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9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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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9年2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3978次会议上,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审议了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问题。
“安全理事会对于武装冲突造成的平民伤亡日增表示严重关切,并忧虑地注意到,如今武装冲突中绝大多数的伤亡者为平民,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日益将平民作为直接目标。安理会谴责武装冲突情况下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有关规则,针对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及其他易受伤害的群体,也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攻击或暴力行为。
“安全理事会特别关切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攻击,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规则。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不论是流离失所、暴力攻击或其他暴行所造成的大批人民受苦受难,既是冲突的后果,有时还是助长不稳定和进一步冲突的因素。安理会铭记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申明国际社会必须援助和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安理会吁请有关各方确保平民的安全并保证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人员安全无阻地接触需要援助的人。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1997年6月19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7/34),并回顾1998年11月19日关于难民的地位和待遇的第1208(199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特别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有害影响,在这方面并回顾1998年6月29日的主席声明(S/PRST/1998/18)。
“安全理事会吁请有关各方严格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各项《海牙公约》、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安全理事会各项决定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武装冲突中战斗人员蓄意以平民为目标的行为,并要求有关各方制止这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行为。安理会表示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对以平民本身为目标或蓄意阻挠向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作出反应。
“安全理事会又谴责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煽动对平民施加暴力的一切企图,并吁请各国履行义务在国家一级采取行动。安理会申明,必须将武装冲突情况下煽动或引起对平民施加暴力,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绳之以法。在这方面,安理会重申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特别法庭所做工作的重要性,并吁请所有国家按照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同这两个法庭合作。安理会确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通过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武器、特别是小型武器的扩散,对平民、包括难民和其他易受伤害的人民造成有害的影响。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其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强调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参与制造和销售武器的国家,必须限制会引起或拖长非洲武装冲突或使非洲现有的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恶化的军火转让,并敦促进行国际协作,打击非洲军火的非法流通。
"安全理事会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则及其实施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表示关切。安理会欢迎为纪念各项《日内瓦公约》五十周年和第一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举办各种活动。这些活动提供了机会进一步探讨国际社会可以何种方式促使武装冲突当事方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则。
“安全理事会欢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继续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执行作出贡献。
“安全理事会认为各会员国和国际组织和机构需要以全面和协调的方式来处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平民的问题。为此,安理会请秘书长在1999年9月前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具体建议安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如何从实际上和法律上改进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平民的保护。报告也应说明安理会可以为有效执行现行国际法作出何种贡献。该报告应审查这方面最近的报告,研究现有法律规范中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安理会鼓励秘书长同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协商,拟订上述建议。
“安全理事会申明打算按照《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审议秘书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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