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6(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
1999年10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405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68(199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前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1998年8月28日第1193(1998)号和1998年12月8日第1214(1998)号决议,以及各项主席声明,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和对阿富汗文化和历史遗产的尊重,
重申深切关注继续发生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歧视妇女和女童,和鸦片非法生产大增,并强调塔利班在马扎里沙里夫占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领事馆、杀害伊朗外交官和一名记者的行为是公然违反公认国际法,
回顾有关的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特别是这些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引渡或起诉恐怖分子,
强烈谴责继续利用阿富汗领土,尤其是塔利班控制区来窝藏和训练恐怖分子,策划恐怖分子行为,并重申坚信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痛惜塔利班继续庇护乌萨马·本·拉丹,允许他及其同伙从塔利班控制区操办一个恐怖分子训练营网络,并利用阿富汗作为基地发动国际恐怖分子行动,
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已对乌萨马·本·拉丹及其同伙起诉,主要罪行是1998年8月7日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以及阴谋在美国国外杀害美国国民,并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要求塔利班将他们交出受审(S/1999/1021),
认定塔利班当局不遵从第1214(1998)号决议第13段的要求,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强调决心确保其决议受到尊重,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坚决要求自称为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的阿富汗派系塔利班迅速遵守安理会以前各项决议,特别是停止庇护和训练国际恐怖分子及其组织,采取适当有效措施确保其所控制的领土不被用来设立恐怖分子的设施和营地,或者策划或组织针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恐怖分子行为,并协助将被起诉的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2. 要求塔利班不再拖延地将乌萨马·本·拉丹送交已对他起诉的国家的有关当局,或会将他移送起诉国的另一国家有关当局,或会将他逮捕并有效绳之以法的国家的有关当局;
3. 决定在1999年11月14日,所有国家均应采取下文第4段规定的措施,除非在此之前安理会已根据秘书长的报告作出决定,认为塔利班已全面遵守上文第2段规定的义务;
4. 还决定为了执行上文第2段,所有国家均应:
(a) 拒绝准许经下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指定的塔利班本身或代表塔利班拥有、租借或营运的任何飞机在本国领土起飞或降落,除非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包括诸如朝圣之类宗教义务为由事先批准该次飞行;
(b) 冻结经下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指定的资金和其他财政资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是由塔利班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为塔利班的利益、或为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的利益,提供这些、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但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为由而逐案核准者除外;
5. 敦促所有国家合作努力,实现上文第2段提出的要求,并考虑对乌萨马·本·拉丹及其同伙采取进一步措施;
6. 决定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负责执行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a) 向所有国家索取进一步资料,以了解为有效执行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b) 审议各国就违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事件提请它注意的资料,并为应付违规行为建议适当的措施;
(c) 定期向安理会报告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效果,包括人道主义影响;
(d) 定期向安理会报告其收到的有关涉嫌违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事件的资料,尽可能指明据报参与这类违规行为的人或实体;
(e) 指定上文第4段所指的飞机、资金或其他财政资源,以便执行该段所定措施;
(f) 审议按上文第4段的规定豁免该段所定措施的请求,并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空运协会)代表各国际航空公司向阿富汗航空当局支付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费用方面准予豁免这些措施作出决定;
(g) 审查按照下文第9段提出的报告;
7. 呼吁所有国家,无论有任何国际协定,或在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生效之日以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规定的任何义务,仍应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
8. 要求各国对在其管辖下违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人和实体提出控诉,并施以适当处罚;
9. 要求所有国家同上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在履行其任务方面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委员会根据本决议可能索取的资料;
10. 所有国家在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生效后30天内向上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有效执行上文第4段而采取的步骤;
11. 秘书长向上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内作出必要安排;
12. 上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根据秘书处的建议,确定与主管国际组织、各邻国和其他国家以及有关各方的适当安排,以改进对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监测;
13. 秘书处提交从各国政府和公共来源收到的关于可能违反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的行为的资料,以供上文第6段所设委员会审议;
14. 决定一俟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说,塔利班已经履行上文第2段规定的义务,即终止上文第4段所定措施;
15. 表示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使本决议得到充分执行;
1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5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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