举行第四十四届会议至第四十七届会议的议程上列入关于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的项目;[17]

31.委员会在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下编写一份报告提交大会,以便大会在2004年举行的第五十九届会议上,根据大会第54/68号决议第16段,审查和评价第三次外空会议的成果的执行情况,并考虑进一步行动和倡议;

32.鼓励所有会员国向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信托基金捐款,以支持为执行第三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特别是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议的优先项目提议;[18]

33.满意地注意到,根据大会第54/68号决议第7段,2000年10月4日在总部和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办了联合国特别活动,以启动第一次世界空间周,而且各感兴趣的会员国也举办其他活动来庆祝世界空间周,并请秘书长邀请各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有关空间的工业界自愿捐助,以支持为庆祝世界空间周而举行的各项活动;

34.建议更多注意与保护和维护外层空间环境有关的所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影响地球环境的那些问题;

35.认为会员国必须更多注意包括核动力源在内的空间物体与空间碎片碰撞的问题和空间碎片的其他方面问题,要求各国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以发展监测空间碎片的更佳技术,编集和散发关于空间碎片的数据,并认为应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有关资料给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还同意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以便扩大适宜和可负担的战略来尽量减少空间碎片对将来空间航行任务的影响;

36.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37.强调有必要增加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利益,并须有秩序地增进有利于所有国家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活动,包括减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各种灾害的后果;

38.同意应特别提请联合国系统内安排的处理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全球问题的会议注意空间科学及其应用的益处,应鼓励利用空间技术争取实现那些会议的目标和执行《联合国千年宣言》;[19]

39.注意到有些国家的志趣,包括沙特阿拉伯和斯洛伐克,已请求成为委员会成员,以及已轮流分享席位的那些国家——即古巴、马来西亚、秘鲁和大韩民国——请求终止这种作法而成为充分成员,要求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四届会议的议程上列入一个关于扩大其成员的项目,以便让那些请求加入的国家成为成员;

40.鼓励会员国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期间和必要时在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期间就扩大委员会成员问题举行非正式协商,以期在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41.委员会继续作为优先事项审议维持外空只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42.又请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题为“外空技术的附带利益:审查目前的状况”的议程项目;

43.同意应在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题为“空间科学和技术应用的人类层面问题”的专题讨论会;

44.委员会扩大空间科学和技术应用中关于社会、经济、伦理和人类层面的国际合作范围;

45.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继续,并斟酌情况增进它们同委员会的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交各自有关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工作的进度报告;

46.委员会按照本决议,继续斟酌情况审议外层空间活动新项目的工作,并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包括它对今后应该研究哪些题目的意见;

47.又请委员会根据本决议序言部分研究和确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合作的新机制。

2000年12月8日
第83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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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 1999年7月19日至30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OO.I.3),第一章,决议一。
  2. A/55/153。
  3. ^ 3.0 3.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5/20)。
  4.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2222(XXI)号决议,附件);《营救宇宙飞行员、送回宇宙飞行员和送回投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第2345(XXII)号决议,附件);《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777(XXVI)号决议,附件);《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3235(XXIX)号决议,附件);《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34/68号决议,附件)。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5/20),第二章C。
  6. 同上,第129段,和A/AC.105/738,附件三。
  7. 第47/68号决议
  8.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20号》及更正(A/54/20和Corr.1),第114段。
  9. 同上,《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2/20),附件一。
  10. 同上,《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5/20),第二章B。
  11. 项目㈠的工作计划见A/AC.105/697和Corr.1,附件三,附录,项目㈡和㈢的工作计划分别见A/AC.105/736,附件二,第40和41段。
  12. 《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 1999年7月19日至30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OO.I.3)。
  13. 见《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5/20),第113段。
  14. 同上,第119段。
  15. 见A/AC.105/730,第二节。
  16.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5/20),第71段。
  17. 同上,第76段。
  18. 同上,第87段。
  19. 见第55/2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