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43號刑事簡易判決 2014年5月7日 |
【裁判字號】 103,桃簡,143 【裁判日期】 1030507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聖叡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23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聖叡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鄭聖叡與郭欣怡及真實姓名不詳之女子藍苾華均係「新艾 爾之光」電腦遊戲之玩家,該三人均會在「新艾爾之光」之 FACEBOOK上留言,又鄭聖叡於102 年7 月之前在FACEBOOK之 暱稱為「叡奇」,102 年7 月之後改稱「Fuwa Mahiro 」, 郭欣怡在FACEBOOK上之暱稱為「嚎桑芯」;因鄭聖叡與藍苾 華在「新艾爾之光」之FACEBOOK發生齟齲,而互有爭吵,鄭 聖叡因而將藍苾華於自己之FACEBOOK中加以封鎖,然鄭聖叡 仍於102 年4 月30日在「新艾爾之光突破最大臨界點」之FA CEBOOK上,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對藍苾華留言以「藍苾 華是愛吃保祿那位」(未據告訴),又對暱稱為「嚎桑芯」 之郭欣怡留言以「夠肥夠噁夠可悲」、「去吃屎吃飽路比較 快,根他(按指藍苾華)跟你很熟」、「智商有問題」、「 肥油」、「噁油球」、「這團肉標一堆屁話」、「肉球」、 「肉球腦袋夠新嘛,吃蒸鮮肉肉喔」、「真的是破腦,妳的 智商真的很低,就已經出來還說沒出來,耖你媽肥婆」等語 。鄭聖叡又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人之犯意,接續於102 年4 月 30日至102 年5 月3 日間之某日,將郭欣怡之FACEBOOK首頁 貼在己之FACEBOOK內,並在己之FACEBOOK內對郭欣怡留言以 「好傷心阿好傷心,妳是肥油到太靠背還是怎樣,現實被排 擠到沒學校讀還是智商過低,可悲阿,夠獨立,噁到被家人 丟棄是吃垮了,還是怎樣,聽不懂人詔的OP可鄰肥米蟲><」 、「夠肥噁夠可悲」等語,並將102 年4 月30日在「新艾爾 之光突破最大臨界點」之FACEBOOK上所留上開文字貼在己之 FACEBOOK內,足生貶低郭欣怡名譽之結果。經郭欣怡於102 年5 月3 日在網站上發現上開文字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鄭聖叡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欣怡 於警、偵訊之指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FACEBOOK網站列 印資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於102 年4 月30日、102 年4 月30日至102 年5 月3 日間某 日之貼文,均係為達貶損告訴人名譽同一目的,時間亦屬相 近,為接續犯;聲請人雖僅就被告之留言「好傷心阿好傷心 ,妳是肥油到太靠背還是怎樣,現實被排擠到沒學校讀還是 智商過低,可悲阿,夠獨立,噁到被家人丟棄是吃垮了,還 是怎樣,聽不懂人詔的OP可鄰肥米蟲><」向本院聲請之,然 其餘部分既與該已聲請之部分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自在本院應一併審判之範圍內。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妨害告 訴人名譽之程度、犯後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以賠償告訴人、其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