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4年10月8日
编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4年10月8日 2014年10月13日 |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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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310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捷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罪嫌及殺 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 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 手段兇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 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 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 仍有保全被告鄭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 103 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2014年12月4日
编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4年12月4日 2014年12月5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31204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捷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罪嫌及殺 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手段兇殘,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有罪判決確 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 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 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仍有保全被告鄭 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103 年12月21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2015年2月6日
编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5年2月6日 2015年2月9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40206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捷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罪嫌及殺 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手段兇殘,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有罪判決確 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 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 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仍有保全被告鄭 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104 年2 月21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