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8年第18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8年第17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8年第18号
S/PRST/2018/18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8年9月21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8年第19号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主席声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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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8年9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835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承诺,以此作为其议程上的一个核心项目,再次承诺继续全面执行其以往所有相关决议,包括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2175(2014)、2222(2015)、2286(2016)、2365(2017)和2417(2018)号决议,以及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儿童与武装冲突及维持和平的相关各项决议和所有相关的安理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以确保对平民进行保护的首要责任,并回顾指出,依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各国负有尊重和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表示愤慨的是,在武装冲突中死伤的仍然绝大多数是平民,包括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和以平民作为袭击目标所致的死伤,冲突给平民造成短期和长期影响,包括强迫流离失所、使用饥饿作为战争手段、非法剥夺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机会、袭击医务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袭击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故意和非法破坏民用基础设施、财产和生计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等行为所致的影响,特别注意到针对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安全理事会申明需要给予维持和平特派团保护平民的任务,以确保充分执行任务。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烈谴责武装冲突所有各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践踏适用的国际人权法的行为,促请所有各方履行它们的法律义务。安全理事会回顾指出,必须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得以遵守,结束违法侵权行为不受惩罚的局面,并确保追究责任。
“安全理事会表示,它打算继续结合国别和专题议程项目,定期处理保护平民问题。安全理事会认识到,2019年是第1265(1999)号决议通过及保护平民专题被列为议程项目20周年。
“安全理事会确认本声明附件所载、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的更新版备忘录有助于保护平民,该备忘录更加重视对医疗设施和人员的保护问题以及以饥饿为战争手段的问题。安全理事会还确认该备忘录作为一个实用工具所发挥的作用,为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关键的保护问题提供了基础,并强调指出需要更系统和一致地予以使用。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2018年5月14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S/2018/462)和其中所载建议,重申需要系统监测和报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情况、挑战和进展。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提交下一份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并请秘书长在报告中概述联合国过去二十年的保护平民工作的成就和挑战,介绍秘书长2017和2018年报告所载建议的落实进展最新情况。安全理事会还请秘书长此后每12个月提交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供安理会每年在大会同一届会议期间正式审议。”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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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

加大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力度,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维护和平与安全工作的基本内容,用安理会自己的语言,是“安理会议程上的一个核心项目”。为便于安理会在设立和延长维持和平任务等特定情况中审议关于保护平民的问题,安理会成员于2001年6月建议与安理会合作起草一份《备忘录》,列出相关问题(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会通过了《备忘录》,作为其审议保护平民相关问题的实用指南,并商定定期审查和更新《备忘录》的内容(S/PRST/2002/6)。此后,对《备忘录》作了五次更新,每次的更新文本都附于安理会主席声明之后。

这是《备忘录》第七版,其依据是安理会以往对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工作,包括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2222(2015)、2286(2016)和2417(2018)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过去这些年来为处理保护平民问题,通过有关具体国家的决议所建立的大量重要文件汇集,还有相关的主席声明。它是安全理事会与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道协调厅)以及人道协调厅与联合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他相关人道主义组织磋商的产物。

《备忘录》旨在协助安全理事会审议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有关的问题,并作为安理会在此领域工作的一个参考工具。为此,《备忘录》列出了源自安全理事会以往在此领域工作的主要专题和具体问题供审议,并在增编中提供了安全理事会关于每一既定专题和问题的商定用语的摘录。

考虑到安理会对每一特定情况下的保护平民对策均须逐一制定,因此本《备忘录》并非行动蓝图。应根据每个所审议局势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本备忘录所用措辞和所列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切合实际,并做出调整。

一.有关受冲突影响民众的一般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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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护和援助受冲突影响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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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冲突影响的民众,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指出武装冲突各方有责任:
  • 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所规定、适用的且经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重申的义务;
  • 在规划和决定攻击行动时,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伤害和破坏,防止攻击的影响;
  • 尊重和保护其实际控制范围内的平民并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 强调指出各国有责任保护平民并确保各自领土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人权,回顾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都有责任尊重适用的人权。
  • 表示关切武装冲突中影响到平民和民用物体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谴责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促请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些违法侵权行动。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以及安全理事会在此方面的任何相关决议,包括关于以下方面:
  • 禁止针对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者施以危害生命和人身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各种谋杀、残害、残酷虐待和酷刑;凌辱个人尊严;事前未经正规法庭裁决宣判、未给予公认必要的所有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判处刑期和执行处决;
  • 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留;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集体惩罚;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结扎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 禁止劫持人质;
  • 除非出于平民安全需要或必要军事理由,禁止以与冲突相关的理由命令平民离开家园;
  • 禁止武装冲突各方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或使用儿童;
  • 禁止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奴役和奴隶贸易,禁止没有报酬或虐待性的强迫劳动;
  • 在武装冲突中提供人道主义救济物资;
  • 禁止出于种族、宗教、民族、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进行迫害;
  • 禁止在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过程中根据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状况,做出不利的区分;
  • 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不论属于哪一方的伤病人员,在局势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尤其是在接战之后,搜寻和收容伤病人员,并根据伤病情的需要,尽可能提供最全面和最迅速的医疗救护,不以医疗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区别对待。
  • 谴责有违国际法的任意剥夺自由和断绝与外界接触的羁押行为,谴责在羁押中心实行酷刑和其他形式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
  • 促请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以及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相关特派团确保受它们监管的所有人除非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他们的自由,确保对他们的待遇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还促请所有各方酌情让有关组织出入所有监狱和羁押所和接触所有被羁押者。
  • 促请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澄清失踪人员的命运,包括搜寻据报失踪者和死亡者,向家庭成员提供任何已掌握的有关其失踪亲属命运的信息,并且尊重死者的遗体,尽可能送交亲属。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步骤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平民的保护,包括诚意参加和平谈判,并促请各国批准和执行国际人权和难民法文书。
  • 促请会员国不窝藏战争罪犯。
  • 促请对冲突各方有影响力的会员国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尊重。
  • 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逐一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协助保护平民,包括在其行动区内那些人身遭受暴力威胁的平民。为此要求:
  •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决定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时,将保护平民列为优先事项;
  • 就各自应发挥的保护作用制定明确的准则/指示,包括可行的保护措施,例如酌情建立预警系统和应对机制,支持地方解决冲突机制及和解进程,系统地在局势可能发生动荡地区加强巡逻,建立联合保护小组,定期审查部署情况,充分考虑利用非武装平民保护策略;
  • 特派团的民事与军事部门和特派团与相关人道主义行为体系统开展协调,以增强保护平民专业力量,特别是更好地发现对平民的威胁并采取对策;
  • 特派团与民众密切而系统地进行交流,加强平民对特派团任务和活动的认识和了解,收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践踏平民人权行为的可靠信息;
  • 特派团密切接触地方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宗教或部族人士,支持他们采取举措缓和族裔间关系和纠正族群间暴力。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协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制订综合保护战略,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们的能力来执行这些综合保护战略。
  • 明确授权各特派团使用一切手段来执行保护平民任务。
  • 强调指出联合国对非联合国安全部队的任何支持应符合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请联合国相关特派团确保该政策得以充分遵守,包括通过系统地监测和报告执行情况,并要求东道国和其他相关实体在这方面与联合国特派团合作,特别是为此而落实联合国特派团在此政策框架内提出的所有建议。
  • 谴责故意阻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特派团执行任务的行为,特别是攻击工作人员和设置官僚障碍的行为,促请东道国全面遵守部队地位协定和(或)特派团地位协定,充分尊重联合国人员特权和豁免公约,促请冲突各方立即停止干扰这些特派团及其人员执行任务和履行公务的活动和行动自由,解除在此方面的任何限制,并采取步骤为之提供便利。
  • 请秘书长在其国别情况报告中酌情列入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趋势和分析:
  • 保护平民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特别是保护他们免遭所有各方实施的酌情可能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或违反国际难民法的行为;
  • 冲突对平民的影响,除其他外,包括平民伤亡和获得基本物品和医疗保健等服务和食品的情况;
  • 秘书长人权尽职政策执行情况和东道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情况;
  • 任何对联合国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为体全面执行保护平民任务或活动的妨碍或限制,冲突各方的蓄意阻碍,以及资源和能力难题;
  • 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联合国特派团在执行此项任务方面的任何错失。
  • 请各特派团系统地监测、帮助调查并定期公开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东道国在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保护平民方面的情况,请秘书长确保联合国特派团在这方面有足够的能力,包括有足够的人权监测员。
  • 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制订保护平民方面的基准和进展指标,用于衡量执行保护任务的具体进展和业绩,并评估平民处境和东道国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的能力,以期为联合国特派团的战略和确定在哪些条件下可能需要调整重组提供依据。
  • 请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确保提供适当培训,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培训,提高本国那些参加安全理事会为保护平民而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人员对保护平民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制订和实施政策,举办活动,并开展宣传。

性剥削和性虐待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严重关切指称联合国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行为体的维和人员和文职人员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强调需要建立适当机制,以便以可信和透明的方式报告、核实和调查此类指控。
  • 敦促各人道主义组织和发展组织以及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工作人员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各自单位的人员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进行审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内进行强有力的提高认识培训,敦促联合国行为体促进并确保包括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文职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行动防止本国人员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进行审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进行强有力的提高认识培训,以促进和确保遵守秘书长关于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迅速对任何涉及其军警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在有可信证据表明军警单位广泛或系统存在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的情况下遣返这些单位,酌情起诉据指控负有责任的人,自始至终向秘书长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全面追究涉及本国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责任,并向秘书长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 请秘书长在确定一个会员国是否应参加联合国目前或今后进行的其他维和行动时,评估该会员国是否已采取适当步骤来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和向他通报调查的进展。
  • 请秘书长在调查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出现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前收集和保留证据,适当考虑到受害者的安全、保护和保密,确保相关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立即采取步骤防止以后出现性剥削和性虐待事件,加强接收和管理指控的流程的便利程度、协调和独立性,协助受害者,包括为其保密,帮助把创伤减少到最低程度,酌情帮助她们立即获得照料、医护和精神支持。
  • 请联合国有关机制,包括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机制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在定期提交给秘书长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指控,促请秘书长立即向有关会员国通报这些指控,并采取步骤加强联合国内部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的信息交流。

B.流离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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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和其他相关行为体不造成平民流离失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应对平民流离失所问题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武装冲突导致平民流离失所,重点指出流离失所者的紧迫人道主义需求和保护需求,促请武装冲突各方时刻注意不危及民众、平民和民用物体。
  • 谴责并呼吁立即停止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而造成流离失所的行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关于以下事项:
  • 禁止全部或部分驱逐或强迫转移平民或使其流离失所,除非出于对相关平民的安全考虑或基于重大军事理由;
  • 在出现流离失所情况时,有义务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以令人满意的住所、卫生、健康、安全和营养条件收容相关平民,同一家庭的成员不分离,流离失所期间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 享有行动自由以及离开本国寻求庇护的权利;
  • 《难民地位公约》的不推回原则,同时还回顾《难民地位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保护不应提供给那些有重大理由认为其有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行为的人;
  • 各国有义务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在流离失所期间始终享有相关人权,包括财产权和行动自由权,包括被赶出住房时应享有的权利,并有义务制订、规划和落实持久解决办法。
  • 表示关切流离失所平民的保护面临更多威胁,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冲突各方强行招募和贩运人口活动的威胁,关切流离失所平民的特殊人道主义需求。
  • 促请各国全面遵守适用的国际难民法,查明难民和无国籍者,为他们提供具体保护和援助,并全面遵守适用的国际人权法,按照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并根据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具体需要和脆弱性,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 着重指出各国负有尊重和维护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以及民用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首要责任,包括解除武装人员的武装,分离出作战人员,阻止小武器在营地中流通,防止武装团体在营地内和营地周围进行招募;责成联合国特派团在此方面为东道国提供支助;谴责武装冲突各方为获取军事优势利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并使营地内平民面临风险。
  • 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在执行保护任务时尤其注意保护特别处于弱势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保障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居住区内部和周围的安全,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以及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中的其他地方采取具体保护措施,包括定期巡逻、与社区领袖互动、支持社区治安。
  • 强调各国需要在联合国相关特派团和国家工作队的支持下,为收容国家和社区提供援助,以满足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安保。
  • 请秘书长在国别情况报告中把保护流离失所者作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制订和实施政策,举办活动,并开展宣传。
  • 考虑对违反有关强迫流离失所问题的国际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持久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包括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回返和重返社会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人权法,包括关于以下方面:
  •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自己家园的权利;
  • 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财产权,不作基于性别、年龄或其他地位的不利区分。
  • 强调指出必须无歧视地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找到有尊严的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自由、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必须让他们充分参与这些解决办法的制订、规划和落实工作。
  • 强调指出,实现持久解决应是自愿的,是根据关于行动情况、原籍地或定居地的局势(包括安全情况)等方面的现有信息作出决定,并能维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尊严,保障其安全和安保。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创造有利条件,以便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持续回返、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
  • 促请各国在联合国相关实体支持下确保具体的战略、适当的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尊重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有助于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实现持久解决办法。
  • 强调必须采用不歧视的方式处理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以防止冲突和第二次流离失所,为实现问题的持久解决创造有利条件,促请各国这样做。
  • 适情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协助重建有利于自愿、安全、有尊严地可持续回返或实现其他持久解决办法的条件,包括为此而采取警察在回返区巡逻、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等措施。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不歧视对待回返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确保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参与,并确保将他们的需求,包括其自愿、安全和体面回归和重返社会的权利,纳入所有和平进程、和平协议以及冲突后复原和重建规划与方案。
  • 鼓励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逐一支持为解决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而建立的国内机制,或支持国家当局建立这些机制。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逐一防止非法挪用和没收属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土地和财产,并确保回归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得到保护。

C.对伤病人员、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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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尊重、保护和照顾伤病人员,不做任何不利区分,并尊重和保护专用于医护目的的救济人员、设施和资产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武装冲突中暴力侵犯和暴力威胁伤病人员、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并非为军事目标的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行为。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关于保护伤病人员、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义务,包括:
  • 有义务尽一切可能核实要攻击的目标既非平民也非民用物体,而且不受特殊保护,包括医务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
  • 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受特殊保护的人员和物体,包括对医务人员及其交通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伤害;
  • 有义务以一视同仁的方式尽可能最快地搜寻、接收和撤出伤病员并提供必要的医治和照料;
  • 有义务在任何时候都尊重和保护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
  • 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和保护专用于医护目的的医疗单位,除非他们被用于实施人道主义职能以外的害敌行为。
  • 促请冲突各方把保护伤病人员和医护服务设施的实际措施纳入行动规划和实施。
  • 考虑对那些暴力侵害或威胁暴力侵害伤病人员、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按照适用的国际法为医疗救济物资发放和伤病人员获得公正的医护提供便利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伤病人员在根据适用的国际法获得公正医护方面面临障碍,谴责在这方面故意阻挠之举。
  • 呼吁国家和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所规定并经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所重申的义务,包括:
  • 有义务保护医疗救济物资,便利其迅速分配,并便利所有地区和所有有需要者、医务人员、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和医疗用品(包括手术器材)自由和不受阻碍地通行;
  • 不得强迫从事医护活动的人员实施有违医疗道德操守或违反为伤病人员制定的其他医护规则的事或工作;
  • 不得对履行符合医疗道德的医疗职责的行为加以惩罚。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医疗中立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使医疗设施非军事化,并避免在这类设施内或附近建立军事力量。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达成地方协议,便利伤病人员、体弱者、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撤出被围困和被包围地区,便利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前往这些地区。
  • 促请国家和武装冲突所有各方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和处理武装冲突中针对伤病人员、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暴力、袭击和威胁,并便利伤病人员获得公正的医护。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措施,确保对违反有关保护伤病人员、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适用国际法的行为追究责任并防止此类行为重现

供审议的问题: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对可能构成违反关于武装冲突中医护问题的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进行独立、全面、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酌情采取行动,确保侵权行为不再重现,追究此类行为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

D.人道主义准入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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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应满足其实际控制下的平民的基本需要,同意开展人道主义和中立性质的救济行动并为之提供便利,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碍地通行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武装冲突导致平民无法获得满足基本需求所需的必要物品和服务,包括粮食、水和药品。
  • 谴责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通行设置障碍的行为,要求立即撤除这些障碍。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任何适用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关于以下方面:
  • 有义务满足领土内或实际控制下平民的基本需要;
  • 有义务避免攻击、摧毁、移除对平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体或使这些物体无法使用;
  • 有义务在军事行动期间时刻注意避开平民和民用目标;
  • 禁止把使平民挨饿用作战争手段,禁止剥夺平民生存必需的物品,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故意阻碍救济物资通行;
  • 同意开展具有人道主义和公正性质且以一视同仁、不做任何不利区分的方式进行的救济行动。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履行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允许并协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但它们有权做出允许通行的技术安排,包括进行搜查。
  • 促请人道主义组织和行为体遵守并促请武装冲突各方维护和尊重人道、中立、不偏不倚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继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确保接受援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护,保障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
  • 谴责任意不准开展人道主义行动的行为,回顾任意不准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和剥夺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碍救济物资的供应和获取,可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允许和便利人道主义组织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碍地前往所有地方和接触所有有需要者,以便按有关原则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努力订立具体的安排,以便允许和协助医疗后送和有原则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如人道主义停火或安宁日等安排。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消除所有妨碍人道主义援助的障碍,包括官僚障碍,并促请接受人道主义行动的国家采取切实步骤,便利有原则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诸如明晰和简化适用于人道主义组织的行政程序和要求,或加快为人道主义行为体发放签证,加快人道主义用品的海关和清关手续。
  • 责成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并根据相关请求,帮助创造有利的安全条件,以便文职人员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 考虑对那些应对违法国际人道主义法、阻碍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行为负责者,包括参与攻击人道主义行为体和资产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工作者和设施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袭击人道主义工作者的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有关尊重和保护参与人道主义援助的救济人员和设施、物资、单位和车辆的义务。
  • 强调指出接受人道主义行动的国家负有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保障其安全的首要责任。
  • 鼓励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因发生针对人道主义人员和设施的暴力行为而无法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
  • 要求各国在今后并在必要时在现有的与联合国谈判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特派团地位协定和东道国协定中列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主要条款,例如关于防止袭击联合国行动人员、将这类袭击定为犯罪并起诉或引渡犯罪人等条款。

相关国际行为体,包括捐助方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增加人道主义援助和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会员国为人道主义应对计划捐款。
  • 视情按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的决定,考虑对安全理事会实行的定向经济和金融制裁进行一般性豁免,以便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加强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

E.开展敌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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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避免采用有违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特定战术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关于采用有违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及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的特定手段的指控,谴责此类行为,诸如:
  • 针对平民的袭击,包括针对某些群体的平民;
  • 以断绝粮食作为战争手段;
  • 以性暴力作为战争手段;
  • 武装冲突各方非法招募和使用儿童;
  • 肆意攻击;
  • 绑架平民;
  • 将平民用作人肉盾牌;
  • 利用民用设施,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难民营、学校和医院,以使某些地点或地区免于军事行动。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遵守关于禁止以下行为的规定:
  • 攻击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
  • 攻击民用物体;
  • 发动肆意攻击,即不加区别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
  • 发动预期可能造成平民意外丧生或受伤或对民用物体造成损毁或两者兼有的攻击,其影响程度超出预期获得的具体、直接的军事得益;
  • 在参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或参加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维持和平特派团的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有权享有相同于平民或民用物体的保护的情况下,对其发动攻击;
  • 利用有平民或其他受保护人员存在的情况,使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遭军事行动;
  • 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 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 攻击并非为军用物体、而是专属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用途的建筑物、历史古迹、医院以及伤病人员接收地;
  • 对依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的特殊标志的建筑物、物资、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发动攻击;
  • 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军事上有此必要;
  • 通过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故意阻碍救济品的提供,使平民挨饿,以此作为战争手段。

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保护平民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在任何时候都区分平民与战斗人员和民用物体与军事物体,不发动肆意攻击,并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在实施敌对行为时避免并尽可能减少对平民的伤害及对民用物体和基础设施的破坏。
  • 要求秘书长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定期提出的报告中说明已采取哪些具体步骤来确保平民在敌对行动期间得到保护,以及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追究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及联合国授权且负有开展或支援进攻行动的任务的特派团采取和实施具体措施,减轻由于有违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敌对行动而给平民或民用物体造成伤害的风险,例如,在可能和实际可行时设立平民伤亡情况跟踪系统,在确定军事目标时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地区或周围,在使用武力造成平民伤亡的情况下展开系统调查,定期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发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敌对行动而造成平民受伤害和民用物体受损害的明确、具体的命令和战术指令。

F.小武器和轻武器、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武器滥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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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控制和减少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供应来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扩散和供应助长了武装冲突,对平民的安保和安全造成有害影响,要求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相关特派团监测平民中存在武器的情况。
  • 请各国、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采取措施,酌情包括适当的法律、条例和行政程序,通过自愿予以收缴和销毁等方式遏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加强有效的库存管理、储存、安保和问责制;实行武器禁运;制裁;对参与此类活动的企业行为体、个人和实体采取法律措施。
  • 鼓励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之间加强实际合作,以便监测和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跨境流动。
  • 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
  • 为那些协助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的监测组或专家小组发挥监测作用提供帮助;
  • 观察和报告军人、武器或相关物资流动情况;
  • 扣押、收缴、记录和处置或妥善保管非法和(或)过剩的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过剩的弹药库存;
  • 支持国家当局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轻武器库存。
  • 鼓励发展和加强根据国际标准存放弹药储存的国家能力,包括为此整修或修建军械库和弹药库。
  • 考虑实施武器禁运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实施有违适用国际法的行为的武装冲突各方出售或供应各种武器和有关物资,并考虑对被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列为违反安全理事会规定的武器限制措施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制裁。
  • 鼓励安全理事会各相关制裁监察组、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各国间加强实际合作。
  • 如果联合国的武器禁运措施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工作同时实施,则要求建立基线武器清单以及武器标识和登记制度。

停止滥用武器,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包括残留的集束弹药和简易爆炸装置,以此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非法使用武器,包括滥用爆炸性武器和使用武器攻击平民,促请武装冲突各方不要采取此类行为。
  • 敦促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条约》、《集束弹药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武器贸易条约》,并采取步骤确保充分实施这些文书的条款。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在当前敌对行动停止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在所控制的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地区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优先处理被评估认为构成重大人道主义风险的受影响地区。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记录和保存有关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遗弃爆炸物的信息,以便于迅速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及开展风险教育,并向有关地区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关信息。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在所控制的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地区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平民,尤其是儿童,包括发出警告、开展风险教育、进行标示、设置栅栏以及监测有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地区。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保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以及人道主义组织不受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的伤害,并提供他们所了解的上述特派团/组织目前和未来活动地区内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位置的相关资料。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国家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技术、资金、物资或人力资源援助,以帮助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国家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提供援助,以便向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区提供照料,助其康复和重返经济社会生活。
  • 责成联合国特派团酌情协助国家当局拆除和销毁地雷和其他爆炸装置,并开展教育活动,以帮助减轻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和简易爆炸装置等爆炸性武器构成的风险。

G.合规、问责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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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以及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负有开展或支持进攻行动任务的特派团和(或)为此类特派团派遣人员的国家酌情采取适当措施,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包括为此而:
  • 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及时、公正地调查关于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行为的指控;
  • 推行适当的军事纪律措施并坚持实行指挥官负责的原则;
  • 对部队和警察部队进行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培训;
  •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和酌情进行文职监督,以确保部队人员均有经过证实的可靠记录表明他们未参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践踏人权法的行为。
  • 促请对武装冲突各方有影响力的国家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尊重。
  • 考虑对威胁和平、袭击或阻碍联合国维和特派团或其他相关特派团的行动及违反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 强调指出,联合国对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的支助,包括在由国家或区域武装部队主导的军事行动中提供的支助,其严格的前提条件是这些部队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而且这些行动必须是联合规划。
  • 促请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在接受特派团支持的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涉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时,与所涉国家武装部队进行交涉,如果情况并无改变,便取消这种支持。
  • 请联合国授权的相关特派团向东道国武装部队提供培训,包括在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儿童保护和防止性别暴力和性暴力方面提供培训。

追究实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人的责任

供审议的问题:

  • 强调指出,必须杜绝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以此作为寻求可持续和平、正义、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办法的一部分。
  • 促请国家履行相关义务,调查、搜寻、起诉或引渡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行为,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行为的人,而不论其地位和政治派别为何。
  • 呼吁开展跨境司法合作,以查明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行径的行为人,并敦促各国不要窝藏战犯。
  • 强调指出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必须排除和拒绝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实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认可给予赦免,并确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类赦免均无碍在联合国所设或所协助的法院进行起诉。
  • 强调指出必须收集和保存关于可能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的证据,责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监测和记录这类行为并提请有关当局注意。
  • 责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行动和其他有关特派团与有关国家合作,支持和推动在国家或国际一级建立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的有效安排,包括为此进行能力建设和支助国家司法部门改革。
  • 请各国与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合作,缉拿和移交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以及被控实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人权法及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者。
  • 强调指出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对指称的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全面、独立和公正的调查。
  • 考虑设立国家或国际一级的特设司法机制和赔偿方案,以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确保关于个人权利受侵犯时获赔偿权利的有关规定得以执行。
  • 请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酌情为在国家或国际一级建立特设司法机制和赔偿方案并使之运作和开展工作提供支助。
  • 考虑将涉及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形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 促请各国和各区域组织并责成联合国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特派团在调查属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罪行时以及在查明、逮捕和移交犯罪嫌疑人方面与该法院合作。

恢复和实行法治,执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并改革安全部门,以此保护平民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各国确保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根据法律享有平等保护和伸张正义的平等机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受到保护。
  • 责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扩展国家权力和恢复法治,包括为此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对司法和执法部门监测、改组和改革,酌情并在充分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直接支助东道国安全部队重建全境的安全。
  • 考虑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作为由特殊情况决定的一项紧急措施并在东道国要求下,在东道国没有能力的方面直接参与维持公共法律和秩序,包括逮捕涉嫌应对严重侵犯践踏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并将他们移交相关当局。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训练有素的国际民警、司法和监狱专家,作为获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 促请各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向地方警察、司法和监狱部门提供技术援助(例如辅导、立法起草)。
  • 强调必须将国家武装团体前战斗人员永久解除武装、复员并使其重返社会,必须将外国武装团体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并使其重返社会,同时尊重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向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重要责任。
  • 着重指出需特别注意为前战斗人员创造有效的复员援助机会,并酌情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在这方面向东道国提供支助。
  • 强调指出安全部门改革的重要性,促请东道国拟订和实施全面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以实现国家安全部队的专业化,确保对其实行问责和由文职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包括为此审查有无侵犯人权行为,进行人权、儿童保护和性暴力及性别暴力问题的培训。
  • 责成联合国授权的特派团和实体并促请国际伙伴在充分遵守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支持和协助东道国制订和执行全面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包括提供培训、合用同一地点办公和开展辅导活动。
  • 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东道国拟订和实施社区解除武装方案,包括提供技术支持,以辅导安全处理所收缴的武器和弹药,包括对不可使用的物项进行核查、保证其安全、加以储存和处置。
  • 责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其他相关特派团和联合国实体在全面遵循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为东道国政府提供斡旋、咨询和支助,协助后者为没有战争罪或其他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嫌疑的战斗人员制订全面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为这些计划的执行提供支助,包括为集中到营区和武器收缴进程提供行动支助。
  • 考虑对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认定的阻碍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进程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定向制裁。
  • 考虑在向安全理事会相关制裁委员会发出通知后,对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相关武器禁运实行豁免,以便向东道国安全部队移交武器和相关致命性物资以及其他非致命军事装备,仅用于支持得到联合国支持的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方案或供这一改革方案使用,并请有关专家小组或监测小组监测此类豁免的实施情况,包括根据豁免进口的武器和相关物资有可能遭转用的情况。

促进真相与和解机制等过渡期正义机制,以期促进问责、建立信任和增进稳定

供审议的问题:

  • 责成建立适当且适应当地情况的真相与和解机制(例如技术援助、供资、平民重新融入社区)。
  • 酌情要求东道国、秘书长或区域组织设立调查委员会、实况调查团、过渡期正义机制和赔偿方案并订立类似措施,调查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和提供赔偿。
  • 酌情请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调查委员会、实况调查团、过渡期正义机制和其他类似措施的建立、运作和实施。

H.媒体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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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记者、其他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威胁、攻击、骚扰和恫吓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工作的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设备与设施的平民地位和民用性质。
  • 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起诉那些对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攻击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制止煽动暴力的言论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装冲突中煽动歧视、敌对、仇视和针对平民的暴力,尤其是基于族裔或宗教原因的此类行为。
  • 谴责利用媒体传播仇恨言论和传递煽动暴力的讯息。
  • 要求各国将煽动或以其他方式引发此类暴力者绳之以法。
  • 对煽动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的媒体广播实行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 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推动建立媒体监督机制,确保有效地监督、报告和记录任何引发“仇恨性报道”的事件、起因和内容。
  • 责成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监测、调查和报告仇恨言论事件和任何煽动暴力事件。

促进和协助准确无误地处理关于武装冲突的新闻。

供审议的问题:

  • 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尊重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业独立性。
  • 鼓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内设一个传播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信息并提供联合国活动客观信息的大众媒体单位。
  • 要求相关行为体向有关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根据国际人权法采取步骤制止仇恨言论。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的讨论所产生的具体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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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在相关行为体协助下采取必要措施,将保护儿童问题纳入敌对行动的规划和实施,并满足儿童在具体保护、健康、教育和援助方面的需求

供审议的问题:

  • 谴责并呼吁立即停止武装冲突局势中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武装冲突各方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或残害儿童;强奸儿童和对其实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绑架儿童;攻击并非为军事目标的学校或医院及相关的受保护人员;剥夺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机会。
  • 表示关切的是,违反适用的国际法而将学校用于军事目的,冲突各方的攻击和攻击威胁导致学校关闭,男女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受到影响。
  • 表示关切武装冲突各方非法剥夺儿童自由,利用被拘留儿童收集情报,谴责并呼吁停止对被拘留儿童施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促请冲突各方立即制止任意或非法剥夺儿童自由的行为,释放所有相关儿童,并允许儿童保护行为体和人权监测员充分接触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 促请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发生这种行为,包括发布明确的指挥命令,禁止对儿童的一切侵害和虐待行为。
  • 促请有关各方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以便制止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诸如违反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儿童、针对儿童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绑架儿童、攻击学校和医院,包括为此而采取措施确保在整个指挥链中传达和执行这些行动计划。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学校的民用性质,停止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攻击和威胁攻击学校、学生和教师,还促请武装冲突各方不要违反适用国际法而将教育机构用于军事用途,并促请各国采取切实措施阻遏此类做法。
  • 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无条件地安全释放所有被非法剥夺自由的儿童,促请武装冲突各方终止并预防再次出现非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鼓励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努力促成此种释放,并确保获释儿童与家人团聚、康复和重返社会。
  • 促请所有有关各方落实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密切协作,在执行保护平民的任务中特别重视保护儿童;
  • 请秘书长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建立和采用国家一级监测和报告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的机制。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协助东道国政府确保和促进儿童保护工作,包括为此提供适当培训,协助制定和执行行动计划,终止在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及其他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

和平协议缔约国和缔约方在相关行为体的支持下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促进和实现儿童权利以及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和儿童的援助需求都纳入国家法律框架和政策,纳入和平进程、国家改革进程、建设和平及巩固和平工作的各个方面

供审议的问题:

  • 促请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这些文书得以充分执行,加强国家保护儿童的法律和行动框架,促进和实现他们的权利,包括对非法招募和使用儿童行为刑事定罪。
  • 促请各国做出及时调查指称的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具体承诺并付诸执行,以便追究有此类行为者的刑事责任,确保安全部门中没有对这些侵害和虐待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 促请各国确保把武装团体释放的儿童视为受害者,考虑采取非司法性质的措施来取代起诉和监禁措施,特别是注重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的非司法措施,同时考虑到,剥夺儿童自由仅应作为最后手段,剥夺自由时间尽可能最短,并且尽可能避免审前拘留。
  • 促请有关国家将儿童保护纳入工作主流,确保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安全部门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到男女儿童的具体需求,包括为此而将儿童保护纳入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在国家安全部队内建立儿童保护单位,并加强有效的年龄评定机制以防招募未成年人问题。
  •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确保把儿童保护纳入工作主流,成为活动的一个核心方面,并作为司法部门改革、复员方案/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方案的一个核心方面,包括为此而:
  • 制定并执行关于儿童保护的适当指南,如关于将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释放的儿童移交给文职儿童保护人员的标准作业程序;
  • 在武装部队整编工作的审查程序中设有年龄核查机制;在安全部队训练模板中包括儿童保护的内容;
  • 在安全部队中设立儿童保护单位。
  • 请特派团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协作,向国家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儿童保护方面的培训;
  • 要求在特派团中部署合格的儿童保护顾问。
  • 促请派遣部队和警务人员参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国家和秘书长确保提供与具体特派团相关的儿童保护问题部署前和随团专门培训,提供适当、全面、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防和保护对策,监测和报告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 请秘书长在国别情况报告中把儿童保护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促请有关各方确保在和平进程、和平协议和冲突后恢复与重建规划及方案中尽早地明确考虑到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在保护、权利和福祉等方面的最高利益,包括纳入寻找家人和与家人团聚、让失散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以及使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获释和重返社会等措施。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对儿童有害的非法次区域活动和跨界活动以及其他在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国际法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继续将儿童保护纳入各自的活动、宣传工作、任务规划及各项方案的主流,制定和执行政策和准则,以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 考虑对在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的武装冲突各方采取有针对性和程度有别的措施。

三.安全理事会讨论妇女、和平与安全议题时提出的具体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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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立即停止并禁止性暴力行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处理这类行为

供审议的问题:

  • 特别谴责并要求立即停止武装冲突中以及与武装冲突相关的性暴力行为。
  •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规则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包括关于禁止强奸、性奴役、逼迫卖淫、强迫怀孕、强制绝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规定。
  •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适当措施,立即停止和防止一切形式性暴力,保护所有人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包括为此而:
  • 根据第2106(2013)号决议作出并履行具体和有时限的打击性暴力的承诺;
  • 通过指挥链明确下令禁止性暴力,及时采取追责措施和适当的军纪措施,坚持指挥官负责的原则;
  • 对部队进行绝对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培训;
  • 驳斥各种助长性暴力的不实之词;
  • 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人员均有经过证实的不曾参与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可靠记录;
  • 将很有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点。
  • 促请各国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第1960(2010)和2106(2013)号决议制定有序和全面的框架,以解决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
  • 请秘书长在国别情况报告中把性暴力问题,特别是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列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包括尽可能提供关于受害者性别与年龄的分列数据;要求根据具体特派团情况制订防止和应对性暴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作为一项更广泛保护平民战略的一部分。
  •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处理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特别是:
  • 请秘书长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议迅速作出和落实,或酌情加速落实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国家一级监测、分析和报告安排;
  • 请特派团协助东道国政府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和司法部门改革举措中明确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以及妇女和女童的特殊保护需要,并制定和执行有时限的具体行动计划来打击冲突中性暴力行为。
  • 请在特派团中任命妇女保护顾问。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为受性暴力行为影响的平民的利益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
  • 要求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部署更多的女性维和人员或警察,并确保向奉派参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人员提供关于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所有平民以及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防止性暴力的适当培训。
  • 在建立和延长制裁制度时,考虑针对那些应对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负责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采取有针对性、程度有别的措施。

武装冲突各方及其他相关行为体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妇女和女童在保护、生计、卫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体需要,增加她们诉诸司法的途径

供审议的问题:

  • 表示关切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暴力威胁或暴力局势,包括为阻止女童上学而实施的暴力。
  • 谴责并呼吁立即停止武装冲突局势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侵害和虐待。
  •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适用于有关局势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 促请东道国政府制定和执行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防止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并为战略的实施分配适当资源,明确界定责任。
  • 促请东道国政府确保追究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肇事者的责任,包括国家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中有此类行为的各级官兵,为此应对任何此类行为指控系统地迅速开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酌情逮捕、起诉和审判犯罪人。
  • 促请各国制定合理有序的全面框架,包括适当立法,以确保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负责者被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并受到起诉,帮助受害者立即诉诸司法并获取可得到的救助和服务。
  • 促请东道国政府根据国际法确保妇女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能够平等而切实地获得司法、保健和援助服务,包括为此制定适当的国家法律,让妇女切实参加各级安全部门和执法机构并有代表权。
  • 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和平行动和其他相关特派团的任务中列入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具体规定,包括保护她们免遭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规定,特别请:
  • 特派团在执行保护平民的任务时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相关实体密切合作,尤其注重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性暴力,包括为此而部署保护妇女顾问;
  • 尤请特派团阻遏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开展侧重于这一目标的具体保护活动,包括开展宣传运动,或就适用的国际法以及调查和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包括调查和起诉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提供技术援助或咨询;
  • 特派团在执行任务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支持解除武装和复员活动、安全部门改革、过渡期正义、排雷或小武器控制等方面,特别重视保护妇女和妇女的需要;
  • 特派团促进妇女在保护机制中的代表性、参与度和领导作用,以此作为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女童的一个要素;
  • 特派团支持东道国政府努力制定和执行本国主导的多部门战略,防止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 特派团向国家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妇女和女童保护方面的培训。
  • 请秘书长把妇女和女童保护问题列为国别情况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
  •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或)次区域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开展活动和进行宣传,造福于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和平协定签署国和签署方在相关行为体的支持下确保妇女平等参加、充分切实地参与预防和解决武装冲突以及国家改革进程的所有方面,并把促进和实现妇女的权利以及妇女的特殊保护和援助需求纳入这些进程的主流

供审议的问题:

  • 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的义务,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考虑这样做,并呼吁通过国家法律框架和政策充分实施这些文书。
  • 敦促各国、联合国各实体、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有更多妇女进入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各级决策层以及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机制。
  • 促请所有有关行为体在谈判和执行和平协定时融入性别视角,包括确保妇女平等参与讨论,平等参加为支持和监测协定执行情况而设立的机制,并考虑到以下因素:
  • 妇女和女孩在遣返和重新安置过程中以及在恢复、重返社会和冲突后重建期间的各种需要;
  • 支持地方妇女的和平举措和地方解决冲突进程并使妇女参与和平协定执行机制的措施;
  • 确保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受到保护和尊重的措施,特别是与宪法、选举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门相关的人权。
  • 呼吁妇女充分、平等地参加及切实参与各级族群间对话。
  • 促请各国与联合国特派团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拟定和确保执行国家行动计划,为执行行动计划分配适当资源,并明确界定责任。
  • 请秘书长及其特使和特别代表确保充分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的有关规定,包括支持妇女充分参加有关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讨论,并鼓励此种会谈的参与方为妇女平等和全面参与各级决策提供便利。
  • 请联合国和平行动及其他相关特派团支持这些努力,监测和报告上述目标的进展情况,并在整个任务期充分考虑到性别因素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包括为此部署性别问题顾问。
  • 确保安全理事会访问团考虑到性别平等因素以及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为此与地方和国际妇女团体进行协商。
  •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扩大妇女在联合国行动中,特别是在军事观察员和民警中的作用、人数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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