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2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1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2号
S/PRST/1994/2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4年5月3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23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1994年5月3日,安全理事会第3372次会议审议题为“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的项目。安全理事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已开始审议秘书长1994年3月14日题为“增进联合国维持和平的能力”的报告(S/26450)。安全理事会欣见该报告有效说明了秘书长为加强联合国进行维持和平行动的能力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安全理事会注意到,这份报告是继秘书长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S/24111)之后提出的,是响应安全理事会历任历任主席就“和平纲领”发表的声明,其中特别包括安全理事会主席1993年5月28日的声明(S/25859)。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增进联合国维持和平的能力”的报告已转交大会,也注意到,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已就这份报告提出了建议。


建立维持和平行动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1993年5月28日的声明(S/25859)中说,除其他外,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应根据一些行动原则,并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认识到,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具有清楚、明确的政治目标、任务规定、费用和尽可能清楚和准确估计的时限以及关于维持和平行动任务必须定期审查的规定。安理会将依个别情况加以处理。安理会认为,在建立新的维持和平行动时,除了不妨碍其能力并在依情况需要作出迅速、灵活反应外,还应考虑到包括以下的因素:
— 是否存在着很可能危及或构成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
— 区域或次区域组织和安排是否有能力协助处理这种局势;
— 是否已经停火,当事各方是否已经承诺进行达成政治解决的和平进程;
— 是否具有清楚的政治目标,是否可以在任务规定中反映出来;
— 是否可以拟订联合国行动的明确任务规定;
— 是否可以合理确保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尤其包括是否可从主要当事各方或各派获得有关联合国人员的安全的合理保证;关于这方面,安理会重申其1993年3月31日的声明(S/25493)和1993年9月29日第868(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也应得到维持和平行动开始阶段(头90天)和头六个月的预期费用概算,以及因此对联合国维持和平的年度估计支出总额造成的增加数,尤应知悉为此新行动可能获得的资源。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在执行维持和平行动任务及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时获得有关当事方的充分合作。


不断审查各项行动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可能引起提议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的局势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因而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以期提高现有资讯流动的质量和速度,从而有助安理会制订决策。安全理事会将随时就这个问题进行审议。
“安全理事会对秘书处为向安理会提供资讯所作的更大努力表示欢迎,并强调进一步改善就特别关切事项向安理会成员提出简报的重要性。


同非安全理事会成员(包括部队派遣国)的联系
安全理事会确认,安理会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各项决定对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部队派遣国会产生影响。
“安全理事会欢迎安理会成员同非成员增加联系,并认为应继续实施安全理事会主席同有关会员国集团就安理会工作方案(包括与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事项)每月举行协商的做法。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必须就和平行动加强与部队派遣国的协商和资料交流,包括行动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特别是在预期维持和平行动期限会有重要延长的时候。这种协商可以由会员国、部队派遣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采取各种形式进行。
“安全理事会认为,当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包括改变任务或延长任务期限的决定,安理会成员特别需要与部队派遣国交换意见,包括安理会主席或其成员与部队派遣国以非正式联系的方式进行。
“最近秘书处酌情在安理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召开部队派遣国会议的作法是值得欢迎的,并应予以继续。安理会还鼓励秘书处为部队派遣国和安理会成员举行定期会议,以听取秘书长特别代表或部队指挥官的报告并酌情经常和定期地提供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情况报告。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随时审查同非安理会成员进行联系的各种安排。


待命部队的安排
为了满足迅速部署和加强维持和平行动的需要,安全理事会高度重视改善联合国的这方面能力。
“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1994年3月14日关于待命部队安排和能力的报告中的建议;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打算设计一套待命能力的安排,会员国予以维持在议定的战略状态,可能派往参加联合国的某项维持和平行动;安理会欢迎许多会员国作出了承诺。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关于请会员国积极响应的要求,并鼓励会员国尽可能积极响应这项倡议。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长继续努力将警察等文职人员列入现有待命部队安排的规划倡议中。
“安全理事会也鼓励秘书长确保待命部队安排管理股进行其工作,包括定期增订部队和资源清单。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1994年6月30日之前提出报告,此后每年至少就这项倡议的进展情况提出一次报告。
“安理会将继续审查此案,以便在这方面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文职人员
安全理事会喜见秘书长报告中关于文职人员(包括民警)的意见,并请会员国积极响应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派遣这类人员的请求。
“安全理事会认为,维持和平行动各个部门,包括军事和文职部门之间的充分协调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多边维持和平行动。这种协调应贯彻于行动的规划和执行阶段,无论是在总部或外地。


训练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维持和平行动人员的训练主要由会员国负责,但鼓励秘书处继续制订基本准则和工作标准,并提供说明材料。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关于训练维持和平工作人员的建议。安理会请会员国在为此目的提供设施方面彼此合作。


指挥和控制
安全理事会强调,作为一项重大原则,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应置于联合国的业务控制之下。
“安全理事会欣见大会(第48/43号决议)呼吁,秘书长与安全理事会成员、部队派遣国和其他有关会员国合作,就指挥和控制问题采取紧急行动,注意到秘书长在其1994年3月14日报告中的评论并期待他就此事的进一步报告。


财务和行政问题
安全理事会铭记着大会根据《宪章》第十七条所负的责任,注意到秘书长1994年3月14日报告中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预算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也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已提交大会审议。
“安全理事会确认在就任务或延长任务期限作出决定之前需要秘书处估计维持和平行动所涉经费问题,以便安理会能以财务上负责的方式采取行动。


结论
安全理事会将进一步审议秘书长报告中所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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