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〇三
一〇三(一九五三).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建議大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訂定聖馬利諾共和國成爲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如下:
聖馬利諾自其將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爲法院規約當事國,該加入書應由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並按照聖馬利諾憲法規定予以批准。該文書應載明下列各點:
(甲)接受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
(乙)接受聯合國會員國依憲章第九十四條所負之一切義務;
(丙)承允攤付法院經費,其公平數額由大會隨時與聖馬利諾政府商定之。
第六四五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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