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藍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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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陳阿功者,以急究女命來告。云其女勤娘,嫁鄰鄉林阿仲為妻。於歸三年,未有男女。仲母許氏,素酷虐,憎女貧窶。

  「此九月十三日,我造其家看視之,則女已杳無蹤跡,不知係打死滅屍?抑嫁賣他人也?」

  問:「汝女曾否往來汝家?」曰:「八月來,九月初六日方去,有王阿盛可質。」

  攝訊之,則阿仲母許氏切切鳴冤云:「寡守十七年,始娶一婦,而媳婦連月歸寧。七月間往復者二,八月六日再去,十七日、廿四、初三,速之數次,皆不還。不知何故?至此十三日,陳阿功忽到我家,欲索女命。此必係阿功立心不良,欲圖改嫁,故藏匿耳。」

  問陳阿功:「女在汝家,以何日旋去?輿耶?步耶?何人偕之?」曰:「女九月初六日言歸,貧人不能具肩輿,遣其弟阿居送之半途,步行而去。」問:「汝兩家相距遠近幾何?」

  曰:「十餘里。」阿仲母子大呼曰:「並無歸來,左右鄰可質。」

  問王阿盛:「汝於何日、何處遇見陳女旋家?」曰:「聞阿居言之耳,未見也。我家里許,有三山國王廟。我九月六日,鋤園道左,見阿居自廟歸來,言:『吾父命我送姊還家。』我問曰:『姊在何處?』阿居曰:『去矣。』我所聞如此而已,餘不知也。」問陳家貧富何如?阿盛曰:「貧甚!」「至廟幾里?」曰:「三里許。」「林家至廟幾里?」曰:「六七里。」

  呼陳阿功詰之曰:「汝女既已適人,汝家又非甚富,值此米珠薪桂之秋,日日歸寧何為?且夫家促回三四,汝不聽去,又何為?初三來請,汝既不依,豈有初六無故自行送去之理?又不令汝子送至其家,半途而返,與無干之王阿盛言之,何意?汝子無心一言,汝又何從而知?遂援引以作證據?其為汝改嫁,播弄機巧,無疑也。」

  阿功呼天撲地哭曰:「父子至情,蔬水可甘,何必富?婿家催促再三,堅不之許,自覺過當;送還補過,理所當然。兒子尚幼,離家不敢太遠,至於半途,則婿家亦已在近。我怪兒回太速,詰以未至半途。兒言已經過廟,有阿盛叔看見。今女無蹤,是以牽連及之。我非不知女子從一而終,豈有婿在別嫁之理?」

  喚阿居問之,則年方十歲,云:「送姊至廟前而返。」問:「何不送至其宅?」曰:「父命我回家牧牛,聽姊自去。」嚇之曰:「姊現在汝家嫁人,何敢欺我?汝不實言,斷汝指矣!」阿居懼,哭而不言。再三餌之,總曰:「無此事。」問:「廟有僧否?」曰:「無有。」「有乞丐否?」曰:「無有。」「左右有人家否?」曰:「無有。」「有樹林否?溪、河、池塘否?」曰:「無有。」問:「汝家左右鄰何人?」曰:「左右俱無鄰居。」

  余終疑陳阿功,所賣較成機局。而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難於刑訊。思南人畏鬼,當以言試之。召兩造謂曰:「汝兩家俱無確證,難定是非。既道經廟前,則三山國王必知之。汝等且退,待我牒王問虛實,明日再審。」

  越次日,直呼陳阿功上堂,拍案罵曰:「汝大非人類,匿女改嫁,且聽信訟師,欲以先發制人,汝謂人可欺乎?人可欺天不可欺,舉頭三尺有神明,三山國王告我矣,汝尚能強辯乎?汝改嫁何人?在於何處?得價幾兩?我俱知之。汝不贖還,今夾汝!」阿功俱不能答,伏地叩頭求寬。余曰:「贖還,寬汝。」阿功曰:「是也。為窮餓所驅,嫁在惠來縣李姓者,聘金三兩。願鬻牛以贖之。」即將陳阿功痛杖三十,枷於市,命之曰:「贖還,釋汝,不贖不還,枷死乃已。」

  於是阿功使其妻王氏,往惠來求贖。李姓勒令倍償財禮。

  王氏鬻一牛及幼女,得六金贖之。林阿仲聞有六金,懟勤娘失節,遂私與王氏議和,得金更娶,而勤娘仍歸李矣。陳阿功荷校兩月,幾斃命,謂其妻曰:「早知三山王多口,悔不將牛及幼女早賣,兔受此苦楚也。今事畢,宜稟官釋我。」王氏以其言來告,余笑而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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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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