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4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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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4年7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00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在稳定进程中的合作”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于2004年7月20日举行会议,审议 “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在稳定进程中的合作”。安理会成员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二和第五十三条阐明了各区域组织对解决争端的促进作用,以及联合国和区域组织的关系。
“安全理事会回顾,1993年1月安理会邀请区域组织改善与联合国的协调,1994年12月大会发表关于增进联合国与区域安排或机构之间合作的声明,以及2003年4月11日墨西哥担任安理会主席时召开 “安全理事会和区域组织:面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挑战”会议。
“7月20日,安理会成员就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合作发表看法,并确认区域组织通过设法消除冲突根源等方式,在预防、解决和管理冲突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发言强调指出,安全理事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指出,要有效处理国际社会面对的众多冲突局势,必须在适当时加强与区域组织的合作。
“参加会议的会员国和区域组织领导人强调,他们关注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他们还认为,安理会与区域组织之间定期就具体问题开展对话,将在这方面大有助益。
“与会者强调,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在稳定进程中作出共同的协调努力,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及区域组织的相关章程,要以相辅相成和比较优势为基础,充分利用它们的经验。
“发言重申,必须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改进合作与协作,包括通过由联合国和区域组织之间更多和及时交流信息,对稳定进程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
“安全理事会欢迎秘书长与区域组织举行高级别会议的现行做法,以及就预防冲突的合作模式及建设和平的合作原则达成的共识。安理会邀请秘书长在筹备下一次高级别会议时考虑这次辩论所表示的有关意见,并酌情向安理会通报。
“安全理事会邀请区域组织采取必要步骤,增加与联合国的协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稳定进程的效率,并鼓励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本身加强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采取交流信息及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等方式。
“安全理事会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通过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等方式,为加强世界各地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能力作出贡献。
“安理会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及联合国系统拥有相关经验和专门知识的其他机构为这一进程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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