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十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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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十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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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聯條約與協定之登記
執行秘書於一九四五年月八日向會員國分送公函稱自憲章生效日起,聯合國得接受各條約及國際協定暫時歸案,以待根據憲章第一零二條規定之條約及成國際協定登記及公布所應採程序之詳細規則之通過.執行秘書復邀請各委員國收府将近年來於憲章生效日前,所訂結而未載入國際聯合會條約彙編者,向秘書處致送以便歸案及公佈.
爲實際便利起見,對於非會員國自動致送而尚未載入國際聯合會條約彙編者之條約或國際協定等,似宜對之有所措施以便公作之.但此項指施,不應惠及該條約或國際協定之爲任何非會員國所致送,例如西班牙,其收府係軸心國所助長而其成立政府之原,其性質,其政績及其與侵略成之密切關係等並無能根據憲章成爲聯合國會員國之資格者.
因此大會訓令秘書長:
一.向大會提供詳細規則或其他辦法以實施憲章第一零二條之规定;
二.邀請聯合國各會員國向秘書長致送其近年來於憲章生效日前所簽訂而並术載入國際聯合會條約彙編之條約及國際场定以便歸案及公作並將其於憲章生效日後簽訂之條約及國際協定等致送秘書處登記及公佈;
三.接受非會員政府所致送具於憲章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後,簽訂之條約及國際協定之未載入國際聯合會條約彙編而爲各政府自願請求跡卷及公佈者,由秘書長依據上文各規定及嗣後或將通過之詳細規則及辦法而處理之.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日,第二十八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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