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一)
←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一)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一) A/RES/2(I) 又名:關於語文之議事規則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日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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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語文之議事規則
大會議決:
(甲)通過如附件所載關於語文之議事規則;
(乙)建議聯合國其他各機關採行如附件所載關於語文之議事規則;
(丙)建議秘書長對設置電信翻譯制度問題作詳盡之研討,如屬可能,並籌備於第一屆第二期大會中設置此項制度.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第二十一次全會.
附件
一.聯合國之所有機關,除國際法院外,應以中,法,英,俄,西班牙五文爲正式語文;以英,法文爲應用語文.
二.凡作任何一應用語文之演講應譯成另一應用語文.
三.以任何其他三種正式語文之演講應以兩種應用語文譯出.
四.代表得以各正式語文以外之其他語文演講.於此種情形中,該代表應準備任何一應用語文之翻譯,秘書處譯員將根據其所送第一應用語文譯本再以另一應用語文譯出之.
五.速記紀錄應以應用語文製成之.倘經任何代表團之請求,速記紀錄之全部或任何一部份應譯成任何一正式語文.
六.簡要紀錄應儘速以各正式語文製成之.
七.聯合國各機關之日刊應用兩種應用語文刊行.
八.所有決議案及其他重要文件應譯成各正式語文本.經任何代表之請求,其他文件應以任一或所有正式語文譯出.
九.聯合國各機關之文件,如經各該機關決定,得以正式語文以外任何語文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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