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六十二年(訴)第七九一號
原
告
台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 設台中市自由路二段九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陳錫卿
訴訟代理人 陳鴻鈞 律師
被
告 林景元 住高雄縣鳳山市鳳松路一六〇號
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當選高雄縣第八屆議員其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原告方面
一、聲明:高雄縣第八屆議員選舉,被告當選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之陳述:略以本件被告,參加高雄縣第八屆議員選舉,於本年三
月八日,在鳥松鄕仁美厝發表政見,其言論如「今天我要大家檢討,中國
國民黨到底救幾國,到底救多少人。聯合國已經百多國,救到剩下廿多國
,那麼我們可以莊敬自強處變不驚,不要驚,第二我們中華民國七億五千
萬救到剩下台灣一千五百萬,這亦不要驚」顯有違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
締辦法第廿三條第二、第四款規定,經縣監察小組,開會決議警告,書面
通知被告,以後發表政見,不得有類似之違法言論,否則,報請省選舉監
察委員會,取消資格,不料,被告於同月十一日在仁武鄕灣內國小時,又
謂:「民主國家,言論自由,那裡有這個錄音機,︰︰團體是王八蛋,也
是要罵︰︰沒有黨部的經費,藏在縣政府︰︰縣市長、省議員、地方的議
員,要提名我不同意,怎麼說呢?這些人一旦提名,就被牽着鼻子,不敢
說。且於當日及十四日,十五日迭稱:現在說廿億補助農村,每個農民不到一二百
元,好像對乞丐補助,吃不到一禮拜,吃完了再討等語,十四日在大樹鄕
水寮村北極殿發言時謂:「你們農民去死,死好了,去死好,看我們這些
農民,就是牛和馬。」「這些夭壽甚麼都不懂,」「你看軍眷區這些票,
投票時鼻子被人牽着,像趕鴨一樣,」十五日在大社鄕中山堂發言,「像
這種場面的反攻,那裡有辦法呢」?「這些夭壽,若不快來聽的話,則將
來咱們台灣一千五百萬︰會被這些夭壽拖倒︰」等等,顯然虛構事實,詆
毀政府,攻訐任何團體,違背憲法,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
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候選人,選舉罷免規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第廿三條第一二三
四款,第廿四條第二項提起本訴。
三、證據:錄音帶兩盒,錄音筆錄四份,警告紀錄二份。
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上之陳述:略以原告所提錄音帶及錄音筆錄之内容爲眞實,但我之
意思,是基於愛國愛民,希望中國國民黨辦好政治,救台灣同胞,救大陸
人民,收復失土,要使每一個老百姓都能安居樂業,要針對農民需要,不
要頭痛醫頭,要上中下黨內外,團結一致才能救國,臭人要回頭,不要再
繼續錯下去,而原告爲帮助別人選舉,破壞我的選舉,不惜斷章取義,說
我攻擊政府,其實我關於農民的演講,是強調設置農產品評價委員會云云。
三、證據:提出油印散發之辯駁書一份。
理
由
本件起訴意旨,以被告參加高雄縣第八屆議員競選時,其言論違反規定,
雖經選舉監察機關警告後,仍復虛構事實,詆毀政府,攻擊任何團體,違
背憲法,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依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辦法
第廿三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訴請其當選無效,而被告則以幷未違反規定
,原告希別人當選,全是斷章取義相抗辯。
按被告當選高雄縣第八屆議員,於競選中,有如原告主張,卽錄音當庭播
放之言論,幷經監察機關,書面警告之事實,爲被告所自認,亦有錄音帶
,警告紀錄可證,茲應審究者,其言論是否違反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
辦法第廿三條之規定,與原告斷章取義之抗辯,能否成立。
首查被告於六十二年三月八日十九時卅分,在鳥松鄕仁美公厝謂:「各位
要知道,所以中國國民黨能在台灣,而這個台灣是如何之寶貴,可以說救
了中國國民黨之生命,今天我要檢討,中國國民黨,到底救幾國?到底救
多少人?聯合國已經百多國,救到剩下廿多國,那麼我們可以莊敬自強,
處變不驚,不要驚,第二我們中華民國七億五千萬,救到剩下台灣一千五
百萬,這也不要驚,處變不驚,莊敬自強,不要驚」等語。溯 國父自檀
香山組織興中會時,卽以恢復台澎,鞏固中華爲宗旨,推翻專制,建立民
國,打倒軍閥,統一國家,戰勝日寇,廢除苛約,光復台澎,雪百年國耻
於一旦,無不爲中國國民黨所領導,史蹟斑斑可考,昔以大陸而光復台澎
,今以台澎而光復大陸,亦爲旣定之國策,海内外一致努力之目標,當姑
息逆流彌漫, 總統以莊敬自強,處變不驚,期勉國人,亦幸此洞燭機先
,高瞻遠囑之提示,卒不爲風雨所撼,屹立如山,尤且社會安定,經濟繁
榮,上下振奮,然被告竟抹殺史實,復以譏嬉之詞播弄,原告主張其言論
,違背國家利益,攻訐合法團體,信堪成立。
次查被告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九時,在仁武鄕灣內國小謂:「縣市長、
省議員,地方的議員,說要提名,我不同意,怎麼說呢?這些人一旦提名
,就被牽着鼻子,不敢說話」等語。按凡民主憲政國家,皆以政黨政治爲
基礎,公職候選人員,無不以政黨提名爲常規,意在政黨對黨員候選人,
爲嚴格之預審,向社會作負責之推荐,俾公眾無選擇之傍徨,藉達選賢與
能之理想,而被告竟以牛馬牽鼻相比喻,汙衊民主憲政精神,何等昭然。
再查被告於六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九時,在仁武鄕灣內國小,三月十四日十
四時,在大樹鄕水寮村北極殿,三月十五日在大社鄕中山堂,迭次均稱:
「現在說廿億補助農村,每個農民,一人不到一二百元,好像對乞丐補助
,吃不到一禮拜,吃完了再討」等語,唯査政府對農民之保護,農業之開
發,憲法鑄有明文,施政不遺餘力,歷年以來,較著者;如
三七五減租,
耕者有其田,農地重劃,興修水利等等,此次政府撥付廿億補助農村,當
經公佈,公共基本投資八億七千五百萬元,農業生產專業區五億九千五百
萬元,試驗研究與加強推廣工作一億五千二百萬元,綜合技術栽培二億〇
二百萬元,改革農產運銷六千萬元,外島農業建設二千萬元,鼓勵農村地
區設立工廠一千六百萬元,準備金八千萬元,僅以高雄縣已核定補助者,
卽有改善農產運銷,海堤修建,山地保留地灌漑排水工程,灌漑災害排水
系統,次要河川防洪工程修復,山坡地開發規劃調查,產業道路,鄕村簡
易自來水,鄕鎮市區公所所在地道路改善,水稻、甘藷、花生、蔬菜、香
焦、栽培技術之改進,養猪及平地肉牛之養殖,近海漁船,舢舨竹
䇝之改
善,淺海養殖,水土保持,及野溪治理等多項,在在嘉惠農村,福利農民,
殊被告竟以施捨乞丐相挑離,詆毀政府,輕視農民,曷此爲甚?雖被告辯
稱,其本意乃促農產品評議委員會之設置,但數查當時演講内容,幷無一語
及此,事後飾詞,自不可採。
未查六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十四時,在大樹鄕中山堂宣稱:「像這種場面之
反攻,那裡有辦法」等語,查反攻大陸,解救同胞,爲崇高之國策,海內
外無不以赴。安危在是非,不在強弱,存亡在虛實,不在眾寡,史蹟昭然
,亦爲舉國堅定一致之信念,今暴政日漸支離,敵後迭紛響應,海外支助
熱烈,正敵消我長之際,被告竟以這種場面之反攻那裡有辦法相煽惑,其
辯稱無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意思,顯不可信。
綜被告競選地方議員,其言論,不以建設地方之政見爲内容,專以偏頗謾
罵爲主旨,惡意一貫灼然,辯稱原告斷章取義,顯難成立,審國家丁世局
動盪之秋,朝野正奮發圖強之時,同舟一命,一德一心,猶恐不及,而被
告竟以罕見乖異之詞,虛構事寶,詆毀政府,攻訐合法團體,違背憲法,
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目不足代表人民,行使議員權利,是
原告之訴,應予准許。
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到場,雖其狀稱,值縣議會開會
期間,聲請改期。姑無論有確定縣議員資格者,始有參與會議之正當權利
,卽據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一五七四號判例,縱因疾病,亦非不可委任
代理人到場,開會,尤非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顯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爲判決,附
此說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爲有理由,爰依
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
八十四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推事 黃
憲
華
推
事 邱
松
根
推
事 李
嘯
風
右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
嗣
琨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